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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公函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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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公函(精选3篇)

企业变更公函 篇1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由于会司发展需要,“北京__________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北京__________公司”的____业务由北京_________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鉴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献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北京_________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企业变更公函 篇2

我公司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自7月21日起,银行信息变更。变更前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滨河支行开户行: 变更后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开户行: 请将相关款项汇入变更后账户,如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年7月14日

企业变更公函 篇3

为推动企业向更高领域发展,我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将公司名称从“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涉及企业名称的各种证照和印章,自20__年8月2日起统一变更为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署名的证照和印章。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署名的证照和印章同时废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企业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公司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来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涉及公司款项的收付关系也不变。

3、公司银行的基本户账户已经变更,新账户自20__年8月2日起正式启用:

户名: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账户: 3010 2100 0459 671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特此函告

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