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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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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品房屋销售合同(精选3篇)

武汉商品房屋销售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详细说明,特签署本补充协议,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所售房屋的基础状况:

该房屋坐落在长春市

丘地号:

权属证书号:

结构:

建筑面积:

用途:

单元,楼层,门号:

甲方承诺该房屋产权清晰,权属无异议,无抵押,无查封,无翻建、矿建、改建,无产权债务纠纷,无正在租赁,房屋状况与房屋登记薄记载相符。甲方承诺该房不是房改房,不是继承与赠与的。无隐瞒误导乙方。该房屋符合政府规定的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否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屋转让价格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总价(大写)¥ x元,(小写)¥ x元。

付款方式与房屋交接

采用下列方式付款方式与房屋交接:1或2 。

1、采用惠民E时贷。甲方收到90%房款时,进行房屋交接。乙方预留百分之十房款待房屋交接完成,甲方结清交接前所欠水,电,燃气,电话,电视,网络,取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配合乙方办理完水,电,燃气,电话,电视,网络,取暖,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证等过户手续,甲方户籍迁出后乙方再付给甲方10%尾款。

2、全部房款委托银行监管支付。分期付款:乙方先支付给甲方购房款30%(大写)¥元,存入委托银行监管账户。在房产证过户完成时划转给甲方。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甲方收到90%房款时,进行房屋交接。乙方预留百分之十房款待房屋交接完成,甲方结清交接前所欠水,电,燃气,电话,电视,网络,取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配合乙方办理完水,电,燃气,电话,电视,网络,取暖,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证等过户手续,甲方户籍迁出后乙方再付给甲方10%尾款。

甲乙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在契约协定后产权过户未完成时政府颁布新的法规和原来不同,造成过户费用增加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卖契约可因此解除;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贷款不成时买卖契约可因此解除,卖方所收的定金,首付款应在三日内予退还给买方。逾期不返还,自本合同规定的返还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返还款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在商谈正式合同时,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在三日内予退还给买方。逾期不返还,自本合同规定的.返还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返还款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甲方应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整(大写)。

2、乙方违约,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整(大写)。

产权过户

按揭贷款银行出承诺函后办理产权过户。

过户费用:

过户费用可采用下列方式:

1、或2或3

1、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部分(见附表)。

2、甲方全部承担。

3、乙方全部承担。

如果原业主是按揭贷款的楼,卖家自己负责赎楼,且赎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家负责。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设备及家具用具不另行收费,含在总房款之内。另附明细表。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法院裁决的方式解决。

卖方:

电话:

身份证号:

单位与住址:

买方:

电话:

身份证号:

单位与住址:

20xx年月日

武汉商品房屋销售合同 篇2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

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

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职业培训教育网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3、。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买方:买方:

日期: 日期:

武汉商品房屋销售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受托人(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一条委托的依据和目的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出售该房屋达成协议,并订立本委托。甲方承诺在委托期内不委托其他公司销售或自行销售。

第二条委托的基本事项

1.甲方自愿委托位于第号房的合法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该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_ _ _ _ _ _平方米;职称证书编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委托销售价格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租赁状态:_ _ _ _ _ _ _ _ _ _ _ _抵押状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委托期限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甲方在签署本委托时,已取得该房地产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晰。

4.甲方委托乙方寻找适合购买该房产的买家,并根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一旦达到上述交易条件,甲方委托乙方代甲方向购房人收取首付款。

第三条佣金支付

1.佣金金额: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计算。

2.付款时间:甲方的佣金在房地产交易过户(领取收据)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他事宜,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委托售价的.3%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乙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委托出售该房地产的;

2.甲方违反本委托协议或私下与他人串通,导致乙方无法完成本委托的;

3.甲方在委托期内或委托终止后六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任何价格与乙方介绍的买方进行交易。

4.甲方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该房地产或自行出售该房地产。

第五条补充规定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委托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同意,非违约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和交通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_

电话号码: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许可证号。: _ _ _ _ _ _ _ _ _

电话号码:_ _ _ _ _ _ _ _ _ _

代理人/代表: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