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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转供电协议(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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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转供电协议(精选3篇)

委托转供电协议 篇1

本合约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 市东风三路八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 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总则

第一款:本合约经 省及澳门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贰拾贰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供电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年至 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第三款: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 万伏变电站的 万伏母线,以两回 万伏线路接至澳门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供电价目

第一款: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 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澳门北输电线路的建设,在 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澳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五条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全部 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 市变电站的 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 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 。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当任何 电度表或 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 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 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澳门北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 所依据的数值。

第三款: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 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 %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 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3)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四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 收单,用方应在收到 帐单后的 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广东省XX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五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二亿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 省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 年 月份开始,分 年,每年 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澳门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委员会申请 ,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约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 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盖章)

用方:(盖章)

日期:

委托转供电协议 篇2

委托转供电协议

供电方委托转供方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变电所____出线的____千伏线路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盖章)转供方:(盖章)被转供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委托转供电协议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双方协商,现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施工变安装工程

2、 工程内容:

(1)、配电房土建工程(由发包方按绿能设计图自行施工):安装 (规格)变压器 台,在户外新做一组接地网并引接至 。

(2)、配电房内:安装高压柜三面(一进一计一出),安装低压(抽出式)馈电柜三面(一总二出),敷设 (规格)高压电缆 米及两个电缆头制作,对高低压变配电设备进行调试。

第二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如有超出设计图及本合同安装工程预算书内容的部分,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工期从甲方自建配电房交付乙方进场安装之日起算,同时以甲方预付款付到乙方帐户的次日开始计算工期,此两项条件以最迟达到的条件开始计算工期,竣工日期以乙方完成安装并经 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取得、并向甲方出示“接电通知书”之日止。

2、施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施工的,甲方应顺延工期。

3、等待 供电局高压线路安排停电计划时间不在本合同工期内。

4、等待甲方向 供电局交纳计量用的电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时间不在本合同工期内。

第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及工程款的结付方式:

1、 工程造价按照 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目表》和《 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计取,安装工程预算为人民币 圆整(¥ )(本预算书只作为拨款依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定额子目以实际发生计取)。

2、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安装变压器并敷设电缆完成至总工程量的 %时,甲方按预算总价的 %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在工程安装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及完善的资料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此之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审核工作,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乙方承担),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后,并在送电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付工程余款(须扣除1%的维修保证金,不计息)。

(3) 结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按结算总额提供税务发票(含保修金)。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保修期限

在甲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正常使用条件是指:按配置的负荷要求用电,不超负荷用电),乙方对本工程安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从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人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 材料的采购

1、 甲方所采购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有相关的认证资质并按照甲方指定的产品进行购置。乙方包料所用的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必须清退出场,已施工的由乙方无条件返工。

2、 在甲方工地范围内施工,待施工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后,如出现人为破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 供电局按有关供电技术规范进行初验收,甲方以本工程通过 供电局验收合格作为合格的标准。如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 供电局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的,所造成的整改及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整改至通过供电局的验收为止。

第八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供电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等手续,如有因乙方自身的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关于隐蔽工程

在乙方进行电缆或接地网等隐蔽施工前,乙方应通知甲方预算员及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工程量,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甲方对已发生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如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到场而甲方不到场的,乙方应推迟施工,并由甲方工程部向乙方签认“工期顺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第三条如期付款的,逾期每日应按甲方应付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及通过验收的,每超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需返工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1、 由于设计变更的费用另计,因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