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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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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精选3篇)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 篇1

安徽省高院房地产买卖指导意见

(20xx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产权登记机构报送了办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错,或者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该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 篇2

为促进办公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保障全局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办公室20xx年度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xx年度办公室工作总体目标:紧扣全局中心工作,围绕办公室“政务管理提升年”主题,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导向,在促进管理创新、规范政务管理、努力争先创优三方面下功夫,积极提高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办公室工作,围绕国税中心工作来做好办公室工作,树立大局意识,以全局的高度研究解决问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改革创新,科学管理。不断创新思维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和掌握办公室工作规律,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利于管理、便于操作的制度和办法,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雷厉风行,严谨细致。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抓好落实,制度的有效性在于认真执行。要雷厉风行地落实好领导布置的工作和任务,要强化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工作中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入手,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精。

(四)统筹协调,和谐发展。统筹协调好系统内外、上下的关系,对内,以科学的制度管理人,以良好的机制激励人,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对外,争取社会各方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加强办公室系统的上下沟通,努力构建大政务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阔思路,在促进管理创新上下功夫,努力提升办公室服务全局水平

一是以深入调研明晰风险管理的思路。通过认真学习、参加调研座谈,在领会风险管理实质的基础上,努力推动风险管理在全系统形成统一共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调研风险管理在税收实践中的应用,着重研究从传统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型过程中,基层税务系统应该把握的风险管理方向、原则、内容及注意点。认真研究风险管理的内涵,重点研究如何将风险管理体现在目标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办公室管理等具体工作中。

二是以绩效管理固化风险管理的目标。充分发挥工作传导机制的作用,以绩效管理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层层推动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各单位要在内网开辟目标专栏,对有关重点考核指标进行解读,帮助基层正确理解考核的意图和努力方向。强化过程控制与跟踪反馈,组织编制重点工作计划表,对重点工作实行挂图作战。

三是以知识管理营造全面风险管理的氛围。进一步提升内网的学习功能,提高干部对于税收风险管理的学习力。整合信息宣传资源,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重点报道各单位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亮点和特色,让大家共享先进经验。在办公室系统上下做好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确保整个系统办公室工作步调一致、协调联动,扎实推进风险管理在各单位的全面落实。

(二)突出重点,在规范完善上下功夫,着力提升全系统的政务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制度。通过修订办公室岗责体系,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规范意识,使机关政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工作有序、行为规范,促进办公室服务全局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1.提高办文的规范性。在公文管理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文书处理制度》《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文书处理规则》(通国税发〔20xx〕11号)、《南通市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通国税发〔20xx〕12号)等的学习应用,熟练掌握公文种类、行文格式、行文规则以及收发文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电子公文的处理流程,严把公文文字关、格式关、程序关、印制关。认真处理上级来文,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的指示精神在本局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规范制发本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质量。要求一般文稿务必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重要文稿经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全局综合文稿须经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和听取基层意见,并由局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公文拟办和核稿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防止贻误工作时机。

2.提高办会的有序性。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国税局机关行政会议制度》(通国税发〔20xx〕111号)要求,在局常务会、局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积极发挥统筹作用,周密组织实施,确保会议、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认真抓好局常务会、局办公会、全局性会议的会前准备、会务组织、会后督办工作。全局性重点工作事项均需通过局常务会研究决议后实施。各单位每月的局办公会纪要均需通过公文系统上报市局。市局全年及半年国税工作会议召开后,应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3.提高办事的落实性。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国税系统行政办公操作实务》(督查督办)(20xx年8月)、《关于印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通国税发〔20xx〕148号)、《关于加快请示事项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通知》(通国税发〔20xx〕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有关工作的制度》(通国税发〔20xx〕110号)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为领导工作服务,为上级、同级、下级服务。紧紧围绕全局工作,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主要力量放在单位重大决策部署上,放到领导关心的问题上。认真抓好每一项重点工作,努力做到事前介入、事中参与、事后跟踪。突出强化工作计划性,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凡局办公会、常务会和全局性会议上交由办公室落实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行政办公系统(督查督办模块)予以立项和办结。

二是加强政务管理培训与交流,形成大政务格局。市局年内将举办政务管理工作培训,重点提高市(县)分管领导、基层办公室主任、有关岗位人员的政务管理水平和办公室专项业务能力。加强市局文秘调研人才库建设,加大办公室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系统内办公室资源整合、工作联动力度。组织办公室系统间开展横向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形成经验共享、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奋进,在深化提高上下功夫,全力提升办公室争先创优水平

近几年来,办公室在税收信息、宣传、科研调研、档案管理、网站及政务公开等专项工作上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20xx年,要继续巩固传统优势,全力提升办公室争先创优水平,努力使各项专项工作在条块上居第一方阵。进一步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用一流的工作态度、一流的工作作风、一流的工作业绩来塑造办公室的良好形象。

一是立足内外宣传,展示良好国税形象。信息宣传工作是总结工作经验、宣传工作成果、展示国税形象、扩大国税影响的重要途径,办公室作为税收信息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始终加强信息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稿件的采集、编辑、报送工作,巩固多年来积累的好的做法,保持好的工作作风,夯实信息宣传工作的基础;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信息宣传质量,改进薄弱环节,努力使信息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是加强网站管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国税网站建设是税收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内网建设,将内部办公网打造成干部工作、学习、交流的平台,推进工作落实的有效载体和知识管理的主阵地;加强外网建设,突出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共参与三大功能定位,努力使外网成为税收宣传的阵地、政务公开的载体、联系纳税人的桥梁、展示国税良好形象的窗口。积极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网上办税服务。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和要求,拓宽公开渠道,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机制。

三是做好日常工作,提升基础管理水平。在文电办理上,做到准确、及时、规范,确保公文处理系统运行畅通。在档案管理上,做到系统规范、归档及时;在信访上,加强来信、来电等信访案件的处理,做到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组织严密、处理得当。在督查上,对各项督查文件,做到专人负责、专程办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保密上,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制度,管好保密载体,严防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确保税收信息安全。在税务学会管理上,认真履行职责,市学会定期出版《南通税务研究》刊物,各县(市、区)分会年内要做好学会换届选举等工作。

四、考核评价

办公室工作列入全局日常工作予以考核,总计分100分,根据各单位综合积分排序换算最终成绩。其中:

(一)办文规范性(10分):文件上传下达不及时、拟办不准确或者行文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系统不畅通,又未及时报告市局,造成公文发送延误,每次扣0.5分;因公文数据备份不及时造成数据丢失的,每次扣0.5分;

(二)办会有序性(10分):原则上局常务会至少每周一次,局办公会每月一次,未按规定召开的每次扣0.5分,全局性重要工作、全局性会议报告未经过局常务会研究的每次扣0.5分,局办公会纪要未通过公文系统发送市局的每次扣0.5分;全局性会议管理混乱的视情扣0.5分-2分;

(三)信息宣传调研(40分):未完成信息宣传调研考核任务的,每篇扣0.5分;(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详见通国税发〔20xx〕46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20xx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附件17)

(四)网站、政务公开工作(20分):未按要求做好相关栏目和内容公开的,每次扣0.5分,网站管理不规范的,扣0.5~2分;内、外网栏目维护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上报市局网站新闻录用未达规定条数的(每月县局6条、市区分局3条),每少一条扣0.5分;

(五)其它职能工作(20分)

归档文件整理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重要文件收集不齐全的,每件扣0.5分,案卷目录不健全、档案库房管理不规范造成查找、利用不便的,视情扣0.5~2分;未能规范执行各项职能工作制度、规定的,每起扣0.5分;发生重大事故未及时上报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扣0.5~5分;通讯工具不畅通的,每次扣0.5分;未能正确使用行政办公系统考核模块的,扣0.5;未按时完成重点课题的,每件扣0.5分;领导班子成员未在市级以上税务刊物上录用文章的,扣0.5分;迟报、漏报或未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的,每件扣0.5分;不按规定执行会议制度的,每次扣0.5分;未按时保质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5分。

(六)加分项目

1.规范运用行政办公系统督查督办模块,率先在全系统建立起完善、成熟的运转机制(2分)。

2.税法宣传月活动中比赛项目获省局、总局评比中获奖的(省局2分、总局4分);配合协助市局在《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新华日报》组织(2500字以上)专稿的,每次加1分。

3.信息录用计分、宣传稿件录用计分、调研稿件录用计分分别在县局组、市区分局组排名第一、二位的,分别加1分、0.5分。

4.某项政务管理工作被市局发文或以现场会形式在系统推广的,加2分。

年月日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 篇3

安徽省高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