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其他 > 合同范本 > 建设工程合同 >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实用三篇)正文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实用三篇)》

时间: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精选3篇)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 篇1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总造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准。

五.工程设备金额如下: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双方确认签订后付合同产品设备____________元,工程人员进场,付布线安装调试费: _______元 .

2、工程设备安装竣工,双方验收合格后付 元,产品保修金 元,从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七.工程施工设计

1、 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并负责交底工作.

2、 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八.施工时间

从 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期为____ 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延误人工费补偿,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50元/天

九.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纸.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若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运输方式

经双方协议本次安防工程所需的各项设备及施工材料由乙方支付一切运输费用.

十一.产品保修范围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全面实行三包,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全面三包服务。

2.保用原则

A、正常操作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未经拆修,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包换、整机一年保修服务。

B、注明“赠品”字样的随机附件,不予包换或保修。

C、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a)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包括非正常工作环境下使用,不按说明书使用所引起的损坏等;

b)用户私自拆机、自行维修、改装或经非本公司联保单位维修;

c)因不可抗拒力(如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造成的损坏;

d)无产品保用卡和有效购买凭证的,或产品型号、条码不符或被涂改;

3、其他

a)外观损坏(磨损、刮花等)将不享受退换服务。

b)因网络、无线信息服务商(运营商)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甲乙双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有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原件随货通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 篇2

一、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二、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三、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四、工程概况:

消防水池3.5 M*3M*20M

五、施工范围:

消防水池3.5 M*3M*20M包工包料施工。土方开挖、砖砌墙体及15—20公分水泥地面加钢筋,顶部用楼板,水池做防水、水池墙外用沙回填。(水池漏水返工由承包方负责)

六、承包方式:施工包工包料

七、工程期限

1. 合同开工日期:

2. 合同工期: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应于开工之日起(含所有节假日在内)完成,完工日期为20xx年12月6日。

八、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

九、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价款为

十、甲乙双方责任: .

甲方责任;

1.甲方派遣技术及管理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施工;

2.施工用电方面甲方负责将电源引入建筑主体内;

3.施工用水方面甲方负责与建设单位单位协调;

4.甲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的编写

5。甲方应及时按合同付款进度支付乙方施工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施工所需机具;

2.乙方负责为参与作业的工人购买保险费用,负责为工人购买防护用具,因乙方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事件乙方应完全负责;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参与施工技术人员电工证,焊工证及其他特殊工种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乙方应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负责工人的住宿生活;

5.建设及监理单位召开理会时乙方应派技术人员旁听并认真做好笔录;

6.建设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时乙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积极配合;

7.在工程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负责维修。

十一、措施奖惩:

1.对于施工工人个人或集体革新工艺或发明创造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效果显著者,甲方将对其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500—1000元人民币。

2.对于按时或提前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将对乙方奖励现金500—1000元人民币。

3.对于消极怠工、故意拖延工期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施工总价款2%一5%的罚款;

4.对于施工人员打架斗殴、盗窃行为处以500—20xx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损坏其他单位设备被建设单位、监理或其他单位发现并处以罚款的乙方应自己负责。

十二、付款办法;

乙方工人进场甲方先支付人民币 元,施工期间乙方可以借支工程费用,待整体承包项目系统安装测试合格,并由建设、甲方等单位验收合格后十日内(节假日除外)甲方确保向乙方支付款项达到该项目施工总价款的80%。工程经消防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由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 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质保期以消防主管部门对于该工程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下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壹年)

十三、工期顺延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应相应 顺延工期。

十四、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双应严格履行,任一乙方违约或终止合同,应承担对方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 .

十五、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遵守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八、双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

(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

(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

(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XX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