《建筑屋顶广告牌设计承包合同(三篇)》
建筑屋顶广告牌设计承包合同(通用3篇)
建筑屋顶广告牌设计承包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搞活经营机制,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愿意和乙方就上述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设计任务实行合作经营,甲方愿意承包经营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第二条甲方将为乙方经营承包每一项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2.1签订合同
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
2.2设计费汇入和支付方式
本工程设计费应汇入甲方银行账户,建设单位每次将设计费汇入甲方公司账户后的三日内,甲方扣下公司管理费后,将余下的设计费转入乙方账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甲方不得将设计收费汇入其他账户,由公司的财务部实行项目独立核算,收入支出单独列帐。甲方应协助乙方催款,由甲方开具设计费发票给建设单位。
2.3协助乙方协调处理与建设方、施工方等单位的关系,协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4甲方有关人员对乙方承包经营的设计项目可随时进行检查,调阅有关文资料,查询有关情况,乙方不准借故拒绝;
第三条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应自觉执行相关国家建设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承包的工程设计任务进行科学公正地准确设计;要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乙方应按下列比例上交承包金:
4.1按合同约定,设计费按工程实际合同约定收取。
4.2乙方按设计收费的次___________上交承包费,含营业税,营业税由甲方交。
第五条其他
5.1要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协议在乙方承包的上述设计任务完成后终止该协议。
5.3本协议涂改无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屋顶广告牌设计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1.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
2.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 %,计_________元整。
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_________元整。
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
3.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
4.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
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
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
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
5.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_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7.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建筑屋顶广告牌设计承包合同 篇3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与设计人经友好协商,就设计人承担 工程建筑设计工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项目性质: 1.3 项目批准文号: 1.4 项目位置: 1.5 项目规模: 1.6 总投资: 1.7 建设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 国家及及标准。
第三条 设计依据
3.1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2 规范及标准。
3.3 参照现行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本条款内容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致的内容为准)。
3.4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 3.5 工程勘察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
3.6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任务书(发包人发出的补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有关设计工作的书面要求。
3.7 其他以上依据所未涉及但为完成本工程设计所必需遵守的国际惯例或国际通行做法。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语言、组成及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
4.1 本合同文件采用种语言书写,当文中与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4.2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互相补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最有利于本工程进展的解释:
4.2.1 本设计承包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设计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4.2.2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4.2.3 双方经商定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 4.2.4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4.2.5 设计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第五条 设计内容、标准、周期及设计分包
5.1 设计内容和标准
5.1.1 本合同设计内容和标准的确定应以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含补充设计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具体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内容。
5.2 设计周期、设计计划
5.2.1 具体设计周期为:初步阶段设计工作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应于年
5.2.2 设计人应根据第5.1条中确定的设计内容、第5.2.1条中确定的设计周期及第7.1条确定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要求,合理及时地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编制设计工作计划,确保其设计工作安排及计划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工作计划。
5.2.3 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第
5.2.2条要求的设计计划。设计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后,设计人应严格执行。
5.3 设计分包
本工程的 设计,发包人有权通过依法选定的专业设计院完成。设计人应提供设计条件(含电子文件),进行设计配合与审定(配合费、审定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条的设计费中)。
第六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下表:
第七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7.1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见下表:
注:本表可根据情况扩展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的设计工作情况,必要时,发包人将临时组织设计工作专题汇报会,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并做好相应准备及配合工作。
7.3 设计人除提交第7.1条规定的设计文件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的数字化产品二份。数字化产品的载体应是计算机光盘。
7.4 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一律采用简体中文书写,并保证其中所使用的术语、符号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专用外文术语、符号。
第八条 设计费
8.1 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8.2 总费用为固定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8.2.1 设计人完成本合同第五条中全部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文件所需的费用。
8.2.2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图样,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
8.2.3 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公司所发生的费用。
8.2.4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现场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8.2.5 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设计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 8.2.6 如果发包人委托了专业设计顾问为设计人提供顾问服务,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工作的配合费。
8.3 以上费用均视为是包括所有应缴税费的费用。
第九条 设计费的支付
9.1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凭设计人提交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设计人总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设计人应保证出具保函的单位为发包人认可的单位。
9.2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且该初步文件通过了政府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3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且该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相关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4 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且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了主体结构封顶前设计人应完成的设计现场服务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5 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了自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至整体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现场服务后14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结清余款。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发包人义务
10.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爱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10.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含15天)以内,设计人有权要求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合理时间。
10.1.3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有重大变更,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如造成设计人出现重大设计返工,发包人将按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因设计返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人工费)。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返工成本费用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设计返工费用以发包人审批的额度为准。
10.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作为赔偿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10.1.5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乘以应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向设计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10.1.7 对于设计人提出的需要发包人做出答复或指令的事项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做出。
10.2 设计人义务
10.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在处理本工程设计工作中有关设计内容、设计质量、设计变更、设计周期等问题,应是一个熟练的,富有经验的设计者,以确保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满足本工程的实际需要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10.2.3 设计人在按照本合同第5.2条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计划后,应严格按照该计划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包括阶段性设计工作),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计划。如设计人未能按照设计计划完成设计工
作,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将相应经济损失从设计费中先行扣减。
10.2.4 设计人不得以踏勘现场时对有关事项误解为由,也不得以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理由而要求增加费用,同时也不得停止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减少或免除设计人在本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义务。
10.2.5 设计人保证选派的担任本工程的设计人员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相同,同时,应保证这些人员是富有经验、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而且必须保证该设计人员尽职尽责,勤勉工作,设计人选派的设计人员名单见附件。如设计人提出更换上述人员,则设计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且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否则,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具体设计人员。
10.2.6 发包人进行专业设计选定工作时,设计人有义务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设计人应对专业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配合与审定。
10.2.7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须负责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出现工期延误、成本增加、质量下降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之一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如果设计人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的,则设计人还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0.2.8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10.2.9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确定,但设计人并不能因设计文件已提交(具体提交日期的确定见7.2条)而免除其确保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任。
10.2.10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因设计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设计人都有义务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0.2.11 设计人应该与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相关设计单位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的设计工作
10.2.12 设计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取得为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所必需的许可、证书及执照,且办理以上手续的费用由设计人自己承担。同时,设计人必须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一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11.1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之日起设计文件的全部著作权(不含署名权)即转移至发包人。
11.2 保密安排
11.2.1 保密信息范围。发包人因设计人工作需要传送或交付给设计人的技术文件及未来传送或交付给设计人的与技术文件相关的
任何商业、行政或其他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既存和/或潜在的商业交易、可行性研究、建议、设计方案、建设技术等特定信息、资料,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11.2.2 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本合同双方均应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保密。
11.2.3 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因设计人违反本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设计人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对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争议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解除及终止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约定为准。
13.3 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终止。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本合同生效7日后,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仟万元。否则,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生效后,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15.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5.3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