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转让合同书3篇》
加工厂转让合同书(精选3篇)
加工厂转让合同书 篇1
出让方: 加工厂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出资收购甲方所有权,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让的内容
1、位于 的 加工厂 厂区围墙内土地面积 亩(见土地使用证)
2、厂区内的主要建筑有:生产车间 平方米, 仓库 平方米,办公及生活间 平方米。
3、主要财产有:
4、位于 的土地使用权(见合同)。
第二条、转让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有款项内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第三条、相关所有权证件过户的办理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三 日内,甲乙双方办理好财产交接手续和办理好一切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过户手续, 费用双方各半。
第四条、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付给甲方转让金 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所剩转让金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办理好财产交接手续和所有权过户手续后,24小时内一次行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以前所承担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本转让协议无关。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各自应尽的责任,不得违约。如甲方单方违约,应加倍退还预付的转让金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如乙方单方违约,乙方预付的转让金视为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不于退还。
第七条、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工厂转让合同书 篇2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租赁的厂房和自搭部分厂房,厂内所有建筑及生活用品等转让给乙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1、甲方将所有坐落在南康区龙岭镇岭子上村自搭厂棚和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等转让给乙方。(生产设备生活用品清单见附件,如交接前数量或样数不对,按市场价扣除)
2、厂内原有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在20_年9月10日前由甲方出资并负责全部运出或处理。20_年9月10日后未处理的,在此期间乙方可以自行处理,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3、原来租赁厂房内土地,由甲方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由乙方继续租赁。
第二条:甲方已交纳租金及厂房押金伍万元,全部生产设备及生活用
品等,总折价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本协议成立同时,乙方先付定金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剩余金额由甲方办理好相应手续(汽车过户)在20_年9月25日全部付清,由甲方指定帐户,并甲方开收据。
第四条:双方定于月司办公室交接。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厂房交收之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理清,与乙方无关。
3、厂房交收以前,所有积欠的一切税务、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现有雇佣的职工,均由甲方负责遣散。
第六条:如甲方在日前未能办妥相关手续交付乙方,由乙方
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付款,并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支付转让款或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当地村政府各执一份为凭,双方股东签字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_日
加工厂转让合同书 篇3
甲方:
乙方:
原由甲方投资兴建的三汊港大理石加工厂,经甲方与合伙人(即乙方)一段时期的艰苦创业,由于社会和事业因素,甲方决定退出她一手创办的大理石加工厂,由合伙人(即乙方)单独经营,具体转让办法经甲,乙双方在共存共荣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加工厂所有的机械设备按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元整,由乙方用现金一次性买断,但乙方必须在原场地经营,不得转移场地及机械设备。
2,如三汊港汽车站需要大理石加工厂搬迁,则乙方必须请甲方有偿提供经营场地,如甲方无法提供经营场地,则乙方必须迁出以下协议中所规定的七乡镇。
3,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不可在土塘,杭桥,三汊港,阳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乡镇再经营大理石加工业务。
4,如乙方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想出让加工厂设备,必须首先征询甲方意向,如甲方同意接手,则乙方必须按此协议原价无条件转给甲方,如甲方不想接手,则由乙方自由处理,但乙方出手后,无论接手方是甲方还是其他人,乙方今后均不得在土塘,杭桥,三汊港,阳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乡镇重操大理石加工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干涉,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5,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每年上交人民币四千元创业费给甲方,此款在协议签订之日付币贰千元,今后乙方必须在每年的公历二月一号和八月一号各付人民币贰钱元给甲方。
6,今后乙方在经营期间的场地费,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及税务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敬请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