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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汇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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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精选5篇)

执行决定书 篇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铁县政强执决字

[ ]第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铁岭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执行决定书 篇2

______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______罪判处罪犯……(刑罚种类和刑期)。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怀孕的妇女(或写“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执行决定书 篇3

案号:( )

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因 (案 由) 一案,违反了 (行政处罚理由) 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做出了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 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 字第 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执行决定书 篇4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监刑暂执字第2号

罪犯宋,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年5月30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止x年11月28日。

x2年5月24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2年12月1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2)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罪犯宋当时正在哺乳期,本院于x3年5月13日作出(x3)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x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吴铁军等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4月10日作出()洛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年4月22日,罪犯宋以其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x年5月4日本院立案后认为,罪犯宋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关键问题在于罪犯宋目前哺乳的婴儿宋某某是否是其亲生孩子,经调查罪犯宋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确系自己亲生。并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网上公示,公示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x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出席听证会,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均派员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男婴宋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x年6月17日我院向xx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是否同意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xx县人民检察院于x年6月18日回复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婴,现婴儿尚在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宋正在哺乳自己的亲生儿子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司法通()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至x年12月19日止。

xx县人民法院

x年八月三曰

执行决定书 篇5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刑初字第117号

罪犯邹,男,x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住xx县。x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x年9月10日作出()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xx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部病情证明书和出院病情证明书各1份,本院委托xx市人民医院对邹病情进行诊断。xx市人民医院于x年9月1日作出邹长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复制),经肝功能检查明显异常,增强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改变。邹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x年9月6日征求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x年9月7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邹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邹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员 李

x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