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通用5篇)》
目前听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约,而客户却不愿意承接该租赁关系,如果业主必须解除现存的租赁合同才能成就买卖合同,请问这种租赁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如果解除了是否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买卖不破租赁(通用5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买卖不破租赁 篇1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租赁楼宇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止共计 ____________年。
五、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 ____________元,每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六、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 ____________元,每月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具体事宜由乙方和物管公司书面约定。
六、室内所耗水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以表计费,每月按时查表,乙方在查表后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
七、付款方式:采用预交结算法。租房费用每 结算一次,每次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首次租房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 月的租房费用亦在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按照租房费用的实际金额开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
八、履约保证:
1、乙方签约之日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共计 ____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将完好物业归还甲方,并没有违约行为,业主即在十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负责交纳与房租无关的通讯、网络、视讯等其它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营相关的文件各一份。同样甲方亦应为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房产文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国土证)。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房租中作赔偿。乙方在对房屋装修时应提前三天向大楼物业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布置网络系统工程前要将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同意。如装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现故障,后果自负,并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相邻客户影响和损失。
4、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市、区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定消防责任书,如乙方对租赁房屋使用不当(如未关好门窗、部份办公区无人或无前台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下班后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裁定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并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
2、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__%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不缴纳租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提出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不能改变经营用途和范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有违反,应付给乙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日之内书面回函给乙方。如乙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所交租金并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如乙方人为损坏房屋及设备,应照价赔偿。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在大楼内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4、装修及装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完整将其房屋整体移交给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装修部分。甲方无义务对装修及添加的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5、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需验收物业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及所欠的水、电费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其超出部分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证金或剩余房租款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结清房租、物业管理费、电费、停车费用等,方可在三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而论。
十一、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十二、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无效,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房租后开始生效执行。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不破租赁 篇2
委托人:
居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居间人: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买卖不破租赁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
1.使用本合同租赁设备的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1.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
1.4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
1.5合同暂估价:______________
2.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______________
2.1设备进出场费、设备租赁费:此价格由安装拆卸费、检测费等税费组成,开具增值税发票需另加7%的税金。
2.2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甲方每次通知为准。
3.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安排设备进入指定地方并由乙方人员安装完毕,以满足甲方的使用功能要求。甲方指定人员实地实物进行验收,非甲方授权指定人员,不得签订本合同。指定人员未经甲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书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买卖、租赁等合同,或确认债权债务等经济性质的法律文件,且指定人员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3.租赁费的结算方式
3.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结算货款。
但货款的结算需满足以下条件:甲、乙双方根据设备租赁《签证单》进行月度审核,并在《结算单》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作为租赁费的结算依据。乙方同意甲方的材料款支付以同进度的业主方工程款在甲方有剩余工程款的前提下进行支付为前提条件。乙方同意如业主方工程款未到,乙方承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甲方主张租赁费,且甲方对乙方的材料款支付亦相应顺延。
3.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4.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确保租赁设备安装三通一平,排除故障,为租赁设备安装和拆卸提供有效的地理条件,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场,以保证租赁设备的安装、拆卸。
4.2保证租赁设备供电电源安装在设备基础附近1米以内,其专用配电箱应严格按照用电规范要求配置,工地电源电压正、负不得超过5%。
4.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对升降机进行任何改装、改良、调试等或添加任何附属设施及物件。
4.4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设备租赁费,不按时支付时乙方有权利采取停机措施。
4.5甲方对乙方设备具有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租赁设备,因不可抗力及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4.6甲方因情势变更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提前3天向乙方发出通知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于收到通知后7天内将设备撤出场地,双方所签订合同视为解除。逾期撤出甲方可以收取乙方的场地占用费,占用费标准比照租赁费,但不低于1000元/天。或者交由第三方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需提供合格是的设备租赁及相关资料齐全,提供安装、拆卸方案及相关资质证明。
5.2乙方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进场安装,安装完成后,必须报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5.3乙方必须保证正常运转,若需维修保养每月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超过时间按每月租金分摊扣除,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5.4乙方租赁设备的定时检查维护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未定时检查维护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
5.5乙方负责安装,拆卸及安装拆卸人员的安全责任,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
5.6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日内组织人员取回租赁设备,逾期不取回租赁设备,甲方有权提请第三方机构提存该租赁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提存中所产生的毁损及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5.7乙方收到款项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6.违约责任
6.1租赁设备发生机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小时内组织力量抢修。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发生有关租赁设备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甲乙双方按各自应承担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2设备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乙方设备质量问题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结算价的20%的违约金。
7.争议解决方式
7.1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首先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约定事项
8.1
8.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签约代表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上述材料全部作为合同附件。
8.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货款及相关费用涉及的《签证单》和《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无法履约,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8.5本合同中的文件应当通过特快专递或直接的方式传递送达。
8.6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买卖不破租赁 篇4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曾先生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另外,如果前业主确实没有通知过承租人该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该房屋的话,承租人确实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
买卖不破租赁 篇5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民法典》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