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细则(通用2篇)》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精选2篇)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养护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来访人员接待和病人及家属车辆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养护院卫士,确保养护院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护院安全保卫工作在院长和保安主管领导下。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原则,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把综合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常对本科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地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五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养护院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养护院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六条养护院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安全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七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九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十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一条责任范围:适用于养护院全部所辖区域。
第二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养护院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依据制度实施养护院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对养护院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时报告院领导、上级主管领导及公安机关。
4.利用各种形式对全院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工作人员、家庭及外来人员要遵守养护院各项规定,不得在院内、办公场所大声喧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爱护公物花木,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及时排除所属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全院消防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作用。所有消防工具、器材设施不得随意动用,遇有毁损,及时通知行政事务部有关人员维修更换。定期对全院防火、防盗工作进行年度和季度检查,并针对形势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全院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院内院纪院规及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
1.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联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进行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班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内容:
5.1保安仪容仪表;
5..2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3物件签收事宜;
5..4人员、车辆出入记录;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