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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处罚决定书(精选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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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处罚决定书(精选30篇)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

被处罚人姓名: 戴明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57 年 08 月 08 日;

身份证号码: 3621017 ;工作单位: 山里头农场 ;

现住址: 惠城区山里头农场 ;被处罚单位名称: 山里头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戴明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山里头农场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惠州市林场山里头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320.07平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相片、旁证笔录、当事人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2. 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200.7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

业银行和建设 银行(账号: 442248010120xx62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惠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惠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惠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xx年05月04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华审字【20x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

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二○○*年**月**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3

一、事件描述:

20xx年9月2日晚上18:30左右两器焊接员工、配管员工888在宿舍6号楼聚众打架。

二、事件调查:

20xx年9月1号下午,焊接线员工8888因为拖地需要胶框盛水,就到3#厂房两器成型888处借,由于胶框正在使用,888就不允许88拿走,但是888还是强行将胶框拿走,随后88就在QQ上发表辱骂888言论。9月2号早上888就拿着手机评论与888对质,当时8888不与理睬,8888先动手打架,后被同事888等人拉开,组长得知情况后进行调解,并安排8888日休息,调理心情。晚上18:30分左右8888打电话告诉在配管上班的小姨888被人辱骂的事情,相约两人下班后去888宿舍对质,路上遇到劝架员工888,并邀请一起去对质(因为888听别人说要是没有班组长在连8888一起打,听到这样的话888心里就有气),于是三个人一同去宿舍找888,在对质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的言辞过于激烈,互相厮打在一起,随后宿管及部装班组

长到现在处理调解。

三、处理结果

1、双方互相道歉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不在相互追究;.

2、根据部装车间《员工行为规范》第xx条规定现对事故责任人考核如下:

88888 -1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88888 -2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88888 -1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88888 -1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3、留岗查看期间如再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开除处理、扣发未发放工资,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报!

二○xx年九月三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4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

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2024处罚决定书 篇5

当事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xx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作为艾司唑仑原料药的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以艾司唑仑为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为艾司唑仑片剂和注射液,涉及本案的为艾司唑仑片剂。规格为1mg、2mg的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xx年版)中的神经系统(抗焦虑)用药。艾司唑仑片也属于国家低价药目录清单中的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艾司唑仑片剂生产资质由省级食药监部门审批。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显示,获得艾司唑仑片剂生产批文的企业共63家(截至20xx年5月13日),其中包括上述三家原料药生产企业。作为艾司唑仑片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艾司唑仑原料药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就艾司唑仑片剂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20xx年9-10月间,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有关人员在河南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房间内会面,商讨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其中山东信谊人员为当事人邀请。会议对艾司唑仑原料药不对第四方供货、艾司唑仑片集体涨价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对外销售;二是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虽未就具体价格水平达成确切意见,但当事人作出了艾司唑仑片联合涨至1毛/片的提议,为其他参会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涨价幅度预期。

调查人员在某企业提取的文稿详细记录了上述协议内容:“为确保艾司唑仑片在市场销售达到增值提量的目的,我们三方原料生产厂家经过多次会谈,最终达成了合作意向,确立了口头销售联盟:①三个厂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产方销售本原料。②市场区域各自按原有区域市场销售成品,争议市场均要讲究风格,由市场选择,不搞恶意竞争。③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售价协商制定统一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价。④共同自觉遵守口头协议,共同维护同盟利益及市场规则。”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议情况记录、相关文稿等证据为证。

(二)实施了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现查明,当事人20xx年对外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略)公斤,自用(略)公斤;20xx年对外销售(略)公斤,自用(略)公斤;20xx年至20xx年4月对外销售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关片剂生产企业表示,20xx年10月以后多次向当事人联系采购事宜,但当事人均以工厂搬迁、尚未通过GMP认证为由拒绝供货。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艾司唑仑原料药停止供货、仅供自用是企业基于集团业绩考核要求,对产品进行自我筛选后主动调整的经营策略,其核心是通过控制原料药影响成品销售,同时也保证原料药GMP认证期间的成品供应不受影响。

本机关认为,企业出于自身经营战略考虑,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前提下,独立做出减少或停止供货决定本身并不违法。本案关键是当事人就不对外供货的决定与竞争对手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不对外供货的垄断协议。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等证据为证。

(三)实施了艾司唑仑片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郑州会议结束后,当事人于20xx年12月20日印发《调价通知函》,对4种规格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进行上调。20xx年12月25日,在下发调价函5天后,当事人通过邮件向山东信谊发送调价函,并希望其跟随提价。此外,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山东信谊进一步提价。20xx年4月18日上午,上海药交会山东信谊展位上,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就艾司唑仑片在安徽省的调价问题进行了沟通。

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20xx年至今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出现大幅提升,且涨价时机与其他两家企业高度一致。当事人生产的1mg*20片/盒规格艾司唑仑片,20xx年以前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略)元/片,20xx年至今提价至(略)元/片;当事人生产的1mg*150片/盒规格艾司唑仑片,20xx年以前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略)元/片,20xx年至今提价至(略)元/片。提价后的价格与郑州会议上当事人提出的1毛/片的涨价目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调价通知函》、销售数据、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机关对提取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数据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垄断行为,提高了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剂总供给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是以排挤片剂市场竞争对手、提高片剂价格为目的。据统计,20xx-20xx年间,当事人、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三家原料药生产厂家合计向16家艾司唑仑片剂企业供货,说明在联合拒绝供货前,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至少有19家生产企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20xx年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实施以来,14家片剂企业被迫停产。本机关认为,市场上仅有的3家原料药生产企业联合抵制下游交易,其目的是使其他片剂企业因为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一方面扩大了在片剂市场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使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成为可能。

(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的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提高了药品价格。商品价格升高是价格垄断协议造成的直接竞争损害,经营者攫取了本应属于消费者剩余的部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xx年后,当事人、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生产艾司唑仑片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涨幅最低88%,最高为329%,涨幅明显。

(三)在原料药市场、片剂市场实施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本机关认为,在片剂需求相对稳定、片剂生产数量需要严格审批的情况下,片剂生产企业的减少和片剂价格的上涨伴随市场供应总量的减少,意味着患者无法获得所需药品,患者的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 处当事人20xx年度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22,454,700元人民币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1,571,82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xx年7月22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6

( )安监管罚当〔 〕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7

(____)经贸罚当字〔____〕第(____)号

被处罚人: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身份证号:____

家庭住址:____ 所在单位:____

职务:____ 单位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____的规定,依据 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____,账号____,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经济贸易管理执法人员(签名):____ 、____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8

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0.7亩,用于建房。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xx]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xx年七月十五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9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2226201),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0

处理决定:我校九(4)班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20xx年12月10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1

高二(4)班学生陈于20xx年10月12日,跟随邱几人,对本班同学进行威胁,要求其购买香烟。该生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行为非常恶劣,影响极坏,经教育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他人的原则,经过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其能认真改过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X学校

xx年 xx月 xx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2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3

当事人 司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地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该当事人于20xx年2月28日22时,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500米,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xx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千元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12800010210003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xx市xx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三月 十三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4

对于20xx-11-15发生的木方掉落伤人事故,经过项目部对所发生该事故前面调查,责任明确,对以下班主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对木工班组:于当日下午3点在该楼清理六楼多余木料,往下面料场调运时,因采用独根钢丝吊运长短木方,钢丝未被完全系紧,在刚刚起吊时其中一根短木方突然掉落,掉到三楼把正在施工的杨清头部砸伤。事故发生之前,现场管理人员多次劝阻无效,该班组施工人员忽视安全的重要性,处于侥幸心理施工,不尊重其他工友生命、身体健康,视其情节相当严重,故此:本项目部对于当事人及木工班组处500的罚款,以此作为教训,还望你班组加大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要忽视安全工作的开展。如再有下次,定要重罚

二、对于瓦工班:当事人杨清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下不为例。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项目部决定:医药费,营养费由项目部支付。望各位工友以此为戒,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重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食品综合楼项目部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5

当事人姓名:文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3282419710920xx 家住x镇

20xx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陈全胜、李秀成等6人在临武县水东镇巡查时,发现文驾驶擅自改装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对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驾驶湘10F0928车辆从金江镇拖煤到水东镇,经检查发现该车证上长:6520*宽2520高*2540,实际为长6950*宽2520*高2840,该车擅自改装。我所认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体有一、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合法;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具备营运资格:等证据及相关材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

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临交运管处罚告知[20xx]00057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2、本人是初次违法。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xx年10月26日,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武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文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责令文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武县信用联社(银行地址:临武县东云路),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082110005077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xx年10月26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6

当事人: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2。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单位):1、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7

________:

对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称的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案由)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不予处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办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8

被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19

徐,男,58岁,身份证号:。

经查,你于20xx年11月6日,在xx市xx区文汇巷名顶,进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花坛、鱼池、假山等行为,面积200平方米。管告字[20xx]第0000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年8月12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0

当事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68号

当事人: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地址:Ostra Ringvagen 2, Vasteras, Sweden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我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双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新誉集团。新誉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20xx年9月的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终控制人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东组成的周氏家族。新誉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轨道交通业务、新能源业务、数控设备业务等。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庞巴迪瑞典。庞巴迪瑞典设立于1966年1月,庞巴迪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份。庞巴迪瑞典的主要业务为建设、制造和销售轨道车辆及与轨道交通相关的材料设备,其在中国主要从事轨道设备业务、轨道控制和信号系统业务及牵引和控制设备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xx年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标准,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20xx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xx年6月1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该项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新誉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庞巴迪瑞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分别缴纳罚款3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xx年4月21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国土资罚字[20xx]第15号

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0.7亩,用于建房。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xx]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七月十五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2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公(交)决字[ 20xx ]第001号

当事人: 白荣林 地址: 四川省中江县苍山镇祁家沟村1社 电话:无 其他联系方式:无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5106230 档案编号: 3305764078 发证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E58818 类型: 普通二轮摩托车现查明的违法事实:20xx年08月18日20时25分左右,白荣林驾驶一辆车号为浙E588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州市区人民路与苕溪路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白荣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检测结论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签字: 备注: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3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 )路政超限处罚字第号

当事人::地址::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驾驶牌号为的车辆,擅自在线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货总重吨,(车货总长米,总宽米,总高米)超重吨(超长米,超宽米,超高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卸去超限货物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元,并处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交通局或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年月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4

x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xx年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16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3.32倍。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xx]第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4月13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5

××年×月,本局被确定为先行开展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试点单位之一,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试点工作已初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深入调研。

试点一开始,本局随即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则抓具体落实,不论是深入各办案单位调研,还是讨论可行性方案,甚至讨论修缮范文都至始至终参与其中。领导的重视对执法人员思想的统一起了关键的作用。同时,通过召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法制员座谈会,深入了解基层办案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执法现状,探讨对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的重点和难点,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多方培训,统一规范。

在试点的第一阶段,本局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除派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外,本局还组织集体培训,邀请人民法院的专家讲解行政法律文书在程序内容、证据的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约束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邀请上级法规处领导阐述实施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和作用,并结合实例对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进行实务指导。同时,在分局局域网开辟专栏,登录司法文书及相关部门或兄弟单位的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供执法人员学习、借鉴和讨论。分局法规科则根据本局《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范文起草、修改中发现的问题,对执法人员进行如何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培训,统一规范。各办案单位也分别采用集中培训、分组讨论的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动员、培训。通过动员、学习、培训,执法人员不仅在思想上对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试点工作有了高度理解和重视,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对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

三、上下互动,推出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统一文书格式,本局根据各个办案单位上年度办结案件的类型、质量情况以及现有办案人员、法制员的素质状况,将10多种常见案件类型进行了分解,明确了各办案单位重点突破任务。自下而上,由各办案单位根据自己对说理性的理解,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集体讨论完成各自的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范文。分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部分法制员对上报的17篇范文初稿逐一进行讨论、修改,筛选其中的14篇提请上级法规处、人民法院行政厅领导、专家阅正。上级法规处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对范文逐一进行了点评。分局试点领导小组再次讨论达成一致,由分局法规科进行最后修缮。通过上下互动,共同努力,推出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传销、商业贿赂、虚假出资、经销不合格产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经营等10种不同案件类型的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并通过局域网向各办案单位进行推广。

四、抓好结合,不断完善。

在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我们着力树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要求各办案单位抓好3个结合:一是与人性化执法相结合,在执法中加强普法教育和行政指导,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与整改相结合,处罚不是目的,关注处罚后的违法行为是否改正、停止。三是与规范执法相结合,通过案件回访,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提升执法满意度。此外,在推行范本的过程中不断探讨、不断完善,每月总结推行中的经验与不足,分局法规科、经检大队随时进行个案指导。

五、加强监督,提高质量。

本局以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办案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首先,我们对案件核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处罚决定书说理性的核评。案件核审、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均采用双表核评制,原《案件质量核评表》的核评分占70%,《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核评表》的核评分占30%。其次,我们把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推广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通过模拟办案、优秀范文评选等方式,循序渐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案件质量。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6

承县公(治)行罚决字〔20xx〕0479号

被处罚人崔,*,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市**县**镇**村号。

现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时许,崔伙同田、王、秦、吴等人在**县**镇**小区栋底商崔放设的赌局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085元,赌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实有崔陈述和申辩,田、王、秦、吴、等人的询问笔录,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县公安局送承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县公安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公安局

二〇xx年十月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7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 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8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29

X公( )不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2024处罚决定书 篇30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 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20xx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xx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