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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安全协议书(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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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安全协议书(通用3篇)

网站信息安全协议书 篇1

甲方:上海祺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网站主办者)

乙方: 接入商(简称:)

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xx]50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xx]2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xx〕672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检验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局函[20xx]64号)等有关规定,为配合省通信管理局维护互联网正常运营秩序、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金万邦所有接入服务的网站主办者与金万邦公司签署本项协议,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互联网信息安全,是指新一代数据中心提供给网站主办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

第三条 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金万邦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协议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违反服务协议的,金万邦应及时予以督促改正,有权直接关闭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如停止服务后需行开通,收取开通费100元/次。

第六条 金万邦要求网站主办者实行实名注册备案,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网站主办者真实姓名、有关证件、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作为金万邦的接入服务网站主办者同意遵守上述条款,违反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本协议由网站主办者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由金万邦负责解释。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20xx年X月XX日

网站信息安全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IDC接入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服务器,是甲方向乙方租赁使用的服务器资源、自主网络空间等,虚拟主机等。

第三条 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协议内容

(一)甲方保证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资源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甲方必须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需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且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若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三章 附则

若甲方违反以上安全协议条款,则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不退余款,甲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

乙方: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网站信息安全协议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检验工作方案》规定、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促进IDC接入服务有序发展,厦门翼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接入服务的网站主办者与厦门翼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本项协议,遵守如下条款:

一、网站主办者使用厦门翼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应具有相关的合法资质。

二、网站主办方应确保自己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接入服务商损失的,应由网站主办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下列信息内容不能进入网络: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客户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网站主办者应建立自身的管理制度,并接受网站接入服务商的监督与管理,网站接入服务商有权根据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法令、法规、规章或文件的要求发现并按要求处理有关的违规事件,网站主办者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有关事件,确保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

五、网站主办者必须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如备案信息

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并需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且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若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网站接入服务商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六、网站主办者如违反国家相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网站接入服务商

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网站主办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网站接入服务商带来的损失。

网站域名:

网站主办单位(公章):

网站负责人签字:

接入服务单位:(盖章):

核验人签字:

日期: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