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值班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机关值班制度 篇1
为加强机关的值班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对机关值班作如下规定。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离岗,值班室必须不断人,值班组主要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接待群众来访,遇到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街道有关领导,各值班组长要做好值班交接手续,并作好值班记录,实行零记录制度。
二、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按机关请销假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值班组的班子成员及值班组长同意,可暂不参加值班,但不发当日的值班补贴。
三、临时因事因病需找本机关其它工作人员代值班的,须先告知本班的值班组长,并落实相应的代班人员。
四、值班半途离开,或不住宿应视为不在岗。
五、成立值班督查组,督查组由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地开展督查,督查情况次日公布。
值班管理制度 篇2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值班室(岗亭)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不准存放杂物和作其他使用,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3、值班室(岗亭)“车辆出入登记薄”、“来访人员登记薄”、“交接班日志”、“安全巡查记录薄”、“业主反映问题登记簿”均放在值班室办公桌抽屉内,且应摆放整齐。
4、严禁迟到、早退,上岗时严禁打瞌睡,如若发现按照《考勤制度》和《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5、上岗时举止端正,精神振作,不得聚众打闹、吸烟、聊天;仪容严整,值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头发整洁,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6、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对待来宾态度要热情,做到顾全大局,以公司利益为重。
7、班组长以身作则,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带班期间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上岗执勤人员进行整改,如若整改不力将按次对当事人进行考核。
8、上班期间不得饮酒及酒后上岗执勤;不得脱岗,如若发现给予辞退处理。
9、昼夜间的的按规定进行巡逻,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发现业主公共部位用电、消防设施未关闭时,应主动关闭,在巡逻过程中发生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前往现场处理。
10、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和人员出入情况和应注意的事项。向下一班移交第三条规定的登记台账。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11、严格遵守和落实公司其它各项管理制度。
机关值班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章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章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值班的管理制度 篇4
一、办公室值班实行轮流值班制。正常工作时间由秘书科专人值班,夜间和双休日由机要室、秘书科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值班安排表由相关科(室)负责在上月底编排分发。个别人员因事需调班的,由所在科(室)负责调整。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坚守值班工作岗位。要认真处理当班期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根据主任要求及时做出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应交接班人员继续处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符合规范,并班班移交。
三、对领导在值班记录或电话记录簿上的批示,要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不得延误。
四、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全区有关重要情况的了解掌握,对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主要负责人和常用电话号码记忆清楚。
五、主动向信息科提供值班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信息。
六、做好前来联系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做到礼貌问候,站起相迎;值班人员接听电话,用语简洁,不得用电话聊天、处理私务,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线路,保证通话畅通。
七、协助机关事务处、保卫科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领导同志的工作不受干扰。遇到闲杂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区,须主动询问,进行劝阻。
八、爱护值班室内设备,搞好值班室卫生,做到美观、整洁。
值班管理制度 篇5
一、值班分值中班和值夜班
1、值中班时间:每日上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2、值夜班时间: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3、值班时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及接待业主(住户)的报修、投诉,协调、调度各部门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4、值班视同正常上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
5、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问题要及时解决,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6、如有事不能值班,须事先向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人员顶班,自行调班,也须向办公室告知,未批准前,不允许私自调班,否则,一切职责和后果概由顶班者承担;
7、值班时,应将值班期间处理的问题及未能处理的问题,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二、交接班
(一)、接班:接班人应提前5分钟到达客服中心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1、接班人员清点值班用品,如:值班记录本、笔、手电筒、被褥等;
2、认真查阅上班值班记录,询问上班工作完成状况;
3、发现异常及不明白的地方,及时要求交班人员做出解释,并做好记录;
4、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值班记录上签名,并开始值班。
(二)、交班: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10分钟将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椅子、被褥等)。
1、检查当班值班记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如实填写当班状况;
2、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说明状况;
3、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
4、一般状况下,交班人员应将本班所发生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签字。
值班的管理制度 篇6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应提前同他人换班,并报办公室。
二、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三、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处理好各项事务,落实好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做好值班电话接听和记录。
四、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机关内的安全保卫和检查工作。
五、值班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情,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六、值班人员要自觉保持值班室的环境卫生,爱护和保管一切财务。
七、对于家中有困难或本人有伤病不能值班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以不安排值班。
八、对于临时外出、学习、开会等原因不能值班的,由办公室进行调剂。
九、女同志值班的,于下周自行倒休一天;男同志值班的,给于适当的值班补助费。
十、节假日期间,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对于因值班缺位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影响的,给与公开批评和和经济处罚。
十二、值班时间安排:男同志负责夜班,晚8点——次日早8点;女同志负责白班,分为2班,早8点——下午2点,下午2点——晚8点。每周值班表由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三、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值班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