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合同【通用三篇】》
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发展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加速铁路集装箱周转,保证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铁路集装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甲方应予以更换。
对到达的铁路集装箱甲方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2、乙方应由专人负责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并配备固定的能够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专用车辆。
3、乙方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办理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时,必须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委托书,承担托运人(收货人)相应责任,未签订委托书的不得办理门到门运输业务,委托书在办理托运(领取)时向车站提交。
4、乙方应确保门到门运输集装箱在门到门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爱箱爱货。
5、乙方对门到门运输的发送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品名有疑问时,有权要求乙方开箱检查,乙方应主动开箱配合检查。
6、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集装箱的交接检查,责任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7、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甲方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集装箱应于甲方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二、保证金管理
8、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前,将保证金人民币 伍 (大写)万元(保证金按照办理量确定,一次性办理的3万元/TEU;长期办理的,按照旬办理箱数确定,上限5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专用于支付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铁路集装箱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证金按预付款管理。
9、保证金因发生赔偿而不足时,乙方应于结算之日起两日内不足差额。双方互不清算利息,终止协议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违约处罚
10、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免费暂存期限,甲方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铁路箱超过免费使用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11、利用到达集装箱装运发送货物,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装箱进站的,返回的集装箱按空箱接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2、甲方发现乙方有集装箱超重、夹带违禁品、危险品、匿报品名、装载状态不良危及集装箱箱体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时,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以5000元/箱的罚款。
1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破损或丢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协议的终止
14、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①伪造具备门到门运输条件的;
②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
③发生集装箱匿报品名装运货物的;
④发生路风事件和社会投诉较多的;
⑤发生集装箱超载情节严重的;
⑥恶意修改箱号及相关标志标记的;
⑦门到门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公司、个人);
⑧发生铁路箱责任被盗、丢失的;
⑨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五、
15、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协议,双方终止协议。
1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时,协议续签。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合同 篇2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产品
名称商标
品牌规格
型号生产
厂家数 量单位单 价
(元)金 额
(元)
1
2
3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圆整 (小写)¥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使用时间: ;交付使用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本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期: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 。
3、付款方式: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__〕59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 ,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一条、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合同(二份)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未及时履约处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合同副本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发展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加速铁路集装箱周转,保证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铁路集装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甲方应予以更换。
对到达的铁路集装箱甲方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2.乙方应由专人负责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并配备固定的能够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专用车辆。
3.乙方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办理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时,必须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委托书,承担托运人(收货人)相应责任,未签订委托书的不得办理门到门运输业务,委托书在办理托运(领取)时向车站提交。
4.乙方应确保门到门运输集装箱在门到门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爱箱爱货。
5.乙方对门到门运输的发送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品名有疑问时,有权要求乙方开箱检查,乙方应主动开箱配合检查。
6.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集装箱的交接检查,责任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7.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甲方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集装箱应于甲方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二、保证金管理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前,将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专用于支付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铁路集装箱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证金按预付款管理。
2.保证金因发生赔偿而不足时,乙方应于结算之日起两日内补足差额。双方互不清算利息,终止协议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违约处罚
1.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免费暂存期限,甲方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铁路箱超过免费使用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2.利用到达集装箱装运发送货物,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装箱进站的,返回的集装箱按空箱接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发现乙方有集装箱超重、夹带违禁品、危险品、匿报品名、装载状态不良危及集装箱箱体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时,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以_______元/箱的罚款。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破损或丢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协议的终止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①伪造具备门到门运输条件的;
②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
③发生集装箱匿报品名装运货物的;
④发生路风事件和社会投诉较多的;
⑤发生集装箱超载情节严重的;
⑥恶意修改箱号及相关标志标记的;
⑦门到门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公司、个人);
⑧发生铁路箱责任被盗、丢失的;
⑨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协议,双方终止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时,协议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