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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合同【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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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合同(精选3篇)

商标权质押的合同 篇1

__________工商行处字[20__]第030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局根据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__________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当事人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__________要求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销售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__年7月25日尚未对外销售。

另查明,“SPALDING”商标系A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A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A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SPALDING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享有“SPALDING”商标的所有权;

2、A有限公司(美国)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许可;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001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3012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的事实;

4、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应张要求在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以每只7.08元成本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标价7.13元/只,经营额26024.5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事实;

5、20__年7月25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黄身份;

20__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20__)第32号《听证告知书》。20__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__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两点:一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SPALDING”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

本局认为:一、“SPALDING”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

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________________“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SPALDING”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SPALDING”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SPALDING”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没收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3650只;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__________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质押的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协议签定后,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有关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内、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申请费用如下:

1、国内商标申请、转让、补证、撤消三年不使用,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2、国内商标续展注册,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有效期内)。

3、国内商标变更注册,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4、国内商标注销申请,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5、国内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6、国内商标异议申请,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7、国内商标异议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8、国内商标复审案件,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9、国内商标复审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10、涉外商标的注册申请(内到外),根据不同国家,双方协商代理费用。

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乙方代理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12、有关其他商标事宜双方协商确定(例:商标买卖、商标案件打假等)。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相关事项的工作;

2、 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进程的信息;

3、 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4、 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办理以下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 甲方为自然人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甲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商标图样;办理商标转让、许可、变更的,提供《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4) 商标申请注册的,告之乙方在该商标上使用的具体商品;

5) 其它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材料。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获得报酬;

2、 乙方应负责商标申请书件的递交,转发商标局文件,关注商标进展及代领商标注册证等工作;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注册的相关信息;在收到商标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含受理文书、审查

意见、公告、异议、答辩通知、驳回、核发商标注册证书等)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处理建议;如因甲方原因(超过期限、证据不充分等)导致费用增加、权利丧失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应提供注册所需的格式文本。

四、甲方将商标注册所需款项以现金或汇款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当日将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或商评

委,并为甲方开具申请规费的发票,甲方若需多开发票数额,多开部分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承担(税率8%)。

五、双方约定

1、 甲方不得因为甲方自身过错、商标本身注册性及与其它在先权利冲突等非乙方所能预见、克服或

避免的原因造成注册失败或其他损失,要求乙方退款或索赔;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标查询后,如遇因空白区时间内有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导致申请被驳

回,乙方不承担退款或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直接与申请人联系,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情况。

七、合同期限:一年。(注:到期前一个月可续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时,即可终止本合同。)

八、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备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联络,若联系人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影响联络,造成损失由该方承担;

甲方: (章戳)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章戳)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权质押的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质押给乙方,作为的担保。

商标图样: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四、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

五、质押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质押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