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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免费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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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法 篇1

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

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2023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月年月

2.无固定期限:从年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止。

(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意向,聘任乙方在甲方客户方生产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担任 临时性 职务。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根据甲方客户方的管理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本合同期内,因甲方客户方原因(因生产减员、经济性减员、搬迁厂址等)而导致乙方被退回甲方时,甲方可调配乙方至甲方其他客户方工作,被视为是原合同的延续。乙方工作单位及地点的转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与效力。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与甲方客户相同或类似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时间制。

2.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_____天。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月/季/半年)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目标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可自行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有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元/月,绩效奖金为_____元/月,其他_____元/月。或 _ ___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

(2)劳动定额 。

(3)其他形式 。

(二)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每月 日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乙方的实际上班时间及加班时间以乙方签名确认为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机密,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以下行为为乙方的欺诈行为:

(1)与其他企业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告知甲方或对甲方谎称与其他企业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

(2)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协议不应到甲方工作但未告知或对甲方谎称未与其他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3)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资料的。

(4)向甲方提供虚假的工作履历的。

(5)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或曾经有相关病史但向甲方隐瞒的。

(6)其他欺诈甲方,给甲方造成了名誉、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乙方采取的欺诈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工伤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四)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如继续聘用,则经双方协商后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五)甲乙双方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均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各项工作及物品交接,若因以下情形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为乙方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结算离职工资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②、擅自离职,未到甲方办理离职手续。

③、无法联络导致甲方无法将相关离职资料送达乙方。

九、其他

(一)因行业特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即知晓本人的工作单位与岗位调动是可能存在的,并完全认可甲方为此做出的相应工作安排。

(二)因客户原因(如生产性减员、经济性减员、搬迁厂址等)而导致乙方被退回甲方,至乙方被重新推荐就业期间,甲方有责任为乙方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乙方需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如违反甲方客户厂规厂纪退回时,甲方有权即可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给予任何补偿。如因乙方造成甲方客户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配合客户进行追究及诉讼的权利。

(四)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已将与客户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甲方参加社保保险,或因乙方原因造成 东莞 *冠业社保理赔不能正常办理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七)乙方在甲方客户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客户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他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客户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致使第三者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在甲方客户工作期间,连续旷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甲方客户规定可以辞退的情况时,则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辞退乙方,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九)若乙方离职,未按劳动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前通知或提前天数不足(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通知,试用期过后,提前三十天通知),导致乙方的离职手续、社保转移、工资结算等无法及时办理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乙双方均可以面送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对方送达有关本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通知方式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行政处分单等有关事宜。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以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为准,双方按有效送达地址所发出的邮件,无任何人签收或是拒收的,均视为已送达。

(十一)下列文件或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①. 冠业派遣员工入职登记表

②. 冠业派遣员工入职须知

③.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本合同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劳动合同法 篇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X年XX月XX日起施行。

2023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2.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

3.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_________。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费:_________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检。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18周岁)担任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和工会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18周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_________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_________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_________元,平日加班工资_________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_________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8.甲方解除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_________。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未满,欲辞职或另谋职业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今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必须送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鉴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023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共同执行《_________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_________生产(工作)岗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的需要,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见《岗位协议书》。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2.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办法》,乙方违纪应予辞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包括经甲方批准延长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5)乙方因病在十二个月内两次不按甲方规定按时上交病假证明的。

(6)合同期内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一年内两次被劳动组合下岗或下岗待业期间两次不服从分配的。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确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又无违纪行为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书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并经甲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4)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按国家规定录用、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在企业工作未满三年的;

(7)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调整工资、晋级奖励、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3)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经甲方同意,属于正常工作调动的;

(6)乙方在劳动组合中下岗,要求自谋职业的;

(7)对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甲方未履行招工简章的;

(8)经甲方同意,因私出国进修或定居的。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3.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达到经济责任制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5.按甲方要求完成技术培训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6.如有违章违纪行为,应接受甲方的批评教育。

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及岗位对劳动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按《_________公司岗位结构工资实施细则》或《_________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办法》按月付乙方劳动报酬。

2.甲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及乙方在生产、工作方面的贡献,给予乙方适当的物质奖励。

八、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补贴、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2.乙方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患有精神分裂症、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经指定医院确诊、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并经职代会批准,可享受长期医疗期。

5.乙方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6.甲方按月为乙方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_________%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7.乙方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至社会待业或属于本合同中第五条第一款第3(3)、(5)、(6)项,第六条第一款第4(1)、(2)、(3)、(4)、(6)、(8)项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本人相当一个月累计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累计工资。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双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2.合同期内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_________公司辞退违纪职工办法》,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应说明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5.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照《_________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和进行经济赔偿。

1.乙方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社会待业手续。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修订、补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_________劳动局鉴证后,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门______劳动局监督执行。

、《岗位协议书》、《病休协议书》、《休延长产假协议书》、《离岗休养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书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篇6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_元/月(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_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范本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范本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7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 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

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2023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8

甲 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姓名: 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省(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镇)

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民法典》,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乙方确认自己合法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本合同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愿的结果。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从事 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保证有能力及愿意从事上述工作,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相关考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需要或乙方的个人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人事异动表》或签订的新职位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修改本合同相应条款的书面变更依据,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案。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合同期限为________ 年,自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第三条试用期为乙方与甲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三、职责要求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考核标准等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考核,维护甲方的利益。

第五条乙方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维护甲方的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和经营理念的统一,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具体义务见本合同附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四、工作时间、地点

第七条根据甲方工作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 (标准工时/不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

乙方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必须按甲方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否则不予认定,视同乙方自主行为,打卡考勤记录延时下班不作为加班依据。对于经甲方批准的加班,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

五、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第九条:薪资

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并正常出勤前提下,甲方原则上于次月十五日支付乙方上月薪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工资。延期支付应通知乙方。

2、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的薪资收入中包含了甲方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补贴等工资性报酬,具体薪资标准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同按甲方薪资制度执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对乙方工资报酬进行合理调整。

3、乙方工资增减幅度应依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相关薪资制度以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进行调整;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的制度予以调整。

4、乙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其月工资按调整后的岗位作相应调整,具体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加班必须事先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乙方正常出勤实得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

6、《人事异动表》作为修改本合同相应条款的书面变更依据,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案。

7、按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被甲方作停职反省或察看处理的,停职期间乙方的月工资按当年甲方经营所在地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8、乙方领取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表示异议的,即确认该工资为乙方应得之劳动报酬。

第十条保险

1、甲方按国家规定及乙方户口性质给予乙方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外省市城镇 □外省市非城镇,属乙方自行承担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费用。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转入社会保险关系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乙方建立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按有关规定转移。转移社会保险需要乙方提供必要资料和信息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因乙方拒绝配合致使社会保险无法正常转移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病假、事假、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工资待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且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甲方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60%计发。

2)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二年但不满四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70%计发。

3)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四年但不满六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80%计发。

4)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六年但不满八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90%计发。

5)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八年以上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100%计发。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且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由甲方支付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如下:

1)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40%计发。

2)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50%计发。

3)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60%计发。

3、以上两项中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指乙方正常出勤月基本工资的70%。但上述两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事假,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事假当天的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按时发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安全操作。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须遵守。

1、甲方规章制度和纪律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的各项制度、规定、决定、员工手册、劳动和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作业流程、考核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将以不特定公开的方式予以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张贴公告、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告等方式)。乙方不得以未单独告知为由拒绝接受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受到的相应处罚。

4、甲方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协同、文件流转、信息发布均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来进行,且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全部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所有员工公示;乙方有权上线阅览并提出意见;若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在系统上公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作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愿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人员聘用、考核、管理,乙方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如学历、资格证书、个人履历、基本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身体健康证明等为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重要参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甲方于劳动合同期间发现乙方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个人素质或身体状况不符合甲方岗位要求,不具备担任甲方聘用岗位的条件,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或采取其它措施,并不承担补偿和医疗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上的所有情报,甲方的投资计划、财务状况、经营数据、营销方案、促销计划、商品价格、产品配方、产品工艺、经销商名单、供应商名单及与业务有关的秘密等。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竞争对手、新闻媒体或外界披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信息。

2、乙方保守秘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在甲方任职期间,而且也适用于离开甲方后。

3、乙方还需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3)如发现技术和商业机密被泄露或者自已过失泄露技术和商业机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述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

1)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定额或指标的;

3)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4)乙方担任管理职位,管理的团队中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的;

5)乙方发表任何损害甲方利益言论的;

6)乙方在工作中屡犯同类过错的;

7)其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有关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使甲方经济损失达壹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没有亲自履行合同行为发生的;

10、其它依法或依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甲方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送交甲

方后的三十日内应按甲方规定正常工作并履行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未得到甲方许可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甲方交接手续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等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上,双方可相互告知续签意愿,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本合同可以续订,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但甲方有要求续约或提高劳动条件要求续约的权力,乙方拒绝而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续签合同的,甲方无补偿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也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按以下标准支付:

已履行合同年数(乙方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履行合同年数不满一年超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按半月工资补偿。

乙方属于月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平工资基数三倍以上的,有关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用于乙方的培训费用、泄密损失和因乙方提前离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属公司工会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另约定以下内容:

双方有未尽事项的,如甲方与工会所签《集体合同》有规定的,从《集体合同》规定。

双方对公司规章公示、对员工个人特殊申请或调整有异议的,以工会备案确认为准。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的事宜,双方可以由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以谈话记录作为协商过程的有效说明

凡规定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乙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以乙方填写的住所的邮寄送达为有效通知。依据乙方所留地址无法邮寄送达的,以甲方的公告在工会备案为有效通知。

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甲方的年终奖金或其它依公司发放的任何奖金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关约定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交乙方保管使用的所有甲方的文件资料和因工作需要交乙方保管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均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并正当使用。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均应如数向甲方交还所有甲方的文件资料和财产,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灭失或文件泄密,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下列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之条数,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承诺并保证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并保证遵守。

员工手册》 《奖惩条例》《问责制》

《竞业禁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保密协议》

其它经由办公系统等合法途径颁行的涉及员工管理的规定文件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