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推荐三篇】》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篇)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1
甲方: MTI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__________
乙方: __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内蒙古呼和浩特辛辛板污水处理厂泥区消化系统顺利运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系统的调试指导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同履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辛辛板污水处理厂
二、 双方职责范围及工作内容:
㈠ 甲方职责范围:
1. 根据设计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甲方应完成如下工作,保证后期的顺利进行。
仪表(流量计、液位计等)应安装到位,各项参数准确可靠。 完成设备联动试验、管道打压试验、构筑物闭水试验等,并有相应的试验报告提供给乙方。
检查污泥循环系统、热水循环系统、沼气管路连接处应严密,阀门启闭应顺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能够有效工作。
电气设备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避雷系统应可靠接地。
准备必须的安全措施及设备,如配备门卫、沼气泄露探测仪、管道泄漏点检测药剂(洁洁灵、洗衣粉等)、大型灭火器、防毒面罩、安全警示牌(禁止合闸、无令勿动等)强制排风设备、专用
防爆工具。
确定适合运输车辆的种泥投加点。
应具备双电源供电能力。
应具备给污泥加热的热源,其温
度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2. 甲方负责调试期间的运行值班、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需要,提供污水处理厂内的办公场所,乙方应合理使用。
4.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需要,提供完整的设备、设施的各种技术参数、资料。
5.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方案措施及时安排、调整生产运行,保证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6. 正式调试时根据乙方计划进度甲方需安排相应设备厂家到厂配合。
7. 甲方的指派人员应严格按照乙方的指导进行污水厂内的各类设备操作工作,保证调试工作的安全进行。
㈡ 乙方职责范围:
1. 乙方应遵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污水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制度科学合理的调试计划及方案,报监理、业主批复后并监督计划落实情况。
3. 乙方应定期进行巡视监测污泥消化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乙方根据运行需要,自备相应的运行监测设备。
5. 根据污水厂的运行情况和污泥消化系统调试计划,指导甲方运行人员实施。
6. 调试过程中收集、整理调试资料。
三、 人员安排:
乙方委派两名技术人员每天到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上述员工具备所需的充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甲方负责提供污水厂的生产运行岗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方面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 安全和防护制度
1. 乙方进入污水处理厂后,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制
度并接受甲方的定期安全检查,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
2.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配备运行及日常工作所必须的.安全防护
用品和设备。
五、 验收及移交:
本次污泥消化系统的调试以产生沼气并顺利点燃火炬并通过监理、业主验收为合格标准。调试完成后乙方移交给甲方相关调试资料。
六、 违约规定:
1. 在消化系统调试期间,如果甲方人员未按乙方要求工作,造成
消化系统调试延期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 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调试方案有问题或乙方现场人员能力有
限,导致污泥消化系统调试延期,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3. 遇到以下情况时,乙方无需承担调试逾期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调试工作暂停。
(2)由于消化系统进泥量不足,导致调试工作暂停。
(3)由于外供电线路停电,导致调试工作暂停。
(4)因设备故障或构筑物无法使用,导致调试工作暂停。
(5)因供热系统无法满足要求,导致调试工作暂停。
七、 合同期限:
本次调试时间为2个月,暂定20xx年8月20日到20xx年10月20日止,从现场具备进泥条件正式开始。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8月19日
八、 协议金额:
本协议总金额为 贰拾壹万贰仟元整(含税价)
九、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五日内,乙方开具合同额50%的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合同额的50%给乙方。
(2) 调试工作结束后,经过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合同额50%的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合同额的50%给乙方。
十、其他约定:
(一)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
除合同。如出现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
三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章)乙方: (章)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
3号2号楼C1018卫津南路76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20xx年 08月 17 日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理处,地址:________________市,账号: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________%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电动车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动车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型号:
1.3外型尺寸及重量:
6-dzm-10:长(152±2).宽(98±2).高(97±2).参考重量(4.25±0.05)。
1.4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10.50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10262-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单节10.5v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85%)。
2.蓄电池的使用:
2.1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3节6-dzm-10电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36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44.1±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涓流浮充充电,电压41.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也可采用脉冲方式充电,充电最大电流不大于2.2a;最高电压不超过44.5v)
2.2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验收内容:
3.1.1外观:
a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b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c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性能:
a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b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c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电压31.5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检验方法:
3.2.13.1.1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3.1.2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甲方职责:
4.1.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
4.2.2以3×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3.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使用天数(____月计)90天180天270天360天
放电时间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参考续行里程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使用天数(____月计)90天180天270天360天450天
放电时间120min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参考续行里程40~60km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注: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25±5℃,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75kg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
4.2.3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1)“普通铅酸型”和“代胶体环保型”出厂15个月;使用12个月。(2)“代胶体环保型”出厂18个月;使用15个月。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下列问题:①短路②断路③反极④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
4.2.4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
a/电池出厂8个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算质保期;
b/电池出厂8个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称容量在80%以上的维护电池,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
4.2.5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法和价格另订。
4.2.6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
4.3.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高邮,解释权为乙方所有。
5.其它约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