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三篇》
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通用3篇)
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篇1
专利申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前言 (鉴于条款)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第二条 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税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其他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号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__________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______个人等,拥有厂房_______,______设备,人员____________及其他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申请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专利申请技术________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技术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秘密(know—how)_______指实施本合同专利的申请所必须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该技术的最佳利用,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没有进人公共领域的技术。
其他技术——指许可方拥有的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有关的未申请专利的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或已放弃专利权、已过期的专利或已申请未被批准、已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
独占实
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等等。
第二条 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或某技术领域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申请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申请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申请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申请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申请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 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申请号为__________,专利申请名称为__________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见附件1),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申请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申请产品(见附件3),并提供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4)及其他技术(见附件5)。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介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入门费)(¥、$__________万元)后的_____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1—4)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__________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_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被许可方即付使用费的____%即(¥、$_________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样机 _____台后______内再支付____%即(¥、$________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使用费总额(¥、$_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________合同生效日支付(¥、$__________元)自合同生效日起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元)____个月内再支付(¥、$________元)最后于____日内支付(¥、$________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申请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________元,销售额提成为____%(一般3—5%),每___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5.该专利申请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方式同4)。
6.该专利申请使用费以专利申请技术入股方式计算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共同出资(¥、$__________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许可方以专利申请技术人股股份占总投资的____%(一般不超过20%),第____年分红制,分配利润。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托收、现金总付等)。
现金总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7.在4.5.6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____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见附件6)并符合国际__________标准、国家__________标准、行业__________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一级)检测部门进行,或由被许可方组织验收,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部分损失。
4.如因被许可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
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附件4)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及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3.被许可方应将附件4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险箱里)
4.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附件4,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须把附件4退给许可方。
5.以上各款适用于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和被视为撤回。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
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4.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6.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2.许可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一周,应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__(具体时间),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费。
3.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4.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2.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________(具体时间)要支付给许可方违约金________;逾期超过________(具体时间),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1.对许可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因未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许可方应向补充许可方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
2.对许可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未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返还全部使用费;
3.已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除返还使用费外,许可方还应赔偿被许可方的损失,金额为__________元。
4.因其他原因,该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一般不返还使用费。若给被许可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视情况约定给予赔偿。
5.还可以对其他情况给予约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在__________情况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__________(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税费
1.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2.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被许可方是境外单位或居民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__________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
2.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自授权日开始,本合同自行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在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基础上增加__________元;或增加____%; 或提成增加____%;或股份增加____%;或增加____倍。
3.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技术转让费在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基础上减少______元;或减少____%;或提成减少____%;或股份减少____%;或该技术转让费等同于本合同使用费。
4. (对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_(时间),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
5.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况以外,许可方应维持专利申请权的有效性,若因许可方过失而造成专利申请权终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6.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
前十五条没有包含的,但本合同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
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许可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被许可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中介方
单位名称
(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印花税票粘贴处
────────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
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篇2
签约时间:
签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了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量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条的规定返销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美元(大写: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美元;
b.设计费美元;
c.技术资料费美元;
d.人员培训费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5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6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的入门费为美元(大写: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3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3.4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3.5 查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4份。
(3)合同总价%,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2份。
(4)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2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4.2 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4.2 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4.4 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机场;
d.标记:
e.重量(公斤)
f.箱号或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总价的%;
b.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c.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于年月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税和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条和第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年月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税和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2 出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3 双方授权代表签:
受让方 出让方
(签 ) (签 )
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篇3
签约时间:
签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了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量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条的规定返销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美元(大写: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美元;
b.设计费美元;
c.技术资料费美元;
d.人员培训费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5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6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的入门费为美元(大写: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3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3.4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3.5 查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4份。
(3)合同总价%,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2份。
(4)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2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4.2 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4.2 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4.4 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机场;
d.标记:
e.重量(公斤)
f.箱号或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总价的%;
b.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c.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于年月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税和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条和第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年月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税和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2 出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3 双方授权代表签:
受让方 出让方
(签 ) (签 )
附件一 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公司
日 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产品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出让方的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我行在收到受让方的书面通知,说明出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未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技术资料的合同义务后15天内,愿将上述金额连同按年息%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公司全部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即告失效。
附件二 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公司
日 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受让方从出让方引进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受让方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合同总价%(百分之)已由受让方事先支付给出让方。
在出让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受让方未能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付款给出让方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出让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受让方应付给出让方的有关金额连同按年息%(百分之)的利息支付给出让方。
按合同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如有任何应由出让方付给受让方的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按合同第条的规定从任何付款中扣除。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受让方支付完最后一笔付款后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