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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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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机构):

甲方拟就 项目申请 专利,特委托乙方的专利代理人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指派 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联系人与乙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若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负。

二、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电话:

邮编:

本项目申请的发明人:

该联系方式为双方规定的乙方与甲方联系的地址和电话,若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负。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 为甲方代理人。

四、根据甲方的委托书,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五、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电话;

邮编:

若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专利代理人应认真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密。

七、甲方应充分地向代理人叙述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资料,给予方便,配合工作。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情况,有权中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整。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一方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应付对方违约金伍佰元整。

十、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同履行,代理费按终止时事务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结算。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并预付代理费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但不超过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的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样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西(盖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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