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财政研究论文6篇正文

《财政研究论文6篇》

时间:

这里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财政研究论文6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财政学论文范文 篇1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

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议会的辅助机构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

参考文献

[1],1984:Preface.

[2]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1,(4):33-41.

[3]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英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6.

[4]A—1945.Oxford:ClarendorPress,1965:1.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10.

[6]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下卷)[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94.

[7]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伟,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91;292.

财政毕业论文 篇2

[关键词]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对金融学生所学金融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全面考核,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毕业论文作为实践教学和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成为评估中的关键性指标。毕业论文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选题是否恰当,决定着论文的成败和质量。但在实际教学中,金融学本科生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往往不知如何着手,或者由于选题不当导致论文不能如期完成或质量低下,因此探讨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十分必要。

一、当前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中存在的问题

选题即选择研究课题,是确认研究对象和准备学位论文的前提性和关键性步骤,无论进行任何一项研究,都必须首先确定所要研究的问题。选题如同导演选材,正确的选题在很大程度决定着论文的成败与否,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题目的选择,题目选对了,目标找准了,论文就成功一半了。许多本科毕业论文之所以质量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选题不当。当前,金融学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选题随意性强

在实际教学中,一方面不少老师存在“重研究生论文,轻本科论文”的思想,对本科论文的指导欠认真,指导次数少,与学生交流少,对学生的选题不重视,往往是让学生自行选题,而没有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建议,或者是拟定的参考选题多年不变,早已失去选择价值;另一方面,本科学生“重工作,轻论文”,整天忙于应聘、实习、考研,认为自己的学业已经完成,毕业论文只是走过场,因此论文选题很随意,欠缺思考,只为应付了事。本科论文的开题报告本应是学生初步确定选题和教师对之提出建议的关键环节,但在教学中,存在不少学生迟迟不交开题报告甚至论文完成才填写开题报告的情况,论文开题流于形式。

(二)选择“大而泛”的宏观性课题,导致写作中难驾驭

宏观性研究的往往是一领域,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根据金融本科生的学识水平和对本科毕业论文篇幅的要求,本科生缺乏研究这样的选题所必需的专业基础和研究能力,不仅收集材料存在困难,而且写出来的东西往往缺乏深度。如“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选择”、“论金融风险和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探讨”等,就属于太宏观、太大的题目,货币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近期目标,涉及财政政策、利率、货币政策等等问题;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等;商业银行业务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表外业务等。就每个具体问题就是一篇文章,所以最好就其中一个问题写作,如: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是以利率还是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

(三)不注意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选择已经过时淘汰的题目?

论文选题应注重研究课题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当前,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正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之中,金融体系不断变革,许多新政策、新机构、新工具不断出现,应该说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学生提供了广阔的论文选题空间。但一些学生不关注经济发展动态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动向,对新事物视而不见,在毕业选题时,查找的资料过于陈旧,如2006年还有学生选择“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引进外资银行,提高银行竞争”等早已过时的题目,这反映出学生没有关注外面世界的变化,抄袭几年前的文章。

(四)选题过于平淡,缺乏创新

学术论文讲究原创性,人云亦云,乃论文之大忌。当然,对于本科论文过于强调原创性不太现实,要想一整篇文章都有创新是不可能的,但论文中应有自己独到的东西,否则这种选题没有意义。有些金融学生论文选题缺乏前沿性、挑战性,无新意,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对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途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这些问题已经研究了多年,有关论文已很多,当然这些选题并不是不能再写,而是应从全新的角度或使用新方法去探讨和挖掘,否则简单的重复没有意义。

(五)选题不切合实际,提出一些空而高的口号

有些学生在选题中不切合实际,盲目求“新”。如“国有商业银行跨国经营问题”、“组建跨行业战略联盟”、“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战略”等。商业银行国际化无疑是方向,但目前乃至长期不能实现,因为银行国际化的前提是企业国际化,企业实现跨国经营。目前全球500强,几乎都是跨国性的,进入我国的就有300家,所以外资银行纷纷登陆中国占领市场。而我国规模大、跨国性企业不多,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所以银行谈何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呢?在我国金融期货的推出一直审慎,尚在试点中,探讨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战略不符合我国实际。

二、对金融本科学生选题的几点建议

金融本科论文选题是教师和学生互动的教学实践过程,上述论文选题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基于前文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本科论文的写作

本科毕业论文虽然属于学术论文,但撰写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过程的一个步骤,不仅是为了传播学术信息,推进学科的发展,更重要的目的还在于梳理、总结学习成果,反映学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其他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教师和学生都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重视论文开题环节,提倡集体指导选题

建议在本科论文选题之前,由专业教师就选题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给学生作专题指导,并就开题报告的规范书写、论文写作规范等问题给学生作统一讲解,改变过去单个教师“一对多”指导模式,实行集体指导、集中指导,教师组(教研室)共同协商研究本科论文的指导问题,避免由于教师个体的研究水平的局限而降低学生论文选题质量。

(三)提高学生获得学术研究信息的水平,指导学生多方位收集资料,为选题打好基础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各种新政策、新举措层出不穷,而金融学生选题陈旧反映出学生对新信息的掌握较欠缺。因此建议:一是教师应指导学生如何通过网络系统、报刊杂志等渠道收集、整理最新金融信息,关注学术研究发展信息;二是鼓励金融学生参加教师的研究课题、各种学术研讨会;三是经常性地要求学生就新的金融政策展开讨论、思考。

(四)选题中注意的方面

1、注意学术价值和社会实用的结合

学术价值是选题的着眼点,学位论文应“为时而著,为事而作”,金融学是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金融学研究应讲求应用性,即具有社会实用价值。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中新问题层出不穷,论文选题应结合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现实,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选择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研究,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探求真理。

2、注意量力而行

金融本科学生应从自身学识水平和知识结构的实际出发,选择熟悉并感兴趣、有获取资料的条件,并估计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论文题目。

(1)论文选题“宜小不宜大,宜专不应泛”,可小题大做,勿大题小做。选题过大,会面面俱到,不着边际,什么问题都谈到,什么问题也说不清楚,难以将论题说深说透。选题过窄过小,发挥的空间很小,取得突破性成果十分困难。金融学生要根据自己的科研能力选择大小适中,难易适中的题目。在实际中,有些选题很好,但受知识、水平、资料有限,难以完成,最好放弃,不要好高骛远。

(2)所选题目要有一定数量与质量水平的文献资料作为研究基础。论文的选题应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通过前人文献资料的掌握,可以了解所选题目应涉及的内容、历史和现状,这样才能找到选题的新视角。因此,拥有大量翔实、丰富的文献资料有利于高质量金融论文的写作。

财政学论文 篇3

【正文】

当前,中国的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已逼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适时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法治既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这一发展内容和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和路径。财政[1]法治,由于关涉政府与人民,财产与税收,自由与福利,从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起着排头兵和突破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如何在财政法治建设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理念,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目的和要求,是当前财政法学界需要认真思索和回答的重大课题。

一、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与财政法理念之转型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这一点,对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而言,可谓直接指明了发展的目的和归宿,道出了财政法治的理念和精髓。财政,是一个多维概念,它是一个政治的范畴,也是一个经济的范畴,还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然而,在时代,它首先是一个法律的范畴。财政直接关涉国家与其国民[3]之间财产和自由权利之分割。从直观和表象上看,国家的财政权及行动权力[4]与国民的财产权、自由权利属于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从本质和深层次而言,两者又是对立统一和相互依存的。国家财政收入仰仗国民财富之创造和供给,由此决定国家财政权以国民财产权为存在之前提和基础;[5]另一方面,国民的财产权有赖于国家财政权之保障。“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它所余财产的安全和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6]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平稳发展以及公民的福利保障更有赖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运作。因此,公民的自由发展权还有赖于国家财政权的有效行使。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财政权力并不总是能够时刻铭记国民财产权之基础性地位,同时,更常常基于权力趋于腐败和滥用的本性,走向国民自由权利之反面。因此,在理念上厘清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本末关系,在制度上保障国民权利之本源性地位,是确保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关系中统一超越对立,依存发展为良性互动的唯一路径。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一命题的破解是以取代专制政治,以权利本位取代权力本位,以人民、法治和人权保障作为财政权运作的宪法规则,以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作为财政权运作的目的和归宿,从而有效地确立公民权利的本源性地位,并将财政权驯服于公民财产自由权之下。我国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之后,同样以人民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利益的本源性地位,并以财政权力的积极运作,确保人民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平等实现。可惜的是,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包,无所不在,湮没了公民个体权利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使得公民权利成为臣服于国家权力、仰仗于国家权力的第二位的权利,公民义务则成为领先于公民权利的先在而受到过分强调。在财政领域,尽管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解决了财政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但是国库中心主义、财政权力本位的观念占据了财政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过于泛化的财政权力大大限制了公民自由安排劳动财富并自主发展的权利和空间。[7]在这种状况下,权利必然驯服于权力,敬畏和顺从于权力之下,难以确立自身本源性的地位和伸张自己自由发展的本性。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昭示着中国财政法理念的正式转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取代计划、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工与互补,义务本位的法制建设逐渐转型为权利本位的法治建设;而财政,也在国有资产的大量退出和税收依存度的逐年上升中,逐渐从全面干预缩小和规范为公共物品提供的必要限度之内。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最初阵痛期而走向成熟和完善之时,将财政法的基本理念由国库中心、财政权力本位观转型为公民权利本位观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所谓公民权利本位观,即公民权利为国家财政权存在的全部意义和目的,国家财政权不仅以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而且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本源性和第一位的意义,而国家的财政权以及以其为依托的各项行动权,全部服务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公民自由发展权的促进。除此之外,国家财政权别无自身独立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必然表现为公共财政。即国家财政权作用的力度和范围,以满足公民的公共需求和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为尺度和界限,超出此界限和尺度,财政权就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并有腐败和滥用之危险。德国在1995年6月22日的一项判决富有深意,法院认为,如对纳税人征税使其整体税负超过其财产收入的50%即违反德国宪法保护的财产自由处置权,而且这种违反并不属于社会福利目的的限制范围。[8]此判决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和启示是,税赋取之有度,即使高举社会福利之公益旗帜,也不能侵夺纳税人对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从计划财政和计划经济转型而来,因此,政府与市场的功能还需进一步界分,以此确定政府财政的量度,避免财政的过分攫取超越公民财产权承受界限,侵害公民自主处置财产和自由发展的空间。还有一个更为重要且需引起警示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很不规范,税收的依存度并不高,尽管自1999年以来税收收入连年超常增长,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国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结构,就会发现税收、收费和国债呈三足鼎立的局面,明目繁多的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并未纳入预算收入的口径。相对于刚性较强,立法较为健全的税收而言,尚未纳入法律控制的收费和国债等隐性税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更为隐蔽和危险,前者常伴随着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而后者则易引发预算赤字和财政风险,而比这更为严厉和深刻的是,一旦政府的收入不必依赖刚性日强的税收,或者不必完全依赖税收时,公民也就失去了以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对抗和制约政府的机会,也就难以监督和保证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服务于公益,服务于纳税人之所需。因此,当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财政法领域的贯彻和执行,不仅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践行,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

所谓财政立宪,就是将国民生存发展所依凭的财产权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服务于国民财产权和其他自由权利,对国家财政权进行分权和限权,并以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平等原则、财政健全原则予以宪法规制。财政民主原则是指财政权力实行民主统制,它包括横向的财政分权和纵向的财政分权。横向分权,是指财政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横向划分。横向分权是实现财政权的民主统制的核心,它要求财政立法权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所独享,即使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的必要,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确保财政立法的民主统制。纵向分权,是为了反映地方居民在公共物品需求方面的地区性偏好,实现财政的纵向公平,在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基础上,将财政权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有效划分。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我国均未能很好地体现财政民主原则。目前政府主导立法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占据显著的地位,大量的部门规章更是侵蚀了立法的民主性和法定性。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也并未建立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而是由中央政府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的需要随意以规范性文件调整,严重损害了财政的民主性和法定性。地方政府缺乏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必要的财权,是当前我国县乡财政极度困难,地方财政行为失范,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重要根源。

财政法定原则,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避免权力作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国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原则与财政民主原则紧密相关,一体两面。要实现财政的民主统制,一定是财政法治;而要实现财政法治,一定是法律充分体现民意。当前,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中,除了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地位外,还应赋予公民对财政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具有将收支情况公布于众的法定义务,以增加财政收支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财政权的行使内容、方式和目的服务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所需,同时便于公民的监督权的行使。财政民主和法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所有的财政收入均应纳入预算内管理。除了继续加强税法执行的刚性外,收费、公债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均应纳入法治化轨道,避免成为政府部门任意裁量决定的自由领域。另外,要提高税收的依存度,不仅是使公民在税痛感中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力,而且要使政府在收税难的税痛感中,真正认识到财政取之于民、服务于民的本质,从而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慎运用。在税制的结构方面,也应该加强直接税在整体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间接税的一个弊端是使真正的负税人处于“植物人”的地位,不能以纳税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也无法对自身的税负有更确切的了解,从而使纳税人作为者享有的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的机制难以实现。[9]至于财政平等原则,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则。此处的平等不仅指形式公平,还是实质公平。在财政收入面,税收应该遵循量能负担原则,以此将税收的缴纳与公共物品的获取相隔离,保障每一个公民基本生存权不受侵犯。财政的支出面的平等,则是保障全体国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而且对于弱势群体,财政的支出应该体现倾斜和更多关怀,确保他们能享有同质的平等发展机会和社会福利水平。至于现在问题颇多的收费,应该严格遵循成本补偿原则,避免成为相关部门和个人垄断谋利的工具。[10]

财政健全原则,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是财政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近年来,我国连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规模很大,累计发行的国债虽未超出国际警戒线,但是如果将地方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早已突破警戒水准。因此,当前需要调整财政政策为稳健的财政政策,以实现财政健全原则的要求。同时,应该修订预算法和制定国债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控制以及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的法律控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加强预算监督,防止政府部门通过不规范的“预算调整”来增加举债的数额,依预算法行使改变权或撤销权,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财政健全原则事实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要求的延伸。如果政府不遵循财政健全原则,财政的民主和法治必然丧失殆尽,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这既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会危害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财政健全原则是中国今后财政法治建设需要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与财政法制改革之取向

马斯格雷夫认为财政有三大职能:配置职能、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配置职能即基于公共需要和市场失灵而对社会总资源在私经济与公经济部门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分配职能即通过国民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和调节,使之符合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分配状态;稳定职能,即利用预算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从而保持高就业率,稳定的物价水平和适度的经济增长率,以及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12]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还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均离不开财政三大职能的有效作用。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分工与合作更为精细和紧密的时代,公民个人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力以及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均需要财政三大职能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挥作用,而不能有失偏颇。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突出矛盾表现在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以及人与自然的矛盾。为此,科学发展观明确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下面,本文将结合财政职能的发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具体解析我国财政法制变革的方向。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的“三农”问题而提出的发展对策。“三农”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失衡的一个重要表现。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农民增收长期迟缓,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这不仅是农民作为公民的平等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容易引发合法性危机的政治问题。三农问题的关键和核心仍是农民权利保障问题。对于财政法制变革而言,应该整合现有的财政支农政策,根据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从财政的收入面、支出面和配套政策方面予以调整,充分发挥财政的配置和分配职能。在收入面,农业税费一直是农民不能承受之重,也是治乱循环的症结。自从2004年国家大规模减免农业税以来,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备受指责的农业税已经准备提前退出历史的舞台,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因为农业税减免而造成的乡镇财政缺口如何解决,农村是否成为无税区?如何形成规范的农民与国家的财政法律关系?这是财政的分配职能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可行的方案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将取消农业税后的农业收入、农用土地和农业产品纳入统一的所得税、财产税和商品税等税制体系中,在税法上彻底改变农民身份的歧视性待遇,也解决依附于农业税的各种集资、收费、摊派等不规范的财政现象。乡镇财政缺口问题[13]需要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这对于地方财政困难以及区域财政发展不平衡的解决均是一个重大的缺失。另外,法定的财政分权应该从省级进一步细化到县乡级财政,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权,以财产税制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的稳定供给问题。在财政支出面,突出需要解决的是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农民与城市居民最大的不公平待遇不在于收入面,而在于支出面。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本应由政府负担的公共支出,主要的两块是教育和医疗。其中,教育不仅涉及农民的减负减支,更关键的是涉及农民及其后代的发展权问题。因此,财政支农力度,不仅是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扶持和投入,更重要的是建立免费供给的农村义务教育体系和农村公共医疗体系。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也应逐渐覆盖到农村和农民。此外,财政在农村地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也应加大投入力度,不仅改善农民的公共服务质量,而且也使得农村与城市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促进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财政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也是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的举措。发达国家对农业一般均给予特别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我国在涉农税收方面同样可以在税率、计税依据、税额核定以及征收方式方面适用较工商业税收更为优惠的规定,以实现不同产业之间税负的实质公平。

区域经济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经济发展失衡的另一个表征。这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及偏重沿海东部地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极强的关联性。目前,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国家已经出台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基本政策,财政支持力度也逐渐从东部转向西部和中部。但是,当前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是,过渡时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资金管理不规范,而且受财力所限,扶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能力十分有限;其次,现行财政体制按“基数法”进行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不仅未能解决历史积累的地区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而且以体制方式肯定这种差距,不利于改善落后地区的财力状况;第三,专向拨款和结算补助均没有规范的分配方式,随意性较大,导致东部地区的拨款实际仍多于中西部落后地区。[14]第四,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财权配备也不合理,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制约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使得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难以起到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主导作用。协调区域发展的财政法改革方向是,首先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建立以宪法为统率,预算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为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赋予地方必要和适度的税收立法权,规范财政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方式;其次,加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因素法代替传统的基数法确定转移支付的比例和额度,将人口数量、城市化水平、人均GDP、人口密度等纳入因素法考量的范围,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使财政的支持力度真正体现在落后经济地区。再者,简化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重新归并现行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向拨款、结算补助等四种转移支付形式,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专向转移支付相配合,特殊性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形式。[15]第四,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解决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失衡和公共服务差距问题。最后,加快财政立法,在已有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加强财政支付的刚性,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稳定、规范的制度供给。

统筹人与自然的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发展,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也标识着我国在正确认识自然、环境和资源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关系后,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存”观念的重大转变。由于生态环境资源具有产权不明晰、强烈的外部性特征,因此存在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属于适宜由政府提供的典型的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从行政管制转为更为有效地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进行经济调节,以引导和促进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财政在此方面的作为包括两方面,在财政的支出方面,运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环保信贷、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清洁能源基金等方式加大财政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综合治理的投入,帮助修建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开发经营可再生能源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另一方面,在财政的收入方面,主要是建立完备环境税费体系,除了遵从受益者负担和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建立环境污染排放和整治的收费机制外,更为重要的则应该是建立一套有机配合、公平、合理的环境税制体系,以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和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环境税制。以丹麦为例,1992年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对含碳燃料根据含碳量的高低按差别税率征收;1996年为回应国际条约关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标准要求,开征了二氧化硫税,以增加使用含硫燃料从事生产的成本,降低整体能源消费,刺激以低硫燃料代替高硫燃料,减少排放量。其他开征的环保税则包括垃圾税、车用燃油税、自来水税、一次性使用餐具税、氯化熔剂税、杀虫剂税、镍镉电池税等。[20]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环境税制,目前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现行的资源税偏重于对资源使用的级差收益进行调节,而缺乏能源节约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使用的刺激作用;对汽油开征的消费税也未区分无铅汽油和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在增值税方面,对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碳制品、化肥、农药等适用的均是低税率,仅顾及作为生产的初级投入品和居民生活的必需品的低税负要求,而缺乏环保方面的考虑。此外,机动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在税制设计方面明显表现出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因此,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亟需建立涵括所有资源、污染物在内的公平、效益的环境税制体系。改革的方向是健全资源税,改变资源税覆盖面窄、税负低的现状,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资源的各个领域,同时要调整税率,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而且还需将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成本考虑在内。其次,对污染物开征环境税,征税对象包括车用燃油、二氧化碳、氟里昂、一次性包装袋和餐具、镍镉电池、杀虫剂、农药、化肥等。三是充分利用差别税率,如对汽油区分无铅汽油和含铅汽油,低碳燃料和高碳燃料,低排放量车辆和高排放量车辆,高回收产品和低回收产品进行能源消费的引导和调节。四是充分运用直接税扣除、减免措施,鼓励清洁生产、环保企业的发展。如与环境有关的资本支出包括防治污染、废物回收或利用等项目的资本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对环境无负效应的投资或旨在减少对环境负效应的投资按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抵扣,对控制和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等等。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无论是从经济的全球化,还是从中国加入WTO的现状来看,中国已经不能脱离世界经济的规则独立发展,而是必须积极主动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充分利用开放、循环的世界经济体系,在尊重和遵循国际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谋求自身最大的发展。当务之急是遵照WTO的要求,建立统一、公平、透明、高效的税制体系。统一是公平税负的前提,公平是税制的核心,而透明则需提高我国各税法的法律级次,将暂行多年的法规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同时增强规章性文件的公开性和规范性。高效应该是最具技术含量的税制改革要求,无论是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还是税收优惠措施的取舍,既要符合国际条约和双边税收协定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对经济的稳定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要求。例如,上文所提的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一个单纯考虑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利用的问题,而是必须统筹考虑国民经济的竞争力问题。尽管美国、日本以及荷兰、丹麦等国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甚至自身标榜为地球环境保护的领头羊,但在税制的设计上却非常顾惜企业的竞争力。例如丹麦开征的二氧化碳税,对企业适用较居民家庭为低的税率,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企业以及总税负超过企业增值额3%的企业可以选择与环境能源部签署协议,获得减税。在能源密集型企业中,则选择参与国际竞争的钢铁、水泥企业采用低税率,而对那些竞争力影响不大的企业,则使用了世界上最高的二氧化碳税税率。此外,丹麦还实行绿色税收的返还,将全部或部分的绿色税收通过减少其它与企业相关的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返回企业。[21]因此,我国在相关税制的设计时,也必须结合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竞争力的保持。仍以环境税为例,在课税对象上,结合资源优势,对影响本国的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环境税缓征、少征或不征,对资源优势和工业竞争力不大的环境税收则尽早开征并适用较高的税率。在课税环节的选择上,兼顾效益性和公平性,某些对竞争力影响大的税收尽量在消费环节征收而不是生产环节征收。在税收的减免退和补贴方面,则可以考虑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对用于公共服务、服务于弱势群体和保持工业竞争力的项目免税。[22]另外,对企业的税负进行综合衡量,在提高环境税负的同时,适当降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税负。通过绿色税收的返还,减少企业对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以保持企业竞争力。再如时下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必要性已经无需多言,时机也不能再拖,关键是如何处理曾在吸引外资方面立过汗马功劳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可行的策略是“先并再调”。首先应果断地将两税合并为一税,统一基本的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扣除标准等,以解决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的问题;其次,安排一个适当的过渡期,如2-3年,继续保留曾经适用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方面是兑现先前外资企业设立时的承诺,另一方面也给予外资企业调整、适应的必要时间,以期平稳过渡。再者,将普遍优惠的税收政策转为重点优惠政策。对我国急需的高新技术和短缺资源实行重点优惠,增强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最后,还应充分利用WTO规则所允许的补贴规则,扶持本国经济发展。例如,对小型产业的普遍性补贴;资助由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与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订合同进行的研究活动;资助国内落后地区;对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保要求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等给予资助。[23]

三、结语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理查•马斯格雷夫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一个国家处于经济增长或发展的初级阶段时,政府对公共部门的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投资总额中应有相当的比重,以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起飞”的中级阶段奠定基础;而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级阶段以后,政府仍应对公共部门进行投资,只不过此时的公共部门投资将逐渐成为日益增长的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24]我国当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属于政府主导型,这决定了政府的财政行为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仍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尤其在经济的宏观调控、城乡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社会保障的供给以及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应该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愈是需要财政权力作用的地方,则愈是凸现控制财政权力之必要性。以人为本所折射的公民权利本位的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起着“权利控制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的根本导向作用,在制度建设上则须加快财政立宪的步伐,依据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平等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四大基本原则切实将财政权力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如此,方能构建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和谐的社会。

【注释】

1本文所言的财政,是包括税收在内的广义的财政。现代社会,税收占财政收入的绝大比例,也是法治国家

汲取财政资金的主要途径,因此,税收历来因其重要性而有独立于财政研究的事实。但,这并不表明税收可以脱离财政的范畴而自行发展,相反,因为对税收支出的关注,对税款用途的监督,使得税收有着重新融入财政大循环中予以系统研究的必要,由此也带动了整个财政法的勃兴。税收是财政框架下的税收,财政是以税收资金运动为核心的财政,财政税收本为一体。因此,本文并不为突出税收而采用时下流行的“财税法”之提法,而力图以“财政”代之。

2:《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3需要声明的是,本文对于国民、公民、人民等概念并不加以严格区分,而是视不同语境需要而交互使用。

4笔者所称的行动权力是一个概括的指代,指一切建立和依托于财政之上的国家的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但也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正如公民需以一定的财产权为基础方能行使自由权,国家的行动权也须仰仗财政权。国家的财政权与公民的财产权相对应,国家的行动权与公民的自由权也是相对应的。

5“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然后才由国家这个公共机构加以提取。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公民劳动成果的转化和派生形式,国家权力则是国家以税收等法定形式抽取自公民社会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引自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13页。

7这种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源于这样一种理念,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高于公民个人利益,并能取代和自动实现公民个人利益,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民主性质能当然保证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一致性,由此国家财政权力可以代行和安排公民的财产权,由此指导的财政不以税收为依赖,而以国有企业的集中计划运营为核心,广泛深入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领域。国民创造的大部分财富非以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存在,而是成为财政统一计划分配的资金。由此,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公民自由发展权自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82Bvl37/91publishedinOfficialTaxGazette(BStBl)Ⅱ1995at655ff.

9王怡:《立体中的赋税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0当前,很多规费的收取超出填补或弥补成本的范围。如高速公路、桥梁费等在收回成本以后继续收取。

11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9期。

12[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3自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先后取消了原先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如乡统筹、教育集资等,乡镇可用财力突然间变得极为窘迫。一项调查显示,全国现有乡镇近五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约400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如果将村级组织的债务一并考虑,债务总额约4000亿元~5000亿元。引自《中国税务报》2005年2月16日头版《县乡日子过好了,农民减负才持久》。

14潘明星、张静:《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

15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16城市新弱势群体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失业率上升而出现的城镇贫困人口阶层。他们由于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而难以就业,即使就业也基本属于临时就业或弹性就业,就业质量低,不稳定,享受不到各种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下岗失业人员和进程务工的农民是城市新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者。在数量上,他们已经超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生活水平上他们出于社会的最低点。这一新的弱势阶层现在逐渐引起学者的关注。参见刘军:《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与税收探索》,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

17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上的传统、主流的就业形式。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时工等。据《中国就业报告》的统计,目前在累计255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约1500万人从事灵活就业;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民也从事着灵活就业。(参见刘军:《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与税收探索》,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灵活就业能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效解决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但需要关注的是灵活就业的劳动保护、社会福利保障问题。

18安体富:《5000亿的增收税款往哪花》,载《中国税务报》2005年3月4日第8版。

19安体富:《5000亿的增收税款往哪花》,载《中国税务报》2005年3月4日第8版。

20参见高萍:《丹麦“绿色税收”探析》,载《涉外税务》2005年第4期。

21参见高萍:《丹麦“绿色税收”探析》,载《涉外税务》2005年第4期。

22参见侯作前:《经济全球化、WTO规则与中国环境税之构建》,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

财政学论文 篇4

(一)实践实训教学环节缺失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离不开实践。随着市场经济对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要求的加强,对财政学专业的相关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让学生能在未来的就业市场顺利找到一席之地,必须在实践教学、实训教学方面狠下功夫。

(二)评价考核体系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提高

目前财政学专业课程依然沿袭了传统的考核方式,学习效果的评价基本以教师命题为主,考核的方法大多采用笔试。试题依然采用传统的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等为主。考试形式单一僵化,甚至一些考题陈旧落后。由于财政学专业许多课程实践性较强,学生只能选择死记硬背方式。严重压抑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缺少实践能力强的教师

目前高职院校新进教师基本是从校门到校门,即使学历层次较高,但缺乏专业实践知识、技能和经验。原有专业课程的教师,包括那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真正具有从事过财政、税收、会计实践活动经历和经验的极少。教师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的缺失,直接制约着学生财政学专业职业能力的形成。

二、改革财政学专业教学,促进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一)创新课程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为教学提供了高密度的信息传播手段,教师要依托这个优势,掌握多媒体教学技术手段,收集相关各类资料,创新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学服务。一是课堂讲授法。通过教师对财政专业相关课程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理论的讲解,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课堂讨论法。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以理论涉及的社会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开展一些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探讨;三是典型案例分析法。选择学生代表,要求充分收集资料并做成PPT。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运用,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还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生举一反三的创新能力。

(二)强化实践实训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

财政学专业所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会计等都是距离市场最近的学科。通过在财政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派学生到社会单位顶岗实习,到专业实训室演习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体系、纳税与征管、会计核算等操作,可以让学生对实际工作有真实的感受。

1.构建教学、实践、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实践平台利用寒暑假,选派学生到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单位参与工作实践或顶岗工作,使学生掌握财政学专业工作的方式与方法,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与单位与社会人打交道的能力,为毕业后迅速融入社会打下基础。专业教师与可以利用理念知识优势,为社会单位开展一些干部培训服务。

2.在学校实训室开展专业实训教学利用学校建立的财政、税务、评估、会计等相关实训室,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安排实训课时,到实训室演练政府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企业纳税、税务机关征收与稽查、会计核算等相关软件。通过学生实际操作,了解实际工作的流程。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学专业课程考核体系

为了激发学生对财政学专业的学习热情,不但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学专业课程考核体系。财政学专业课程的考核既要能体现理论知识的掌握,又要展现学生能力水平。在考核的形式上,可以采用闭卷与开卷笔试、学生平时案例分析、平时提问、上机模拟、对社会热点的调查报告、口头提问、平时成绩等多种评判方式,摒弃一卷定成绩的简单做法,根据平时记录及各项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专业水平

财政学论文范文字 篇5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论文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经上级下达审批指令后,单位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分配,并且需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就目前的事业单位而言,缺乏足够的管理措施,致使资金在使用上存在若干问题,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不利于专项资金所用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起不到资金的使用目的,影响单位的形象。

一、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上依然存在漏洞,诸如在预算上往往不够科学化,支出上具有任意性,绩效的评价上缺乏完整的体系等。下面就将具体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管理制度上缺乏针对性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上出现了一系列方法,但是方法的针对性不足,与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吻合度差,往往是借助其他资金的管理方法再转移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这造成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与制度的规定会有所出入。

(二)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中规范性不足,预算质量偏低

在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上需要具备完整的体系,避免出现资金申请上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但是有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上往往缺乏足够的支持论证,对资金的可行性的研究上存在不足,往往会占据资金空间,但是在使用安排上却缺乏完备的安排,预算工作严重脱离现实,往往具有任意性,主观性,预算编制工作往往与实际情况会出现过大出入,不能够体现出预算的科学性。

(三)在资金的使用上存在漏洞

行政事业单位在获取专项资金后,在使用上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存在将资金使用到经常性项目中,出现资金的挪用现象。再者,专项资金在使用后若有剩余后应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但是多数单位在有剩余的情况下,依然滞留在本单位中,或用于其他项目,或成为日常性费用。

(四)单位的财务人员起不到相应的监督控制作用

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方面存在要求上的不足,重视程度也远低于经营性企业,在专项资金的会计管理上部分单位的财务人员仅仅是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审核等,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五)专项资金的运用上缺乏绩效评价,为实现全程控制

事业单位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设立专门的核算管理小组,实现资金运用的全程控制,但是目前的事业单位在将资金转移到单位账户后,对资金的运用上缺乏事中的监控、事后的评价,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绩效评价,不能够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资金的目的出现模糊性,社会效益低下,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二、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财务管理力度,增强财务的控制意识

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资金的运转监督等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控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凡是动用资金的地方就需要有匹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资金的支出实现控制,避免出现资金的流失。为了加强控制,首先需要做好制度上的建设,增强对资金使用者的制度约束,使专项资金的使用经过汇报、审批、检查、绩效评价等一系列流程,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实现科学化,再者,增强资金的控制,需要实现各个岗位职工的以身作则,确保员工的高素质;最后再结合员工在财务控制上的强烈意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实现全面控制,增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实现专款专用,增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是事业单位为了特定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金,需要在资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实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目的。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用,上级单位需要对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不时进行抽查,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要求进行整改;单位自身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审查小组,增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

(三)在单位内部健全管理制度

在具备良好的运行体系下,需要有权威的制度进行约束,同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在审批、下发、使用、结算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使用的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实现资金的使用上的规范性。通过完善有效的财务制度,实现专项资金的控制,通过严苛的违规处理方法,实现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震慑,实现每个员工都按规办事,以身作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中体现员工的监督作用,确保资金在每个环节都处在正常的运转之中。

(四)增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资金的高效使用

由于专项资金需要运用到具体的项目之中,加强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资金使用监督尤为重要,特别是项目期间上的控制与资金使用的预算工作。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中,需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库,增强项目的审核,做好项目的会计资料的记录,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在对项目库中数据实现准确记载的前提下,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的预算,一方面增强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实现预算的科学性确保预算工作能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加强预算工作的合理性。

(五)加强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在对专项资金加强科学编制预算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监督,不仅仅在事后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财政部门内部检查与资金管理部门的日常跟踪监督相结合、与单位预算编制部门相协调的监督审查机制,将对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督贯穿于资金活动的整个过程,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专项资金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专项资金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表现。

财政研究论文 篇6

本文认为,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当前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必要保证。目前推动经济增长的需求因素还不稳定,解决制约经济增长的体制和结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我们要做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3-5年的准备,但其力度也可能会随着需求的平稳回升而逐步减弱。

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扩大国内需求,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确保了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2000年中央决定继续发行长期国债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这将是政府连续第3年大规模举债。那么,目前债务规模是否过大?财政的债务危机存在与否?“2000年会不会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最后一年?”等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财政政策非“积极”不可

自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已连续7年下滑,GDP增幅从1992年的14.1%下降到1999年的7.1%左右(预测值)。虽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亚洲金融危机等原因,使目前经济增速下降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长时间的下降已产生许多社会、经济问题,如不扭转这种趋势会使问题解决起来更加困难。解决我国内需不足、通货紧缩的问题,缓解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保证整个改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当前经济增长的形势已经比较严峻了,必须采取措施抑制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回落。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从货币政策来看,国家先后采取了连续降低银行利率、取消信贷规模、加大消费信贷、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但由于体制结构和市场情况等原因使得单一的货币政策对刺激投资、消费的效果不大明显,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限。而且,金融运行本身也出现偏紧趋势,基础货币投放渠道不畅,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幅下降,1999年11月末M2增长14%,增幅比年初回落3.95个百分点;11月底,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上年同期少增1000亿元,贷款余额增长12.3%,增幅已连续9个月逐月下降,成为近两年来的最低点。这对进一步采取积极货币政策治理通货紧缩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所以,从目前情况看,在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下,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明显。

1.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当前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必要保证

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预算的盈余或赤字、债务规模的缩小与扩大,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经济周期波动来进行“反周期”调控操作。当经济运行处于低谷阶段,必须采取扩张性政策,只要经济总体上还没进入自发性扩张阶段,扩张性调控政策的取向就不能改变。目前,我国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等问题制约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为此国家连续两年实行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工业生产实现平稳增长,企业库存减少,经济效益出现明显回升,外贸出口大幅度增长,物价下降趋势也出现缓解。积极财政政策对抑制经济进一步下滑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经济重新启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经济增长速度尚未进入稳定回升区间,1998年增发1000亿元建设国债并配合1000亿元银行贷款用于扩大内需,实现了当年经济的稳定增长,然而进入1999年,随着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的逐步减弱,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出现逐季回落,GDP增幅由1998年4季度的9%下降到1999年第1季度的8.3%、第2季度的7.1%、第3季度的7%。

鉴于此,国家在1999年下半年又增发600亿元国债并采取了一些相关举措,第4季度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势头得到初步抑制,全年经济增长速度预计将达到7.1%左右,但民间投资增幅依然不高,说明经济增长仍主要依靠财政投资力度的加大。我国经济景气还未回升到相对稳定区间,市场预期还未普遍转旺,市场自发需求还没有出现明显扩大,如果不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两年来政策的实施成果将前功尽弃,我国经济仍可能陷入长期低速增长状态,对扩大就业、加快改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2000年中央决定继续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续发长期国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继续执行好1999年出台的调整税收和收入分配政策以增加消费和出口,保证国民经济实现稳定增长。至于2000年以后的财政政策取向,将取决于2000年经济发展情况。如果2000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回升,经济运行质量出现较大提高,就可以适当减小财政政策的力度,但从需求角度分析,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可能性较大。

保持财政投资力度是促进投资需求增长的主要力量。1998年以来财政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这种投资主要作用于当期的经济增长,其产业拉动链条短、投资乘数较小,投资力度减弱马上会影响到经济发展速度,而且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因此,必须保持一定的投资力度。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国家投资力度的加大并没有将民间投资带动起来,1999年上半年集体投资和城乡个人投资分别增长3.2%、7.5%,不仅大大低于总投资的增长,而且也比1998年全年下降了5.7、1.7个百分点。在社会投资难以启动的情况下,投资增长就只有依靠财政投资保持一定规模。可喜的是,1999年下半年以来,财政政策在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注意发挥了财政杠杆作用,增发的600亿国债中有153亿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同时,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等多项政策,民间投资持续低迷的状态将会出现改变,但目前我国经济刚刚摆脱下降趋势,民间投资仍持观望态度,只有经济复苏趋势得以确定,民间投资才会跟进,再加上投资回报率不高、民间资本在投资领域上受到限制等因素的影响,预计民间投资近期出现快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今后两年我国投资增长仍将主要依靠国有投资,直到财政扩张性支出带动出市场需求的自行扩张。

加大财政支出是提高消费需求的重要因素。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降低,下岗职工增多,人们对收入增长的预期降低,而住房、医疗、失业、保险改革的深入使居民储蓄的动机明显增强,导致消费倾向下降,消费市场疲软。当前启动需求最关键的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提供制度化的公共福利保障,稳定人们的预期,从而产生相对平稳的消费。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除企业及职工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外,财政部门需要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国家加大了财政政策直接启动消费需求的力度,1999年出台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措施,为此财政1999年需支出540亿元,2000年支出将超过1000亿元

。此外,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以改善消费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等问题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上述这些支出在短期内都不会出现减少趋势,所以,财政力度加大的方向在2000年之后不会发生明显转变。

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是恢复出口增长的重要动力。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将加快,贸易总量有所提高,有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但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东南亚国家对我国出口竞争压力的加大使我国外贸大幅度快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国家采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办法促进出口的增长,1999年两次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累计下达635.85亿元出口退税计划。在汇率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预计今后几年出口退税率减小的难度很大。

2.加快结构调整、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的大力配合

我国这次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是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国内供需结构、产业结构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发生的。治理通货紧缩,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必须在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配合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工业生产能力和产品过剩,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产业、产品结构趋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高。对此,国家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一方面按照市场需求,加强控制总量、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的力度,而这就需要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持续增加核销破产及兼并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1996-1998年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已累计发放900亿元),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这也需要财政信贷部门的大力配合。1999年国家拿出153亿为企业技改投资提供财政贴息,2000年将继续支持企业技改贴息。同时从1999年开始对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开始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此外,国家将发挥财税政策的扶持作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加大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后,将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险金。可见,今后几年,我国有继续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需要。

总之,目前推动经济增长的需求因素还不稳定,解决制约经济增长的体制和结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我们要作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3-5年的准备,无论扩大需求,加强基础建设,还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结构升级,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需要继续保持一定力度的财政政策和更加灵活的货币政策。但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可能会随着需求的平稳回升而逐步减弱。

财政政策扩张余地仍大

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持续扩大,国债发行累计余额已达到约8000亿元,2000年我国政府仍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债务和赤字规模还将有所扩大。从宏观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出发,扩张财政支出、扩大赤字规模可能导致政府的偿债危机、引发通货膨胀、对私人投资产生挤出效应等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发生这些危害的可能性不大。

1.我国目前债务和赤字规模扩大仍属可承受范围,引发政府债务危机的疑虑尚无必要。

1994-1997年我国赤字规模分别为574.5、581.5、529.6、555.1亿元,1998年我国发行国债3891亿元,赤字规模960亿元;1999年实际发行国债4015.03亿元,赤字规模达到1803亿元(其中预算数为1503亿元,新增600亿元国债中有300亿元是中央代地方财政举借,不列入中央财政),分别比上年增加207、843亿元。国债及赤字规模的急剧扩大增加了我国财政的债务负担,但仍在经济承受范围之内。从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占当年GDP的比率)和财政赤字率(赤字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国债负担率1997年为8.1%,1998年约为9.9%,1999年约为10%;财政赤字率1997年为1.5%,1998年约为2.2%,1999年约为1.7%,而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债务负担率为60%,财政赤字率为3%,我国目前的指标均大大低于国际警戒线。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隐性赤字,如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国有银行的呆帐、国有企业的潜亏、粮食企业的挂账、各级政府欠发的工资等等,即使把这些隐性赤字考虑进去,债务负担率会有所提高,但占GDP的比例仍会在一般接受的警戒线之下,因此继续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仍有余地。而且,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保证经济增长也会增加税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比如从1999年1-11月份情况看,全国财政收入982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2%,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增长24.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6%。全国财政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48亿元,预计全年中央财政赤字可以控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数额以内。

目前,我国虽然不存在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但财政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是“两个比重”过低,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及中央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低。这一点从统计数据的国际比较和赤字依存度、国债依存度指标都能明显反映出来。据世界银行统计,80年代各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水平大致为:低收入国家23%,中等收入国家27%,市场经济工业化国家40%。而我国199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12%,中央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占50%左右,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使得我国财政运行存在不小压力。从赤字依存度(财政赤字/财政支出)和国债依存度[国债发行额/(财政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指标来看,1990~1995年工业化国家中,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财政赤字依存度平均为15%,其他国家平均为10%;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国财政赤字依存度平均为30%,其他国家平均不到10%,我国在30%左右(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计算),我国的赤字依存度显然较高;1998年全国财政债务依存度为25.23%,而中央财政依存度为56%,也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我国的财政赤字率较低,而赤字依存度较高;国债负担率较低,而国债依存度较高,说明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中央财政支出占GNP的比率相对较低。财力的明显不足使得财政调节经济的范围特别是在进行总量调控时,会随着财政规模的相对缩小而收缩,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尽快提高国家财力集中度,切实改变财政的弱势地位。

2.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的扩大不会间接引起通胀风险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虽然扩大一些,但财政赤字完全是依靠举债来弥补的,自1993年之后我国已不允许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来实弥补赤字,所以不会由赤字规模的扩大直接形成银行增发货币从而引起通货膨胀。而且,从金融市场的应债能力看,当前金融机构资金偏松,银行有1万多亿元的存差,近两年增发的国债全部卖给国有商业银行,有利于将银行资金转化为

投资,提高银行资金运营效益,不仅不会导致货币过量发行而引发通货膨胀,相反正可以缓解通货紧缩压力。

3.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的扩大不会明显产生挤出效应

所谓投资的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增加对某些领域的投资而导致企业和民营部门对这些领域投资减少的效应,即政府的投资“挤出”了企业和民营部门的投资。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利率还未实现市场化,赤字水平并不能直接影响利率水平,而且从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利率水平一直是处于下降之中,因而扩大国债发行没有提高社会融资成本,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从国债发行方式看,由于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宽松,商业银行在中央行的超额储备较高,因此,面向商业银行发行国债不会影响商业银行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反而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投资方向来看,中央财政筹集的建设资金,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不仅不会从投资来源上对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而且可以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刺激和带动企业投资。如果说有挤出效应的话,也仅仅是居民更愿意持有利率较高的国债,商业银行把国债当作较好的资产持有,减少了增加贷款的动机与压力。当前社会投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投资回报率预期不高,再加上很多投资领域是民间资本不准进入的,商业银行担心增加不良贷款而对企业放款谨慎等原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的

总之,目前我国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的适当扩大,尚不会引起风险。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与防范机制,稳妥把握赤字与举债的合理数量界限。积极的财政政策毕竟只能是短期性的,不能长期过度使用,从今后中长期的趋势看,我们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把控制赤字和债务规模纳入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逐步缩小财政赤字。

“积极”的劲儿如何用在点子上

1.进一步改善财政收支状况

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财力的明显不足始终制约着财政政策大显身手。为切实改变财政的弱势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政策效果,今后积极的财政政策需要从收、支两方面有所改善:

首先,要提高财政收入比重。目前,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缺乏规范管理和必要监督,规范预算外收支,使“税”、“费”合理归位,会大大增强政府财力和调控能力。国家已经提出将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中央财政比重分别达到20%和60%,因此,要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不合理收费和基金,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筹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费改税工作以燃油税改革为突破口即将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今后应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另外,要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开征如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等税种,清理、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打击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乱纪行为。

其次,要规范财政支出,增加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支出。目前财政供给“越位”和“缺位”并存,国家财政包揽过多,不少应由企业、社会和个人承担的支出仍由财政承担,而许多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却因财力困乏未能完全纳入财政分配管理范围。政府要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当前财政要尽快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的问题,需要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并通过多种渠道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三、提高财政支出和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方面要降低国债用于弥补非生产性赤字的比重,提高其用于生产性建设支出的比重。另一方面,改变目前只依靠财政直接投资的局面,要通过财政贴息、参股、担保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财政资金的作用。1999年增发的600亿元国债资金中有90亿元作为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据测算,这90亿元可拉动约1800亿元技改投资。下一步应在建立中小企业财政担保体系、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应进一步发挥杠杆作用。此外,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既可以节约开支,又可以发挥政府市场购买行为的规模效应。

2.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手段主要有减税和增发国债两种。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积极财政还是以支出政策为主,在财政收入政策上虽作出了一些调整,但还很不够。我国目前宏观税率水平仅为10%左右,与国外30%左右的税率水平相比,已经相当低了,普遍降低税率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国家可以运用定向减税的办法配合其他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来进一步刺激内需。1999下半年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对以自有资金或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政策,这将对扩大乘数效应、提高投资积极性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应当尽快清理过短缺经济时代形成的限制消费的政策,如降低和清理影响住房、汽车等消费的各种税费。

3.优化国债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