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开关管理制度(合集3篇)》
高压开关管理制度(通用3篇)
高压开关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适用范围:电仪车间
3.管理内容与要求: (每分10元)
3.1电气检修应执行《用电单位设备检修停、送电联系制度》。(如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人5分,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3.2电力调度(停、送电联系人)。(如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人5分,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3.2.1负责全厂高压电气系统、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电机等,电气设备上检修工作时的停送电联系。
3.2.2高压电机的开车停车,公司调度与301变电所联系,各有关单位执行公司调度命令。
3.2.3各单位机械转动设备(高压电气设备)检修,需停电时应报电仪车间,电仪车间安排301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
3.3故障倒电: (如未执行规定,延误时间一次扣2分,影响生产扣10分)
3.3.1白天电气系统故障需倒电,由301变电所负责并报告公司调度。
3.3.2夜间高压电气系统故障及异常,301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反映情况,执行公司调度的倒电命令,并做好电气设备的倒电操作工作。
高压开关管理制度 篇2
1总则
1.1高压开关设备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和保护设备,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等。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也归入该专业管理。为了加强电力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2高压开关设备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有关电力工程中高压开关设备设计选型、工厂监造及交接验收,负责督促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维护、缺陷分析和故障管理等各项工作。
1.3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工作应实行分级、分工管理,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开关专责(职)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1.4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为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管理工作;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为国家电力公司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本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1.5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归口管理所辖范围内发、供电单位的高压开关设备。
1.6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是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应设开关专责(职)人员或专业小组,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1.7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开关专(职)人,工区、管理所或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
1.8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建立的sf6气体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并实行分级管理。
1.9各级高压开关设备专责(职)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高压开关设备及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
1.10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的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和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1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1.1负责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2.1.2组织或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订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标准、规程。
2.1.3协调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
2.1.4协调或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及解决安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2.1.5负责组织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员的技术培训。
2.1.6根据需要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
2.2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2.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做好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于每年上半年召集专业工作例会。
2.2.2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对所辖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并提出年度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
2.2.3协调解决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高压开关设备标准、规程的制订。
2.2.4负责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交流和《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
2.2.5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
2.2.6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开展进网高压开关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3.1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2.3.2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全过程管理,组织安排和实施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
2.3.3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及事故分析。
2.3.4负责组织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
2.3.5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报总结。
2.4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4.1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人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2.4.2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和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2.4.3负责解决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2.4.4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工作。
2.4.5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各生产、施工、检修单位的高压开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4.6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
2.5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5.1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2.5.2负责安排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重大缺陷处理。
2.5.3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事故分析、统计和专业工作总结。
2.5.4提出和安排实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督促完成。
2.5.5负责组织各基层单位的'技术培训。
2.5.6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
2.6基层单位高压开关专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6.1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2.6.2及时处理高压开关设备的缺陷。
2.6.3实施上级安排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及反事故措施计划。
2.6.4搞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
2.6.5负责组织班组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
3技术管理
3.1高压开关设备选用及安装调试
3.1.1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审查。工程中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及订货技术条件,并在有资质的试验单位通过相关的型式试验和按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技术审查(鉴定)。
3.1.2新产品必须按《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挂网试运行并通过试运行评价(鉴定)。
3.1.3首次采用的新型高压开关设备,开关专责(职)人应会同基建部门组织运行、施工等单位参加调试检查(必要时进行解体检查),核对参数,摸清内部结构,掌握技术性能,并积极创造条件测试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全面的运行、检修、安装技术摸底。
3.2基建投产前的交接验收
3.2.1基建工程安装的高压开关设备,在竣工投产前,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负责该设备检修维护的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参加交接验收。
3.2.2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必要时应参加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交接验收。
3.2.3交接验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
3.2.4基建部门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3.3运行管理
3.3.1变电所、发电厂(公司)的运行人员应具备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知识,做好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
3.3.2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现场反映的异常现象,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3.3.3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根据本规定“附录a”评级标准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3.3.4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对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有条件的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配合定期检修予以消除。
3.3.5各基层单位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的开关专职(职)人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预防事故发生。
3.3.6各级开关专责(职)人每年应根据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障碍、运行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对照本单位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编制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
3.3.7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应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规程的编制工作。对本网的高压开关设备每年进行运行分析,并在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的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或专业工作例会上汇报。
3.3.8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年度总结,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
3.3.9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每年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做出年度总结,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后于四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3.3.10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应于六月底前完成全国高压开关工作总结和事故分析,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3.4检修管理
3.4.1在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为便于经济考核及降低生产成本,各单位应组织编制包括有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工时和材料消耗等主要内容的高压开关设备检修定额、检修工艺等,并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4.2高压开关设备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检修方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a.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等五个环节;
b.大力推广经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
3.4.3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到:
a.编制或掌握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年度大修计划;、
b.确定非标准检修项目及技术措施的实施,并深入现场协助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c.掌握本单位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计划的完成以及专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校验情况。
3.4.4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掌握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大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非标准检修项目。
3.5技术改进
3.5.1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根据运行或检修中发现的重点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确定技术改进课题,组织攻关。
3.5.2技术改进攻关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试验验证及试运行,并通过审查或评价(鉴定)后方能推广。对于重大技术改进项目,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推广。
3.5.3对于在电网中运行的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老旧高压开关设备应有计划地安排更换。
3.6专业检查
3.6.1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3.6.2对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对于共性的问题,应及时发出通报,重大问题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3.7技术和管理标准、规程的执行
3.7.1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组织和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和管理的有关标准、规程、检修工艺等,并组织制订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现场规程或实施细则。
3.7.2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负责收集高压开关设备的标准、规程和检修工艺等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逐级反映,为下一步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8专业技术培训
3.8.1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2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3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4高压开关设备的基层检修及运行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由工区、管理所、车间、分场或班组组织进行。
3.9技术信息交流
3.9.1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信息工作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归口,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技术动态等应及时反映,择要在《高压开关技术通讯》中登载,向各地生产、建设单位通报。
3.9.2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均为《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通讯员,应积极报导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使用动态。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所(所)高压开关专责(职)人还应做好国内、外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动态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发有关技术资料。
3.9.3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好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运行及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的专题总结,及时交流。
3.10档案、资料管理
3.10.1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各专业检修班组和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均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并应准确、齐全。
3.10.2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以下资料:
a.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台数及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明细表(含生产厂、投运日期、技术参数等);
b.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断路器(包括发电机、调相机断路器)安装地点的各级电压母线历年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设备评级情况和重大事故及严重异常现象记录;
d.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断路器的合闸电源方式;
e.各种型号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输入计算机。
3.10.3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建立以下资料:
a.本单位所有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制造厂、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
b.每台断路器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
d.运行中每台断路器事故跳闸次数、事故及障碍情况;
e.各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的合闸电源方式;
f.各类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3.10.4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或分场)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铭牌数据、安装竣工报告和图纸;
b.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记录及验收报告;
c.高压开关设备评级的详细记录;
d.断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闸记录;
e.历年来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异动情况记录;
f.配电磁机构断路器在合闸过程中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
g.断路器灭弧介质的化验报告;
h.事故、障碍以及运行、检修中异常现象的记录,正确动作率,年平均检修停运小时和平均事故停运小时。
所有资料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3.10.5检修班组对检修的每台高压开关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铭牌及设备安装图纸;
b.每次检修的记录卡片、试验报告、大修及改造后的验收报告;
c.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d.断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闸次数记录;
e.高压开关设备事故及障碍记录,运行及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和分析记录;
f.年平均计划检修时间及故障检修的停运时间;
g.产品使用说明书。
3.11故障管理
3.11.1为总结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教训,及时掌握运行状态和产品性能,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故障管理。
3.11.2高压开关设备在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了事故或障碍,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深入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
3.11.3高压开关设备发生损坏,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
3.11.4发生了高压开关设备重大事故,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现场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专责(职)人应参与调查、分析。
3.11.5严重的高压开关设备损坏及拒动越级事故,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弄清其基本情况之前,应保持事故现场及事故设备的原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4备品备件管理
4.1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分为一类备品备件(即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和二类备品备件(即易损和检修备品备件)。
4.2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
4.2.1易损备品备件一般由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保管。
4.2.2检修备品备件和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一般由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集中储备。
4.3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的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定额。
4.4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
4.5备用的sf6气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办法进行检测、管理。
5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压开关管理制度 篇3
1总则
高压开关设备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入网运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系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即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以及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
3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审批权限
3.1.1凡12kv和40.5kv电压等级首次开发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由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2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持产品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受委托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委托,审查评价(鉴定)的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3.1.3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生产的40.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转产(购图纸或专利)新品种,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和评价(鉴定)。
3.1.4产品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合格后,由主持单位签发证书。
3.2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必备条件
3.2.1产品制造厂应具有高压开关设备制造资质。
3.2.2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系统运行工况的要求,对于标准中的协商试验项目,制造厂应在型式试验前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及所在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人协商确定。
3.2.3为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压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进行,其中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在对本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有其他具备资质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及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参加。
3.2.4产品具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条件后,制造厂可向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评价(鉴定)。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或评价(鉴定)的产品通过后,应将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备案。需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评价(鉴定)的产品,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预审同意后,将意见及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
3.3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
3.3.1技术审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技术的来源、计划任务书、技术条件、试验大纲、型式试验报告、试制总结、标准化审查、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件主要项检查表、备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全套图纸及明细表、工厂鉴定书和样机出厂试验数据等。
3.3.2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批量生产所必备的条件(厂房、设备、工艺、工装)、技术力量构成、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工艺验证综合报告、批试总结、型式试验报告、技术审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工业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厂批试鉴定书和产品抽试情况等。
4工业试运行
4.1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查(鉴定)的产品方可安排在电网适当地点进行试运行考核。
4.2产品在电网中的试运行按“3.1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会同供电企业、发电厂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各供电企业、发电厂不得自行受理试运行。
4.3试运行地点确定后,制造厂应与试行单位签定“产品试运行协议”,协议应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超高压产品试运行协议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制造厂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说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负责试运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缺陷的处理及技术改进,支付合理的试运行费用,负责赔偿在试运行期间因产品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试运行方:协助制造厂进行试运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协助进行缺陷处理和技术改进工作,负责制造厂提出的各种运行数据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产品试运行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试运行总结报告。
4.4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8台。
4.5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并提出试运行总结报告,做好终止试运行的准备。试运行工作结束前,协议双方应根据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商定试运行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费用等事项。在解决了技术审查(鉴定)所遗留的问题,产品改进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结束试运行。由试运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同制造厂,向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申报试运行评价(鉴定)。
5电网现场试验
5.1高压开关设备需进行电网现场试验时,由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组织安排。
5.2进行电网现场试验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小对系统正常发、供电的影响,被试产品进行电网现场试验之前,应尽可能在试验站已有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考核。
5.3承办电网现场试验的单位可根据试验规模的大小和对电力系统影响的程度,与被试方协商确定试验费用。
6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
6.1各电力设计、物资、基建和运行单位选用国内(包括中外合资)制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高压开关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产品,产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应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结构性能相同,各发、供电单位不得装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则造成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6.2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进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时,应有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参加。
6.3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网运行工况、产品性能和运行业绩,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至少应考虑满足十年内电网发展的需要。
6.4城市电网、发电厂和变电所,宜选用无油化产品。7.2~40.5kv电压等级宜选用真空断路器,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sf6电器,选用sf6开关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和处理设备。
6.5由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投运使电网短路电流增加时,运行部门应按电网发展规划的最大运行方式,核对开关设备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能否满足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早向规划、基建部门提出更换。
7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1新产品(包括新设计和改型产品)和完善改进后的产品,未按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前,一律不得订购、安装、验收和投运,否则运行部门有权拒绝使用。
7.2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电力系统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各级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凡订货批量较大或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均应进厂验收。验收应包括对工厂生产过程、零部件质量、产品出厂性能的全过程监督。为确保基建安装质量,运行部门人员应提前进入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单位把好安装质量关,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彻底处理,不留隐患。设备交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不符合要求运行单位不得验收和投运。
7.3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使用上把好关,选用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制造厂按照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生产的产品(按鉴定型号、规格)。不得选用采取各种手段横向整机扩散、转让、出售铭牌和入网证书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各种“分厂”、“联合体”如非法使用认可厂的铭牌或证书,一经查出,将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原认可厂的资格。
7.4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收集各种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和事故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制造厂,协助制造厂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为了促进制造厂提高产品质量并及时解决事故中的质量问题,对高压开关设备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7.5凡生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产品销售到国内电力系统,均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从国外引进的40.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批量整机或批量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在中国有资质的试验站进行全部型式试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应在中国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7.6为了解各地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的生产范围和供货品种,防止无序生产和未经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建立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及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建立全国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每年发布一次公报,提供可订货的厂家、品种和规格的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8高压开关设备的更换原则
8.1凡在电网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压开关设备,可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的结果给予更换。
8.2当断路器的实际短路电流开断能力不能满足其安装地点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要求时,应予更换。
8.3凡国家或电力系统已决定停止、装用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有计划地淘汰。
8.4运行中的高压开关设备,因其性能或质量明显地不适应安装位置运行工况要求或不能保证运行安全时,应予更换。
9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