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批复(4篇)》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通用4篇)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 篇1
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武学园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20xx年 8月17 日《关于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20xx年8 月 2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 篇2
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武学园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20xx年 8月17 日《关于给予沈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20xx年8 月 2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 篇3
镇纪委:
你们《关于给予袁林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请示》(上纪〔20xx〕3号)收悉。袁林财在20xx年担任原严家村村民主任期间,与原支部书记郭世土在向原320省道拓宽征迁薛菊兰户(房屋等共计补偿款计56936元)支付首笔征迁款25000元后,在剩余补偿款完全拔付到村的情况下,以剩余补偿款未拔付到村为理由欺骗薛菊兰,致使薛菊兰户前后20xx年时间未领到应该领取的剩余补偿款。原村民主任袁林财,系党员,对村级财务收支、村务财务公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维护村民正当利益的职责,但其为了一已私利,放任监管,致使村级财务混乱,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影响极坏,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袁林财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鉴于其在镇纪委调查时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坦白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积极补偿群众损失,可给予从轻处理。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20xx年5月19日经镇党委讨论决定,同意给予袁林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复我委。
此复。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委员会
20xx年5月19日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 篇4
中共三山镇瑟江村支部委员会:
你支部报来的《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经20xx年2月25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你支部意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委。
此复
中共三山镇委员会
20xx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