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子销售合伙合同汇编3篇》
沙子销售合伙合同(精选3篇)
沙子销售合伙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船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船舶概况
船名:__________
船舶类型:__________
船舶国籍:__________
船舶等级:__________
总长度:__________
字体宽度:__________
类型深度:__________
总吨数:_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_
载重量吨:__________
制造商:
二.产权/经营权
1.甲方确认在本合同项下对该轮拥有完全所有权。
2.甲方确认该船不属于光船租赁。
三,船的价格
这一轮的总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或美元)。
四.存款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汇寄人民币(或美元)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五、支付
乙方应将剩余的运费人民币(或美元)和剩余的油钱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证明复印件交给甲方..
六、船舶检验
乙方已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
2.交货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上述保证金并签署随船保证书后,可委派_____名代表登船直至交货,以熟悉船舶情况,但随船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乙方应承担船员的费用和风险。
4.甲方应将3天交货预测和1天交货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3天交货预测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的运费和油钱。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认后,必须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接船,交船时,船舶必须处于安全漂浮和正常航行状态,甲方按验船时确认的状态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5.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运费和油钱后,双方签订交接协议。移交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应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及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船员返航。乙方同意向船员支付人民币(或美元)补贴。
6.交货前,如果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
八.备件和燃料
1.甲方应按清单将船舶备件移交给乙方。不包括属于甲方专有使用的船舶书籍、资料表格和文件,也不包括船员的个人行李物品。
2.船上剩余的燃油、未使用的润滑油和膳食由乙方接收,按交货当天的.市场价格计价支付,一次性付清。
九.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遭受的损失和所有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计算。
2.如乙方未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运费 ___________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如存款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计算)。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收到的所有运费(包括定金)和利息(按年利率____%计算)。
十一、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此外,如甲方因台风、强风和雾大于船舶的风阻等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国家政府机构的规定,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并提出新的交货日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保留合同。如果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合同将立即终止;如果乙方选择保留合同,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交货日期..
十二.仲裁
因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十三.补充规定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沙子销售合伙合同 篇2
总合同号: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
1.托收承付;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沙子销售合伙合同 篇3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
姓名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沙子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黄 (姓名)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 元。
合伙人 章朝 (姓名)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 为依据,按股份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 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