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实用三篇》
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通用3篇)
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XX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篇2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申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长城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长城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长城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长城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长城卡时,应立即在长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长城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长城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六、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长城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乙方的长城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长城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长城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长城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甲方在乙方长城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长城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长城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二、乙方持卡人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甲方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该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长城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长城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全部长城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使用长城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信用卡期满换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五、本合约生效后,即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十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对公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甲方向乙方提供账户项下相关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使用账户及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利用账户从事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逃汇套汇、套取现金、违规收付汇及结汇、洗钱等违法行为,不得出借、串用、转让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
第五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管理和使用账户。
第七条开户材料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于有关事项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划有关款项、税款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利息税、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标准按照甲方公布或双方协议执行。
第九条乙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若自收到甲方发送对账单之日起10天内未回复甲方,视同乙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十条乙方关闭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主动与甲方核对账户余额,乙方尚未清偿其与甲方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债务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关闭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乙方开立账户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如乙方签发的支付凭证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在办理乙方委托的账户项下的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甲方原因造成的差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对于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乙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在受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支付凭证上的签章与乙方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后才能受理。
预留银行签章由乙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开户名称一致。被授权签字人应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任何情况下不得透支。
第十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经乙方授权外,甲方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查询乙方的账户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甲方应定期将账户对账单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送达乙方,约定方式包括乙方来甲方处领取、甲方邮寄给乙方等。
第十九条甲方保留修改账户条件的权力。如修改账户条件(包括收费标准等),甲方应提前七天对外公布或通知乙方。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主动关闭或撤销账户,但应在关闭或撤销账户后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甲方保留对规定账户关系的条文进行修改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账户关闭或撤销,自正式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约束。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