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资金贷款协议(汇总三篇)》
证券交易资金贷款协议(精选3篇)
证券交易资金贷款协议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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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证券委托贵公司买入请即依照贵公司代买证券规则办理此致上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签名盖章)
委托者:
信址
年月日
有价证券卖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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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证券委托贵公司卖出请即依照贵公司代卖证券规则办理此致上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签名盖章)
股票承销协议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营机构
(章)(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住所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
证券交易资金贷款协议 篇2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甲方: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券交易资金贷款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现就证券交易资金借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基本信息
一、 乙方提供以下股票投资账户供甲方使用:
开户证券公司 ___ ,资金账号: ___ 。
二、 乙方提供乙方股票资金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人民币 元整 ,作为“借贷资金”,存入乙方股票账户内,借给甲方供其使用;
甲方出资自有资金人民币 元整,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乙方股票账户内。
双方均得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可使用的乙方上述股票账户内的初始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 _元整。
三、在甲方风险保证金未投入到上述乙方股票账户之前,乙方的股票资金账户密码由乙方掌握;
甲方保证金投入到乙方股票账户之后,乙方必须将密码交给甲方。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20_ 年 __ 月 __ 日至 20_ 年 __ 月 __ 日,共计_ _个月。
协议期间如遇股票停牌,甲方可自动续约,协议顺延至该股票复牌,顺延产生的固定月利息收益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可以运用乙方股票账户里授权资金的额度和证券进行证券交易。
二、 协议期间,乙方完全不承担股票账户内任何亏损,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乙方也不享受该股票账户内任何交易盈利,乙方只能收取甲方支付的固定利息。
三、 乙方有权查询股票账户。
四、 协议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取账户的资金、转托管、撤销指定、更改密码或销户。
五、 协议期间,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在到达平仓线或者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需要平仓处理时锁定乙方股票账户并进行平仓操作,除此以外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使用资金或股票进行任何操作。
六、 如乙方违反本条第五、第六两款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自有资金且要求乙方赔偿一个月的固定回报,如股票账户有盈利,甲方应取得全部盈利。
甲方如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需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固定回报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七、 甲乙双方资金往来均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并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依据;
八、 甲方开户行: ,帐号:,姓名: ;
乙方开户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账户:_____ ,姓名:__英 。
九、当甲乙任意一方进行涉及资金出入的操作后,乙方应向甲方发送包含资金调拨原因及金额、甲方最新权益等数据的账单。
甲方应在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复核账单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如甲方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内容有异议,须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视为无异议。
甲方用于接收账单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即时通信软件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交易的品种和限制
一、 甲方的投资范围为沪深股。
二、 甲方买入创业板、_股票的单只市值不高于总资产的30%,不买首日上市的新股等无涨跌幅限制或具有资金杠杆作用的产品;
三、 甲方不得买入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
如甲方违规买入,乙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
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
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
四、 单只个股买入量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55%,如有特别股票要超过总资产的55%,需要通过乙方同意。
第四条:平仓
一、 协议期内,甲方必须保持证券资金账户总值在平仓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做平仓,平仓线为甲、乙初始资金总额的 85 %,即 壹仟叁佰陆拾万 元整。
二、 当账户市值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卖出所有或者部分股票、更改密码暂时禁止甲方操作直至甲方补仓或终止协议。
三、 若出现本协议约定之外的情形,可能危及乙方借贷资金安全或利益的,乙方有权平仓。
四、 若平仓后,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足乙方的权益,甲方必须在3个交易日内补足差额部分,否则以2%计算月息,并承担全部的借贷法律责任。
五、 账户总值的计算为账户中的现金加上所有股票的市值;
禁止交易的品种不计算股票总值。
第五条:追加风险保证金
一、 如果证券资金账户总值低于补仓线,甲方必须存入自有资金使总市值达到补仓线以上方可继续买入股票操作,补仓线为甲、乙初始资金总额的 90 %,即 _壹仟肆佰伍拾万 元整。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平仓。
二、 如果出现平仓情况,甲方如果希望继续合作,必须在 1 日内存入保证金使资金总额达到补仓线以上,否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三、 如果账户总值在平仓线之上,甲方补仓不受金额限制。
四、 追加自有资金的方式为甲方将资金存入乙方的银行账户并以银行凭证作为依据,乙方负责将资金转入股票账户,以券商和银行的记录为依据。
第六条:支取盈利
一、 当账户市值累计盈利超过初始甲方保证金和乙方本金总和的110%时,甲方有权提取全部盈利部分,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二、 甲方向乙方下达支取盈利的指令后,乙方将盈利金额从股票账户中转出,并在三日内汇款至甲方的银行账户,且划款金额以首次通知金额为准,以券商和银行的记录为依据。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盈利划款通知七日内未向甲方转出盈利部分,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自有资金且不支付一个月的固定回报,并取得全部盈利。
第七条:利息事项
一、 融资借款年利率为_15 %,利息总额为_1800000_元。
二、 利息支付日:季付
三、
1、甲方授权乙方以“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在利息支付日从股票交易账户中扣除并提取利息;
2、甲方直接向乙方银行账户转帐支付。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
一、协议期内,若甲方要求乙方减少借贷资金,须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减少相应的借贷资金,并按减少后的乙方借贷资金额重新计算利息、平仓线和补仓线等。
二、若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借贷资金,须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自愿同意增加相应的借贷资金的,可按增加后乙方借贷资金额重新计算利息、平仓线和补仓线等。
三、协议期内,乙方增加或减少借贷资金,须征得甲方同意。
但出现本协议规定的事由或其他可能导致乙方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除外。
四、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因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变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款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到期续约
一、 本协议到期结束后,应及时结算,结算办法按第十条执行。
二、 甲乙均可提前五日协商继续续约,续约后资金账户利息支付及其他事宜均按照本协议规定执行。
三、 协议期满,甲乙任何一方如无意续约,均需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因任何一方的上述通知而在协议到期日终止。
双方各自进行资金清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3天内结清双方所有款项。
四、 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到期日均无收到对方终止协议的通知,本协议将默认自动续约。
所有基本条款均按照本协议执行。
五、 自动续约无时间期限,在收到甲乙任何一方的申请3天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协议结算
一、 协议结束前一日需卖出账户所有证券,优先支付乙方本金和资金账户利息 12450000元整,超出部分全部返还甲方,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法定依据。
甲方从本账户所获收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并承担税负责任,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可保持一年的追诉权。
二、 如果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乙方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 在协议到期日前,甲方主动或者因平仓结束本协议,都须履行支付资金账户本息的义务,同时超出乙方本金和账户利息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 如果账户中的证券因停牌、摘牌等原因不能卖出,在账户中现金能够足额支付乙方本息时,甲方也可要求先行结算,在优先支付乙方本息后,甲方获得剩余资金,暂时不能卖出的股票归甲方所有。
五、 合同结算的方式为乙方将资金从股票账户转出,扣除乙方本息后,将剩余部分汇款至甲方的银行账户,以券商和银行的记录为依据。
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满三日内履行义务,则应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 甲乙双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七、甲方允许乙方授权乙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的交易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借风险控制工作之便仿照甲方的交易进行买卖操作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若因为市场交易原因终止协议,甲方必须支付借贷期间的全部利息给乙方。
甲乙任何一方无故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初始资金总额的1%给守约方。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条款
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协议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签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方式。
通过下述任一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乙双方到指定现场签订;
双方确认身份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进行确认;
以非现场方式签订的合同,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需要,可通过快递方式补签书面协议,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三、 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协议附件。
四、 甲方同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
五、甲、乙双方确认下列联系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
甲方电子邮箱地址:
甲方其他即时通讯地址: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电话号码:
乙方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其他即时通讯地址: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话号码:
补充:如乙方签订“第三方存管限制转出”协议,甲方如违约在先,乙方有权自由解除此限制。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