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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示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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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下面是小编精选的质押合同示例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质押合同1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质物

  4.1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

  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元标准(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7.2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

  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质物的保险

  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质押合同2

  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质权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编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三条质物

  第3.1条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3条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

  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4 条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5条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6条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3.7条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8条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交付和登记

  第4.1条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

  (本条仅适用于动产质押)

  第5.1条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按第3.5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第6.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6.2条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

  第6.3条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质押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6.4条乙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甲方依据第6.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授权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6.5条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7.1条乙方是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7.2条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3条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7.4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7.5条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如质物已设立质权,已如实告知甲方。

  第7.6条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7.7条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7.8条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八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

  D、甲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

  第8.2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

  第8.3条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8.4条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8.5条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8.6条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作质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向甲方提供为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甲方签署登记协议及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第8.7条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

  质押合同3

  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贷款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三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贷款人出质时,贷款人应对仓单的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并将出质的仓单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条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丙方监管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实际控制质物即乙方质押物运输进入丙方仓库货场内起,至所有质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质押时止。

  第四条质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管人自在出质仓单上签章起,至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押担保关系解除前,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的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在仓单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须当天电话通知贷款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仓储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

  2、没有贷款人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提货或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

  3、他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

  4、司法机关对仓储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5、出现影响贷款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监管责任。在仓单质押期间,保管人对协议中确定名称及规格的质押物的品种、件数和标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等情况,保管人应直接向贷款人赔偿。如因质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人在出质人提供相应保证金等条件下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下部分仓储物时,应出具书面通知给保管人,保管人凭贷款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贷款人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关系解除。

  第七条质押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贷款人。仓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第八条贷款人实现质权时,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无需取得出质人同意。保管

  人应予积极协助办理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出质给贷款人时,出质人与贷款人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授信期内如果质押物价格跌到基准价格的80%以下或者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达到10%以上时,贷款人向借款人(出质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以保证金的方式补足价格变动的差额款(基准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或追加新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担保。如借款人(出质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达到银行的要求,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前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出质人必须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质押物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保单必须注明“桂林市商业银行是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价值;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因不当履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质物的提货与出库,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通知书》

  《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甲方预留印章(签为甲方许可质押物提货与出库的唯一有效手续,

  章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七条贷款人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方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章)出质人(签章)保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月月月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编号:致:

  贵公司同意为以下简称出质人)存放于贵公司监管仓的下列货物按照《合同法》以及行业惯例提供仓储服务,并出具了以下仓单。根据有关质押合同的规定,出质人持有的仓单(明细见下表)已质押我行,请贵单位核实下列仓单是否由贵单位签发,如确认无误,请贵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此致!

  质押合同4

  编号:

  甲方(质权人): 兴业银行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格式见附件1)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条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方。

  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

  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质押合同5

  出质人:

  质权人:

  鉴于:

  为确保债权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及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账户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二条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详细情况由本合同第九条约

  定。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出质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 质押登记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同意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六条约定事项

  1.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

  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营业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