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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实施细则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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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里是可爱的编辑帮家人们分享的拍卖法实施细则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拍卖法实施细则 篇1

关键词:拍卖行;竞争;措施;规范化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瞻目的成绩。与其它行业一起发展起来的还有上世纪80年代后期复兴的拍卖业。全国的拍卖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让行业人员感受到拍卖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正常竞争是必要的,有竞争才有发展,良性的竞争可以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推动拍卖业做大做强。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条件下,拍卖行业的竞争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前行。回顾拍卖行竞争的历史,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的竞争问题,提出个人一些意见

一、拍卖行业的竞争带来了质和量的飞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社会接轨,在解放初期曾一度消失的拍卖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得以恢复。全国拍卖业的发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一是恢复发展期。1986年,中断了近30年的拍卖业在全国得以恢复。标志性事件是广州拍卖行的成立。随即在全国各地,各省、市、县拍卖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神州大地上。这是量的开始和飞跃。就茂名来说,也和全国各地一样,拍卖业不断发展,从原先仅有的一家拍卖行发展到了现在的19 家。

二是迅速发展并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阶段。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予以颁布施行。这对规范拍卖行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拍卖行质的变化的开始。从恢复拍卖行业起,时隔仅11年,国家就出台了《拍卖法》,可见国家非常重视拍卖行业,这对于推进拍卖行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推动拍卖业良性竞争,起到重大的作用。

三是稳步发展并走向规范化轨道阶段。经过2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拍卖法》实施以来,全国各拍卖行的拍卖额越来越大,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拍卖行在质和量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变化。总的来说,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竞争带来了拍卖行业的发展。但竞争也是把双刃剑,如果相关拍卖行没能严格执行《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照规矩办事,没有规范的拍卖行为,竞争也会引来负面后果,甚至也会衍生了不正当竞争,这必然会冲击正当的竞争,对拍卖行业带来破坏。

二、拍卖行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及危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手段不可避免地在拍卖行业里也衍生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由拍卖行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为拍卖行业不是垄断行业,不是独家生意,在同一个地方,同时允许多家拍卖行存在,同时允许竞争,这是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题中应有之义。拍卖行各自为了本身企业的发展,很容易为了自身的利益,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二是利益的不均衡,市场经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其办企业的动机。拍卖行作为企业,在追求各自的利润的同进,带来了不正当竞争。三是利益的多元化,各地的拍卖行为了各自的生存空间,在行业竞争激烈的新条件下,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不正当竞争。

拍卖行业不正当竞争给拍卖业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其一,降低了企业的效益。由于拍卖行业间竞争拍卖单数与拍卖总金额,以图效益的最大化,以致降低拍卖佣金收入,以获取更多的拍卖总数及标的,最终降低了利润率,增加了各拍卖企业的经营困难。其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的生存出现问题,甚至于有个别拍卖行难以支撑,这样的结果是导致相关拍卖行关闭。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充分完善的条件下,如果企业不希望坐以待毙,便会使出浑身解数来进行竞争,甚至于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其三,严重影响企业形象。拍卖行之间互相降低经营标准,互相拆台,既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整个拍卖行业的形象。

三、采取有力措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推进拍卖行业规范化

要使拍卖行业走上规范化之路,要注重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业,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目的一部法律。拍卖业要规范行为,要以《拍卖法》为依据和准绳,认真执行《拍卖法》。在目前的情况下,离开了《拍卖法》,一切便无从谈起。拍卖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就是相关企业未能认真执行《拍卖法》所致。因此,要减少、避免和遏制不正当竞争,就要严格执行《拍卖法》。

二是从拍卖行自身企业层面来说,要搞好行业自律。在众多拍卖行中,行业自律是非常重要的,自律就是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行业规则,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这样,企业都按规定办事,皆要有规定,要照规定办,不按规定办就会产生不正当竞争。你做你的,我办我的,行业就乱了套。从宏观上来说,行业自身就是正当竞争。从微观上来说,自律要贯穿拍卖的全过程,要遵守拍卖章程,善始善终,遵章拍卖,守法拍卖。换言之,自律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整个拍卖业的生命线,自我遵守法规法律,才能谈得上自律,自律不能成为空谈,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拍卖行付诸实施,付诸行动,并落实于拍卖的全过程,这样自律才会有效果。

三是从外在监督的层面来说,要加大对拍卖业的监管力度。拍卖业要健康平稳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监管,政府要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管,政府要行使职能,在做好监督的同时,要营造一个宽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违规的企业,要进行整治,绝不能坐视不理。政府要履行好监管职责,促使拍卖业走健康发展、良性竞争之路,拍卖业做到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行业水平。学无止境,拍卖业也是如此。只有加强培训,重视人才培养,练好内功,提高了拍卖行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行业水平,拍卖业才能蓬勃发展。人员素质提高了,行业水平提高了,才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五是改革原有模式,积极开拓市场。拍卖业是方兴未艾的事业,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只有不断开拓进取,才能创造更多的发展途径,使拍卖业不断上新的台阶。

拍卖法实施细则 篇2

继2004年遭遇“合法性”质疑后,上海车牌拍卖制度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

2008年初,被称为“最贵铁皮”的上海车牌在突破55000元后掉头大跌,至8100元的最低点,一场车牌拍卖制度“存续还是废止”的争论被再次掀起。

当初,在车辆迅猛增长与交通压力的矛盾面前,上海采用总量控制、市场化分配的牌照额度拍卖制度。始料未及的是,拍卖价格一再飙升,百姓怨声载道。如今,政府以微调抑价,不仅没能平息物议,却让制度存废之争再起。

细究上海车牌拍卖制度之进退两难,可知良善的公共政策不但应该合情合理,更需注重细节设计和保证公众知情权,否则难以获得预期效果。

多重政策目标

陈统奎(记者)

上海车牌拍卖制度起源于1994年。

1986年11月,上海第一辆“Z”字私人自备车牌照代码0001号诞生,被视为改革开放的一个里程碑,时人评说“这标志着私家车正式开创了新局面”。此门一开,小汽车走进寻常百姓家已是历史大势,城市交通势必面临一股巨大的冲击波。于是,一个“对机动车进行总量控制”的制度应运而生:1994年上海政府规定,以有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方式,对私车牌照额度进行市场化分配。

那时能买得起私车的人少之又少,但就是在人们还买不起车的年代,这个制度被“地方保护主义”绑架了。1998年初,上海推出针对上汽出品的桑塔纳轿车的私牌拍卖,该牌照2万元起拍,只适用于沪产桑车(1998年底上海通用投产后也适用于别克),两年以后若车主淘汰桑车更换新车则该牌照不再受任何限制(这为日后黄牛大抄牌照价格大开方便之门)。而如果要购买非沪产车(包括国产车和进口车)则仍须10万起价竞拍。

显然,这是一个激励上海汽车产业发展的谋略,人们买沪产车比买其他车在牌照竞拍起点上,一下子省去8万元,如此做法,引起了其他地区和厂商的强烈不满,一场惊动全国的贸易战上演。

2000年1月,时至入世前夜上海自拆壁垒,“牌照拍卖”实行无底价拍卖,开放上海市场,适用于所有国产车,每月拍卖一次,当月最低中标价8800元,成为让利于民的“惠民政策”。不过,进口车仍不能享受“国民待遇”,进口车牌照另行拍卖,拍价在5万元上下。

可就在这一年,“牌照拍卖”制度再次背离“总量控制”的初衷,被执政者拿去刺激房地产业。是年,为拉动房地产销售,“车房组合销售”措施出台,购买内环线以外30万元以上的商品房一套,购私车牌照仅需5000元;如购买的是浦东指定楼盘中的商品房一套,同时所购轿车是沪产桑塔纳或别克,私车牌照免费赠送。地方保护主义余波荡漾,“牌照拍卖”制度形同虚设。

在促进上海汽车和房地产两大支柱产业的发展中,在推动上海GDP高速增长中,“牌照拍卖”制度功不可没,但一个公共政策沦为“逐利工具”,而不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守义工具”,执政者的价值取向令人错愕。好在“车房组合销售”很短命,当年10月就被叫停。

不过,2000年还有一段插曲,即所谓“公务车改革”,上海大众、上汽集团、宝钢等大单位的员工购买沪产车免费发放牌照。如此“改革”,激起了外地厂商的不满,无奈于翌年3月20日取消。不过,上汽、宝钢、机场等单位内部免费牌照仍继续发放了一段时间。

入世两年后,2003年3月,“牌照拍卖”制度再次被迫变革,上海宣布将国产车和进口车上牌额度合并拍卖,进口车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在内外审视的大环境下,“牌照拍卖”制度不再被挪用,拍卖于是成为人们获得私车牌照的唯一途径。这时,上海的执政者再次高调鼓吹此一制度“总量控制”功用。

然而随后,却发生了一次高端争论。2004年,面对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的公开质疑(违反新颁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方面高调回应,抵制批评。尘埃落定,海归律师杨小欣撰写长文,从法律上否定了“牌照拍卖”制度的合法性。

点评:

据了解,上海以市场化手段分配短缺公共资源,其政策用意本不乏支持者。从实际效果看,额度拍卖制度减轻了机动车过快增长给上海交通带来的压力,为发展公共交通换来了时间和空间。在今年1月7日的新闻会上,上海市交通局副局长五一就表示,“私车额度拍卖制度实施13年来,上海市减少了约150万辆机动车。”

但是从其十余年发展的历程中可以看出,上海车牌拍卖制度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指向车辆与交通的矛盾,而具有多重政策目标,并且由于政府的主观色彩相当浓重,导致最主要的政策目标被其他的政策目标所“劫持”。

彭兴庭(江西财经大学博士)

上海独具特色的“车牌拍卖制度”,虽然问题重重,却始终“只改不退”,其中的利益牵扯是一个很大原因。据报道,十几年来,上海的车牌费已多达上百亿。在中国,有一个非常特别的现象,就是“单位创收”,许多机构虽然没有收费项目,却可以千方百计地创造收费项目。可怕的是,政府收费有着极大的惯性,这种局面一开张,强大的内在机制一形成,最后很可能“覆水难收”。车牌拍卖就是其中之一。这么多年来,围绕着“车牌拍卖”,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机制和人马。这些人和机构,就像一张巨大的网,利益的联接则使这张网牢不可破。

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府也是经济人,政府及其成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使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和错位,甚至造成公共政策的失效。

而且车牌拍卖制在诞生之初就显得先天不足,在没有法律根据和理论论证的情况下,就匆匆上马,这也注定这一制度此后的道路将会磕磕碰碰。

渐入囚徒困境

在供求关系发生严重不平衡时,上海的车牌价格走高有其道理,尤其是各大品牌经销商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但这其中也不乏有暗箱操作,而正是在这些隐性力量的驱使下,价格将会越来越高。

据上海相关政策,车牌拍卖有三种方式:现场拍卖、电话拍卖、网上拍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方便竞拍,但问题也就接踵而来。上海某大型销售集团负责集团车牌拍卖的一负责人说,“只要是政策,就有漏洞,有漏洞就有钱赚。”

据他分析,在竞拍过程中,为得到原本供求就非常紧张的车牌,钱是最有利的手段。他介绍,此前在政策宽松的情况下,其所在集团会进行30%-40%“虚拍”。所谓虚拍,他举例,如果这个月集团的实际需求量在500张,他们会竞拍700张,剩余的200张便是虚拍,常规他们会把这一部分囤积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在上海这是一种普遍的操作方式,上海比较大的销售集团都有一定的存货。他们进行虚拍主要还是为了销售。一般囤积车牌的转让价格大约在4.1万-4.2万元左右。在这一操作过程中,“小黄牛”(指个人)一年也可赚10万-20万元。

“消费者希望专营店提供从购车到上牌一条龙服务,销售压力大,同时为保住上个月的车牌不至于亏本,大经销商只有相互之间通气,尽量使这个月的价格比上月高,我们也是没办法啊。”

“买车牌能保值,绝不能等,越等越贵。”家住上海徐汇区的私车车主金凌勇说。这句话代表了众多上海人长久以来的想法。正是基于这种“今后更贵”的预期,不少车主一直选择“咬牙”尽快掏钱买车牌。

在新政策下,现场拍卖没有暗箱空间,电话拍卖也有其不便之处,最具操作性的方式是网上竞拍。消费者在专营店办理购车手续后,按照政策要求,要在竞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拿到竞拍所需的卡号后,转交给经销商,再集体由经销商在网上竞拍。如此一来,经销商团体拍卖的现象并没有改变,政策的相关规定仍然无法奏效。

而同时,上海人对于车牌开始产生又爱又恨的复杂心情,“买之前希望下跌,甚至巴不得政府取消拍卖。等买回了牌照,反而很乐意看它越涨越高,今后抛出去还能挣钱。这就和买房子一样!”这成了众多上海车主的心理。

在这些力量的推动下,上海车牌价格越走越高,而车牌则逐渐成了一个可以保值增值的投资品。

邓伟志(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这是一种“围城心理”。这种“围城心理”,在已拍牌者和未拍牌者之间加剧了某种利益对立,而随着政策的推行,拍牌者人数已增至数十万人,改革的风险和成本也在不断增大。

彭兴庭(江西财经大学博士)

“上海车牌拍卖制度”不但造就了车牌黑市、经销商垄断牌照价格,也带来了一个新的“商机”:外牌。这些,事实上都在无形中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

车牌作为道路使用权限的凭证,如何淡出如今的“保值投资品”角色,回归公共资源的本来面目,是摆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考题。

刘圣中(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副教授)

上海车牌拍卖制度的逻辑是每年控制发放车牌的总量,然后再运用市场价格的原则售拍车牌,高价者获得。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市场价格将车牌的效益最大化,有实力者才能得到,无实力者只能退出车牌竞争圈。但是,市场法则也并非是万能的,在需求量小的时候市场竞拍价格还没有高到离谱的状态,然而当汽车需求量大增时,随之飙升的牌价则成为了社会所诟病的对象。

“烫手山芋”存废两难

彭兴庭(江西财经大学博士)

对这个拍卖制度,上海市有关部门一直都在“修修补补”,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产生了。2008年1月份,上海实施新的投标拍卖方式,新方法似乎也“立竿见影”,1月的平均中标价为2万多。可是,2007年中标的车主不愿意了,纷纷要求有关赔偿或退回差价款。新的拍卖办法不但引发了合法性的争议,也导致了公平性的争论。

听说上海车牌价格这般那般地“理性回归”,已在2007年11月份拍得车牌的吴雷不禁顿足捶胸。

2008年1月上海首次车牌拍卖结果显示:最低中标价8100元,较上月下跌41900元;平均中标价23370元,较上月下跌32672元,“腰斩”了约60%。

而吴雷2007年11月份投出的价格是54300元。2007年内,每月举行一次的上海车牌拍卖,每次均价都在4万元以上,历史新高被接连改写,最终定格在年末的56042元。

扶摇直上的数字,加固了车主们对车牌价格走势的预期。刚买新车的李文秀说,多数投标者都是先买车后拍牌,大多抱有“必中心理”,因此往往就在上月均价基础上增加几百元作为投标价,加之“经销商指导价”的持续抬升影响走势,于是,每月“追涨”就成为大势所趋。

1月7日,上海宣布调整车牌投标拍卖办法,剑指经销商哄抬价格、囤积车牌:一是鼓励购车者直接参与投标,而不是委托经销商代为投标;二是允许修改报价,增加拍卖信息透明度,降低中标价离散度。

新规一出,拍价应声而落。

然而,意料之中,不一定众望所归。在外界为拍价大跌叫好的同时,此前已经拍得车牌的车主个个怨声连连,因为当时拍价比现在贵了不少,这些人成了“冤大头”。

吴雷说:“我们都是按照‘游戏规则’理性作决定的,哪知道规则说变就变,全然不顾我们的利益。”

政策不连续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多位参拍人由此打算诉诸法律。

刘圣中(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副教授)

上海的新方法从市场理论上似乎是合理的:理性经济人自我算计,因为要交拥堵费所以我不上路了,这样自然减少了汽车总量。但是,它们忽略了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和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经济学上著名的“囚徒困境”问题。互相不信任和互相投机将导致车辆使用中的集体困境:更加严重的交通堵塞。这一办法的失效还是因为它仍然是市场法则的运用,只不过加上了技术的时髦和冷酷,但是在混乱的现实面前,技术也不能改变价格高涨的现实。

盛大林(评论家)

上海的车牌拍卖制度是从新加坡学来的。新加坡的私车额度拍卖制度规定:额度只能在车辆登记之前转让,“牌车合一”8年后额度便将作废。而上海的车牌额度可自由转让,而且是没有期限的,这就使车牌成了一种资产。在无偿使用的情况下,车牌会随着车辆的报废而报废;而一旦车牌成为永久性资产,原有的自动退出机制就失效了。这就好比一个水池,原本是有进口和出口的,从长远来看,它有可能达到进出平衡,甚至出大于进;但现在出口被封闭了,虽然进口也被缩小了,但水位只会越升越高。

截至目前,上海的车牌拍卖实行了13年多,这大体相当于机动车的正常寿命。这13年中挂牌的车辆及车牌,现在本来应该开始陆续报废,但由于车牌成了资产,而使报废的出口被关闭。也许,这前13年,额度拍卖制度确实遏制了机动车的增长速度,但此后呢?如果原本应该有的“出口量”加上“外牌量”接近甚至高于减少的“进口量”,那么拍卖制度岂不失去了意义甚至起反作用吗?

拍卖法实施细则 篇3

一、当前基层工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罚没物品一般通过销毁、拍卖、捐赠、回收四种方式处理。就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方式而言,集中在销毁和拍卖两种方式。实际工作中,罚没物品处理常是基层管理工作的软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置方式不环保,易造成污染。过去,工商部门普遍采用焚烧、碾压、粉碎、切割、填埋的方式处理罚没物品。这些销毁方法由于其成本低廉、方法简单、销毁彻底,一直是销毁罚没物品的主要手段。但这几种处理方式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焚烧香烟、塑料制品时会分解出100多种有毒有害气体,还会产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极为有害的二恶英、碳酸氢化物、氮氧化合物等,势必对空气造成污染。填埋电池及牙膏、洗发水等日用化学品,极易对水质及土壤造成污染。

(二)处置条件不成熟,易增加执法成本。工商部门在销毁罚没物品时,之所以趋向于采用焚烧、碾压、粉碎、切割、填埋等简单的处理方式,不光是为了显示执法部门的权威与决心,起到震慑与宣传的效果,同时也是因为考虑到执法成本的问题。特别是当前各级工商部门对罚没物品还远远不能做到分类环保处理和综合回收利用,达到“绿色销毁”。如假冒伪劣的牙膏、洗发水等日用化学品、电池、农药等等。一方面,对这些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理费用过高,如由环保回收机构不仅不提倡集中回收处理电池,且还要进行回收处理收费,而工商部门处理的此类物品数量往往较为可观,高昂的处理费用常让基层工商部门难以承受,也不愿承受。另一方面。长期存放此类罚没物品的仓储费用也很高,各基层工商部门往往是专辟罚没物资仓库进行仓储,不仅占用了单位的办公场地,增加了执法成本,而且长期存放造成此类物品变质也会污染环境,因此基层工商部门往往陷于两难的境地。

(三)处置办法不科学,易导致资源浪费。由于目前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处理渠道过于狭窄,许多仍有使用价值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罚没物品也被简单处置了。例如,假冒名牌的服装、鞋帽、运动用品和走私电子产品等等,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者回收利用价值,若无质量问题,仅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一律销毁非常可惜。罚没物品同样是消耗一定社会资源后生产出来的,而且物品一经罚没,财产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属于国有资产,对仍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品进行销毁,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四)处置程序不严格,易滋生执法腐败。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处置罚没物品的程序还不尽规范。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单位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以及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有的往往未经审批,就自行处理,有的在变价时未经估价,就随意处置,有的采取定向拍卖时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造成当前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人员重视不够。表现为一是“重罚款,轻管理”。基层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简单的认为违法案件经调查终结罚款入库即万事大吉,而忽视后续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二是“避繁就简”。罚没物品处理操作程序较为繁杂。就以基层工商机关最常见的处理罚没物品的拍卖程序来讲,必须经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公告-开拍-成交-交割-入库”等步骤,整个流程必须由办案部门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这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门对拍卖罚没物品程序望而却步,以致于大量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或者干脆擅自压价收购,变相私分。

(二)保管场所要求不高。基层工商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罚没物品保管、存放场所。罚没物品经常与基层工商分局其他杂物堆放在一起,因保管不善极易发生罚没物品流失、短缺、损毁等问题,并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威。

(三)入库手续操作简单。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在罚没物品入库手续上已基本能履行开具正规票据程序,但在具体工作流程中,在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清点过磅计量和确定保管场所时都简化操作,未进一步核实,直接以账面或当事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同时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往往原地保管再进行处理。虽然这样操作减免了运费、过磅费和仓储费,降低了执法成本,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拍卖处理罚没物品时,一旦当事人对数量、重量有异议,就会向工商部门要求赔偿,使工商部门处于被动局面。

(四)处置渠道失于规范。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常用方式是销毁和拍卖。这两种处理方式不规范表现在:一是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基层工商分局在实施销毁和拍卖前仅仅通过案审会议,未填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对罚没物品处理未履行报批审核手续。二是未予公示,暗箱操作。无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均需履行公告手续,赋予相关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实践中,基层工商部门基于种种原因,常不予公告,易引发相对人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三是未经估价,国资流失。在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将物品定向拍卖。

三、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应对措施

为更好地规范当前工商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把好入库出库两道关口。一要把好人库关。办案人员罚没入库的物品或至当事人处收缴的物品或暂扣转罚没的物品,应由办案人员开具罚投票据,在24小时内由办案人员凭《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和有关罚没票据至内勤处办理罚没物移交手续,内勤将罚没物品登记入册。二要把好出库关。罚没物品需拍卖、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时,应由办案人员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再由单位内勤办理出库手续,内勤应查验有关文书,并在登记台账中予以注明。

(二)细化存放保管执行标准。基层工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存放仓库,由内勤专人负责。存放仓库要配备物品进出库记录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应与罚没物品登记台账相互对应。物品进出库要仔细进行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并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上详细注明。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案件调查初期,对实施罚没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拍摄现场照片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对

存放在原场所内有转移风险的物品,要防止当事人暗中转移,造成对今后执法工作的不利局面。

拍卖法实施细则 篇4

2012年7月,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及鄞州区法院分别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轿车放在淘宝网上竞拍,两辆车分别以33.09万及6.7万成交,溢价率分别为65.5%及34%。此次拍卖成功后,媒体、法学专家及网民基本对这种新的司法拍卖方式予以了肯定,认为是我国各级法院践行阳光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与此同时,传统的司法拍卖的主体——拍卖行业及中拍协却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浙江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网拍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浙江省高院的试行是否妥当,无疑值得我们探讨。

一、我国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

司法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表的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变价的执行措施。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对于强制拍卖,仅有《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予以原则性规定,该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该条原则性规定确立了法院具有强制拍卖的主体资格,可以自行组织强制拍卖。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强制拍卖是以委托拍卖为一般形式,但也规定了例外形式,允许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例外规定。

依照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只有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才能够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而该规定第九条补充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无需审批。由此可见,淘宝网参与司法网拍,并不违法。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在网络强制拍卖中,淘宝网一直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仅无偿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法院自始至终都是司法拍卖的主体。它与传统拍卖相比,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网络拍卖可以降低流拍率,提高拍卖效率。此次试点的宁波北仑法院透露,在2011年该院通过传统的委托拍卖的12辆汽车中,多次流拍的就有4辆,流拍率高达33.3%。流拍之后,又要重新拍卖公告、召开拍卖会,效率十分低下。而此次通过淘宝网拍卖,从公告到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仅花了18天,且两辆车全部一次拍卖成功,拍卖效率十分高。

2、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淘宝这一全民交易平台等途径,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使交易价格在竞争中得到最大化,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得到更好地保证。从北仑法院的首拍来看,网络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都优于传统司法拍卖。

3、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传统拍卖行拍卖信息传播能力有限,而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全国公众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获得相关拍卖信息,有兴趣的公众在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和交纳保证金后,只需按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价即可,将不再受潜力迢迢赶赴拍卖场地之苦。当然,在扩大参与的同时,要明确竞拍人员的身份,这样既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限制知道保留价的相关人员从中舞弊;交纳保证金的数额要有一定制度,可参照相关拍卖行业的标准,防止主持拍卖人员随意设定,保证公众合理参与,又不失公平。

4、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传统拍卖存在大量权利寻租空间,司法拍卖一向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全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而此次网络拍卖拍卖过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淘宝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公众点击网页浏览,拍卖号由服务器随机分配,拍卖时的竞价完全由机器操作,排除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目前来看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公开透明,基本上排除暗箱操作。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相互串通,保证了司法透明、公开、廉洁。

5、网络拍卖有助于树立法院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由于我国法院长期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在公众中形成了法院无强制拍卖权的负面印象。而法院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直接实施拍卖,既可彰显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方面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

拍卖法实施细则 篇5

关键词:拍卖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 问题 意见

引言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加强拍卖出让管理,对于提高综合收益水平,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39号令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制度,对拍卖出让的原则、拍卖公告包含的内容、拍卖会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各地为加强地方土地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

2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办理并提供拟交易地块的图纸、定线、权属审核、规划指标、宗地面积、核定地块拆迁成本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编制出让方案

拟订包括交易地块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的土地出让方案,按审批权限提交政府审核。

(三)出让价格评估

按照地块规划指标、出让面积、相关图纸等资料到现场勘察,结合地块相关情况进行出让价格评估。评估后准备材料,报价审委审核确认。

(四)拍卖公告编制拍卖文件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出让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拟交易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土地使用年限,竞买人资格要求,领取交易文件时间、地点,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支付土地成交价款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告期间,发生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交易时间应当相应调整。与此同时编制拍卖文件。

(五)办理竞买申请

竞买人办理竞买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委托书、公司章程、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竞买资金等。

(六)实施公开交易

宣读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的概况, 宣布起叫价及增价幅度,竞买人举报价牌现场竞价等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在地块成功交易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

3存在的问题

由于制度缺陷、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等种种原因,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干预土地出让。目前,政府管理土地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矛盾难以调和,一些地方行政权力干预拍卖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使一些应该“招拍挂”的用地没有进行“招拍挂”。行政干预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有的是政府主管领导或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办法干预供地。

(二)为特定竞买人“量身订做”前置条件。虽然土地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但在“拍卖”条款中设置了一些只针对某些或某个特定竞买人有利的条款,有的将可以小块出让的土地集合成大块土地出让;有的擅自提高竞买保证金标准;有的附加条件,如规定要预交修某条公路、建某个防洪工程的费用,并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明为公开,实为指定竞买人。

(三)竞买人相互串通。为追求投资成本的最小化、利润的最大化,抓住拍卖制度存在的缺陷,互相串通,钻政策的空子。

4、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操作办法堵塞制度漏洞

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经营性土地和非经营性土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拍卖”出让程序、竞买交易规则、保证金缴纳规定、竞买资格审查办法,切实堵死拍卖出让中的制度漏洞。

(二)、利用网络平台强化舆论监督

39号令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应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指定场所公布结果的同时,强化网络同步,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监督的作用,充分认识到,这是防止暗箱操作、提高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拍卖法实施细则 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建(构)筑物及相关的城市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定点、使用权拍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设计、制作、户外广告,还应遵守《**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向社会公开拍卖,实行有偿使用,但下列广告的广告位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一)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有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建(构)筑物,为推销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

(三)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由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广告位经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利用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范围的场地、建(构)筑物和城市空间作户外广告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向广告位经营机构申请登记;

(二)广告位经营机构初审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确定广告位的面积和使用期限,办理户外广告位选址意见书;

(三)广告位经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户外广告位占用场地、建(构)筑物合同》;

(四)办毕前三项手续且定为户外广告位的,由广告位经营机构列入拍卖范围。

第七条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年的,在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公告中公布。

第八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应设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停止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保留价,参照该广告位前3年使用费的平均价、相同或相近地段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的保留价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按下列规定公开拍卖:

(一)广告位经营机构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受委托的拍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拍卖;

(三)广告位经营机构与买受人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

第十条广告者竞买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有权设置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不予办理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而不通过拍卖方式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户外广告位由广告位经营机构收回。重新公开拍卖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期满时,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可以委托户外广告位经营机构与新的广告位使用权人协商利用;协商不成的,原使用权人必须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占用有偿取得的场地、建(构)筑物的,由广告位经营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向其所有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一)占用公共设施的,按拍卖成交价的20%;

(二)占用租赁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按拍卖成交价的20%;

(三)占用出让用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按拍卖成交价的30%。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得,扣除应支出的占用补偿和拍卖佣金后,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广告位经营机构实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需业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入。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广告位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