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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推荐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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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通用15篇)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

孙明,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江苏灌云人,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党组书记,期间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市经普办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县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东海县、赣榆县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通报。对此,市统计局局长、经普办主任孙明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统计局《关于申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的报告》反映,孙明在处分期间,能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认真组织查找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改。东海、赣榆两县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纠正,经济普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大大加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鉴于孙明能够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解除条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决定从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xx市监察局

年10月28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2

刘红伟,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立模新村,初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上方镇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时许,刘红伟驾驶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车,从柯城区新桥街老百汇饭店出发,行驶至世纪大道49号门口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xx规定:刘红伟的驾驶行为属饮酒后驾驶。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红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衢公(交)决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号}。

刘红伟身为中国共产党员,理应在群众中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但其却酒后驾驶,证据确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上方镇纪委研究决定,并经20xx年9月19日镇党委批准,给予刘红伟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镇纪委、党委等提出申诉。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纪委

年9月19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3

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 定

,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产党,年月至年月任村委会会计,年月任村委会主任至今。村党支部,村委会占用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意见(财建)〔20xx〕59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支部书记郑永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年月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4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职单位新城区社会事务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点分,纪委在我单位进行作风督查时,发现看电视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核。

x年xx月xx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5

何,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化,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年 月 26 日19时30分,何远朝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江山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xx月28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远朝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何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远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xx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xx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xx镇委员会

年xx月17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6

王(学号:2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7

王(学号:20xx25021410),男,汉族,现年25岁,xx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海云警告处分。

x年xx月xx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8

经20xx年7月25日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东洲村支部书记罗贤惠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罗贤惠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罗贤惠,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厚田乡东洲村人,初中文化,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至20xx年12月任厚田乡东洲村村委会委员、民兵营长、会计,20xx年1月至今任东洲村支部书记。

经查,罗贤惠在东洲村农民违法建房中,由于监管不力,有以下违纪事实:

东洲村于今年以来出现较严重的违法建设现象,违法建设涉及28户农户,占地面积3169平方米,建筑面积4012平方米。罗贤惠同志身为村支部书记,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没有履行好巡查、报告、制止等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现象没有得到制止。

罗贤惠身为共产党员,现任东洲村支部书记,在制止农民违法建设工作中,由于监管不力,致使该村出现了28户农户违章建房,在全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罗贤惠在组织调查后期,认错态度尚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之规定,经20xx年10月14日乡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罗贤惠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对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厚田乡委员会

年10月16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9

校属有关单位:

杨,机械工程学院20xx级机械电子工程专业3班学生。

20xx年6月29日,机械工程学院在学生归寝检查中,发现杨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经调查,杨违纪情况属实,本人在《拟处分(处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研究决定,给予杨佳爽警告处分,处分期三个月。

xx大学

年7月13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0

沈:

沈,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xx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行政警告处分。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1

各党支部:

经街道纪工委立案查实,龚等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不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落实街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龚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请各党支部组织党员从龚等同志违法违纪案件中汲取教训,学好学透党章党规相关规定、学实学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要求、争做齐做新时期合格优秀党员。

1、龚,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龚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6月10日,龚伙同他人在天顶街道尖青新村恒丰宾馆8309房,用自制吸毒工具同场吸食毒品***和***。20xx年6月25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天)决字[20xx]第0967号,给予龚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龚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邓望民,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原籍四川南部县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村民。经查,20xx年11月2日,邓望民在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中南大市场内一无名电游室内利用电游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11月2日xx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天公(治三)决字[20xx]第xx56号,给予邓望民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邓望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邓望民党内警告处分。

3、柳,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龚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4月19日,柳在岳xx街道尖青新村雷锋大道路边门面二楼梦幻动漫城电游室,利用电游捕鱼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4月20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岳)决字[20xx]第0470号,给予柳行政拘留二日处罚。柳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柳党内警告处分。

4、魏,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王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7月26日,魏在岳xx街道柏家塘小区88栋一无名电游室利用电游捕鱼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7月26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咸)决字[20xx]第xx57号,给予魏行政拘留二日处罚。魏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魏党内警告处分。

5、张,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尖青新村枫树塘组村民。经查,20xx年5月2日,张在xx区雷锋大道金科世纪城工地与当地村民因施工问题发生冲突,冲突中造成对方1人轻伤一级、2人轻微伤。20xx年6月xx日,张指使合伙人张运刚采取“顶包”手段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查处。20xx年8月28日,xx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对张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行为采取立案侦察,予以其拘留12日后取保候审。张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3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党内警告处分。

如被处分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天顶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

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2

陆,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xx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3

,原xx市委党校主任科员,20xx年2月退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多次公开发布、转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市纪委会20xx年4月xx日研究,决定给予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4月2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4

,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x月参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xx年x月调入工作,19xx年x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x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x月x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5

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白杨林场曹店村委会主任,住白杨林场曹店村王楼庄。

20xx年6月7日中午,曹店村王楼庄王华的收割机,因机械老化,年久失修,作业时引发自燃,由于王涛禁烧应急措施不力,导致烧生麦56亩,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在全场禁烧工作中影响很坏,王涛应负失职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20xx年7月18日白杨林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向白杨林场党委等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委员会

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