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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论文摘要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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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电子商务就是指商家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的具体信息,客户通过检索商品的信息以对商品有一定的了解,对商品的了解后通过线上支付平台实现交易。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交易过程。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该页是可爱的编辑帮助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论文摘要精选4篇。

电子商务论文摘要 篇1

互联网背景下茶叶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摘要:以后,中国的互联网迅速崛起,目前为止,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世界第一,互联网用户也是世界第一。为何中国能够在互联网领域弯道超车,这和整个中国经济结构大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总之,在中国的大环境下,互联网更具有爆发性和颠覆性,如今成长起来的大公司,无一不是依靠于互联网迅速崛起的。对于茶叶等传统企业,也应当顺势而为,进取地加入到互联网大潮当中,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快更远的发展。目前,互联网平台上的大型茶叶企业基本是以批发为主,也有一些线上的茶叶销售企业,可是,本质上还是原先的线下茶叶零售商搬到线上销售,这对整个茶叶企业来说,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互联网带来效率的提升,拉近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距离,所以,对于一些传统的茶叶企业应当拥抱这种变化,需要从批发到零售转型,仅有跨过中间环节,才能借助互联网的效率优势,迅速发展起来。

关键词:互联网;茶叶企业;电子商务;效率

“新零售”的概念在现如今的互联网领域风生水起,“新零售”电商模式强调纯电商已经走向灭亡,这种死亡的警告更多的是针对那些仅仅依靠线上起家的品牌,如三只松鼠、全棉时代等,传统企业仅有将线上和线下结合,才能寻求新的突破。对于茶叶企业来说,事实上只要其从事电子商务,本质上就是一种“新零售”,因为茶叶企业本身就是线下茶叶零售的主力,其重新借助互联网开疆破土,就是一种从线下走向线上的过程,然后再线下线上充分融合。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最多问题就是这个线下和线上融合是否有问题,融合的过程是否也产生了新的浪费,还有就是到底是线上多一些还是线下多一些。

电子商务论文 篇2

1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分析

1.1从企业自身需求分析

电子商务专业就业方向主要为两大类企业,一类是专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另一类是流通企业的电子商务部门。人才需求从决策层到基础服务层,需求非常广泛。其需求主要特点是分工细化,每个岗位专注于整个电子商务流程的一部分,如网络编辑、技术维护、美工、营销等。对于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部门,在人才需求方面更倾向于具有专业背景、良好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人才,其用人特点主要是要求知识面广,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所了解,而对于专项技术不必精通。

1.2从电子商务对企业物流系统作用分析

在流通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已广泛开展信息化建设的今天,电子商务对企业物流系统运行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物流系统中信息流的作用范围更为拓宽,成为整个供应链系统运营的环境基础。而电子商务是实现运营的手段。信息环境对供应链的一体化起着控制和主导的作用。②物流系统更大程度地由客户需求拉动。物流系统得到网络技术的有效支持,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会反过来拉动物流系统更高效率的运行,降低物流成本、缩短产品开发周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③传统物流系统运行环节(点)将会有所变化。由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客户可以直接面对制造商(即原始供应商),获得个性化定制服务,故传统物流渠道中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将逐步淡出。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对于已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流通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熟悉物流专业知识,而又具备电子商务专业背景、掌握电子商务技术和管理的人才是企业所需要的和缺乏的。

2“三位一体、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分析,结合电子商务师职业标准和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职业技能要求、典型岗位需求,构建以工学结合为主线,电子商务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需求相结合,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相结合,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具体实施按照“专业基础培养+专业技能培养+生产性实习实践”分三个阶段进行。

2.1专业基础培养

专业基础培养主要在第一学年,在掌握电子商务专业基本素质(公共必修课)的同时,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掌握专业基础知识,通过基础知识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运输经济学、电子商务基础、电子商务技术基础、VB语言、商务统计、会计基础等专业基础知识,为学生掌握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及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专业技能培养

专业技能培养主要在第二学年,在学生掌握电子商务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考虑学生今后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的拓展能力。主要课程包括电子商务网页设计与网站管理技能、网络营销实务、数据库原理与应用、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实务、物资采购与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网络编辑、商务谈判技巧、Photoshop图片处理与应用、物流信息系统等。根据专业认知过程和学习内容的前后承接,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开设课内实践和集中实训课。其中实践课主要遵循三条主线:技术类实训课、管理类实训课、综合实训课。①技术类实训课主要包括:数据库技术、VB语言实训、电子商务技术基础实训、电子商务网页制作与网站管理实训、POS实训。②管理类实训课主要包括:供应链管理实训、管理基本技能实训、商务礼仪实训、立体库业务实训、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实训等。③综合实训课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综合实训、生产性电子商务综合业务实训等。通过专业技能课程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既了解经济活动基本规律,又懂得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既掌握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又深谙现代流通企业商务运作流程;既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又具有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2.3生产性实习

实践生产性实习实践主要在第三学年,学生可以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性综合业务实习和顶岗实习,通过实习实践,使学生在企业真实工作岗位上得到进一步锻炼,熟悉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以及企业文化,拓展和提升专业技能,培养职业习惯,使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加贴近企业实际工作岗位的要求,完成由学生到企业员工的角色转换,为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奠定良好基础,最终实现零距离上岗。

3结束语

目前,全国共有高等职业院校1321所。随着生源的逐年减少,院校之间对优质生源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企业真正用得上、留得住的具有较高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的专业人才,以高质量的就业拉动高质量的招生,才能使院校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院校人才培养的纲领和准则,因此,探索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广大高职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论文 篇3

摘要::随着互联网+政策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速度日益加快,然而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发展脚步却稍显缓慢,本文从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四个角度,对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策略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推进策略

一、加快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进程

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建设进程,主要是加快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和电子商务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建设基础上,加大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改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政策环境。依托政府的力量,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以规范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其次,加大电子商务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红、黑名单,电子商务失信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努力,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失信惩戒的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各个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合作,完善风险防范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实施跟踪调查的过程中,赋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力,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者进入电子商务诚信企业红名单,可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失信的电子商务行为主体,给予行政或司法处罚,并重点监管,定期审查。同时将失信主体登入电子商务失信企业黑名单,让失信者难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政府只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惩戒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电子商务失信的约束机制。

二、全面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步伐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管。首先,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府部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子商务活动较比传统的商业活动更为复杂,不仅跨区域,而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部门、保险、银行、财税等。为了推进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府机构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功能,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规划的完善,以及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誉共享。其次,电子商务信用监督体系还需电子商务主体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应主动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及时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在配合相关部门的征信及信用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也应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进行信用监管,从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秩序,推动电子商务监考有序发展。

三、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

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机构数量与类型的拓宽,及服务内容的完善上。首先,结合电子商务活动的实际需求,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服务,并对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同时大力发展第三方网上信用认证和评价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还应注意不能只求数量,遍地开花,对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从而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保障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应进一步拓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领域,通过兼并与重组,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的实力,扩充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类型,除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查询工作,还应对失信行为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反馈,与相关政府机构整合信息,联合工作,改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其次,积极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提供、利用过程中服务内容及方式。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应该包括电子商务主体身份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履约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交易活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等。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的过程中,应以政府职能部门、银行、行业主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主,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披露能力,降低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需求日益个性化,要求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行业竞争力,除了提供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信用咨询、信用委托调查等服务以外,还应为用户提供一定信用分析工具及决策支持服务,更好的辅助用户进行交易判断。

四、积极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和共享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的有效整合和共享,避免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现象。拓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整合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各个区域、各个部门的电子商务信用数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地方信用数据整合,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将存储于各个区域的工商、税务、统计、审计、劳动保障、质监、银行、法院、海关等信用信息统一收集、统一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化工作,还应相应的制定信息整合开放的目录、时间表和维护的要求,从而有效缓解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李琪,彭丽芳.现代服务业中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M]科学出版社.20xx

[2]王伟军,夏立新,张园园.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J].中国图书馆学报,20xx(3):65-68

[3]李佳成.个人信用信息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xx.

电子商务论文 篇4

1、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的合用问题

常设机构原则是目前各国在防止国际两重征税协议(下列简称两重征税协议)中普遍采取的调和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患上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依据此项原则,缔约国1方对于缔约国另外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外一方企业在其境内拥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条件的。这类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因为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形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代理人的流动而形成。(注:关于形成税收协议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以及营业代理人流动所应具备的要件内容,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大出版社二00一年版。[一](P一七六⑴七八,一八九⑴九七))经合组织范本以及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类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缔约国另外一方企业在缔约国1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流动的客观标志,形成缔约国1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足量根据。

但是,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确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流(EDI)或者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拥有直接性或者称为非中介化的特色,特别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 情景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定货、付款以及交货等交易行动,数据化商品的存在以及便捷低廉的通信本钱,使患上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者拜托营业代理人来展开经营流动的营业方式,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及价值。缔约国1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展开营业销售流动,依照前述形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者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在1般情况下,跨国电子商业销售流动是通过互联网络以及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interactive web site)实现的。这类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以及利用软件形成的1种计算机程序,拥有易于挪动的特色。栖身在缔约国1方的销售商可以对于设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计、修改,或者将网址从1个服务器上转移到另外一个服务器上。位于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的客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协定联络,可以走访该网址并应用网址的利用软件进行定货以及支付。依照前述形成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应具备的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址因为只是利用软件以及电子数据组合而成的1种计算机程序,它虽拥有可视性,但并不是某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者设施,没法知足营业场所所请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时,网址拥有易于操纵转移的特色,也难以相符形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所请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以及必定程度上的持久性前提。

其次,网址所在的服务器尽管可视为1种有形体的装备,但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中,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服务器通常并不是是栖身在东道国境外的销售商所有的或者专属使用的,而是东道国境内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所设置以及管理的。境外销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务器上租用必定的磁盘空间树立自己的网址,ISP的服务器同时也供其他客户租用来设置各自的网址。因而,这种情景下的服务器因为其实不处在境外销售商的安排节制下,不可能形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营业设施;而实际安排以及管理该服务器的ISP因为非仅为境外销售商提供保持网址的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且ISP通常无权以境外销售商的名义谈判签订合同。依照两个范本规定的形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前提,这种情景下的ISP也不可能形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常设机构。

在现行的跨国营业所患上国际税收分配原则下,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跨国营业所患上来源地国行使课税权的条件前提。而上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特色,说明依照现行的两个范本规定的常设机构形成要件,缔约国1方企业通过互联网络在缔约国另外一方进行营业销售流动,很难被认定为形成设有常设机构。跟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利用发展以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1个新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律问题摆在国际税法学者们以及各国财税部门眼前:传统的也是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以及原则能否继续适应于调和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征税权冲突?是要彻底遗弃这1传统的概念原则另寻新的来源国课税根据,仍是应答这1概念形成要件进行相应的调剂修订,使其能够继续合用于在栖身国以及来源地国之间公道地分配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税收权益?对于此问题,国际税法学界以及有关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意以及对于策方案。

2、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合用问题的对于策方案

面对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于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轨制的冲击以及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税法学界在分析以及钻研电子商务引发的各种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进程中,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前后提出了不同的对于策方案。

一。彻底的变革方案

鉴于像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国际税法概念以及规则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着诸多问题,税收学界的1些学者主意采用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即建议在所患上税以及增值税以外,针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种新的尤其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以及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种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含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J?Cordell)以及荷兰学者卢?休特(Luc Soete)等人提出的对于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bit tax)[二][三];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姆斯?托宾(James Tobin)建议的以网上交易的货泉支付流量为对于意味收的“交易税”(transaction tax),和其他学者主意的与基础通信费用相联络的电讯税(telecoms tax)以及对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征计算机税(PC tax)。[四]

主意开征新税种来解决问题的学者们强调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区分于传统的物资经济的技术特色,和它们的发展对于各国税基的影响。他们认为传统的税种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期社会销售体系的变革,必需针对于数字经济的特征,以新的税收机制替换基于物资商品以及服务增值的税收机制,才能到达税负公平、节俭网络资源以及提高征税效益的目的。

这种主意对于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激进的对于策方案,尽管能够较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色,拥有容易认定、操作简便以及能有效地避免纳税人逃避税行动等优点,但它们有显明的共同缺点。首先,将使网络通信这1新的媒介经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效益的充沛施展。其次,这种新税种的征税对于象,如比特税针对于的经由网络传输的计算机数据流量以及交易税课征的网上货泉流量等,虽然容易认定以及能够准确计量,但它不像收入或者消费额那样代表反应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实不形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优良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收发的数据数量的多少,其实不标志着其收益价值或者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于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公道负担的税收基本原则。因为针对于电子商务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缺点问题,这种根本性的改革方案并无患上到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支撑,而美国、加拿大以及荷兰等国则对于这种建议主意持明确否定的态度。(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钻研室认为,“税收中性原则排除了对于电子交易开征新税种或者补充性税收,而请求税收轨制对于类似的所患上平等地加以处理,无论所患上是通过电子手腕或者现有的商业渠道获得的。”参见[五]。)

二。守旧性的方案

与前述激进的改革方案截然相反的是美国、加拿大以及荷兰等国财税部门所持的守旧性的政策方案。这类方案认为,包含常设机构概念在内的这些传统的税收管辖权概念规则,已经用时多年并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且实践证明它们能有效地调和栖身国以及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冲突,不应等闲抛却以及损坏国际税收中的这1可贵遗产。尽管这些传统的概念、规则面临着电子商务的挑战,但它们仍有足够的弹性可以解决合用的问题。正如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钻研室在它的钻研讲演中指出的那样:“某些问题最初看来似乎难以用现有原则加以处理。但是,进1步的钻研则可能患上出这样的结论:现有的某项或者多项原则比它们表面看来有更多的弹性。虽然技术进步了,这些原则依然可以合用。”[五]因而,这类守旧性的对于策方案主意在继续保存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有关概念规模的解释以及技术调剂,使它们能继续适应于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课税调和。

美国等1些发达国家之所以竭力主意上述守旧的对于策方案,并不是完整出于它们所声称的珍视长时间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构成的共同1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念头,而是违后有其更加深入的经济利益缘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凭仗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在跨国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多处于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地位,发达国家境内的各种范围的IT公司每一年通过网络交易可获取丰富的海外销售利润。因为前述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在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情景下,很难认定缔约国1方企业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缔约国另外一方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会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主意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尽量地保存继续合用于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其结果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以及规模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于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而使作为栖身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获得更大的份额。这类守旧性对于策方案违后暗藏的尽可能扩展栖身国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征税权的利益念头,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钻研室的钻研讲演的下述文字内容中,已经有清楚的表述:“新通信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请求给予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以更高度的注重。……在传统的所患上来源概念已经难以有效合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患上的经济流动的产生地国及该国对于该所患上有权优先征税的法子。……因而,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经认识到,因为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首要性,居民税收管辖权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五]

值患上注意的是,作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合组织下属的税务委员会,已经经循着上述守旧性的对于策方案,在不修改现行税收协议中常设机构概念定义的前提下,开始就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是不是形成常设机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该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第1工作小组,从一九九八年一0月开始钻研斟酌在经合组织范本第五条的注释中,增补对于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合用的解释说明。第1工作小组拟定的建议讲演《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合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已经于二000年一二月由税务委员会通过后正式公布,并将经由相应程序增补进经合组织范本第五条注释第四二段中。

这1讲演文件完整是按照现行的形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以及人的因素所须具备的要件标准,来解释说明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可能在来源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情景。依据该讲演文件的观点,非居民企业只有当其在来源国境内具有完整受其安排节制的计算机装备(如服务器);并通过该计算机装备施行全体或者部份营业性质的流动,才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如果它仅是通过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其别人(如网络服务商)安排的服务器上设置的网址提供走访支配,不应认定其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由于形成网址的软件以及数据只是贮存在计算机内,不拥有任何有形的营业场所以及地点,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有形的存在。[六]此外,非居民企业的网址自身不属于协议范本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人”,不可能成为营业代理人类型的常设机构。而将自己安排节制的服务器上的硬盘空间提供给非居民企业设置网址使用的网络供应商,因为自身有其独立的业务规模,并且无权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对于外签订销售合同,也不可能形成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六]依照上述解释,缔约国1方居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从事跨国营业流动,只有在无比特殊的情景下(即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具有自己专用安排的服务器),才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显然,这样1种守旧性方案履行的结果,大无益于实际处于电子商务进口国地位的众高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它们的来源地课税权遭到更大程度以及规模的限制,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仅保存了微小的份额。因而,这类显失公平公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众高发展中国家看来,是很难认同接受的。

三。预提税方案

鉴于守旧性方案主意的现行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继续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的结果,不能公道地平衡来源国与栖身国的征税权益,美国有名的国际税法教授多恩伯格(R.L Doernberg)主意对于跨国电子商务的营业所患上,应像现行税收协议中对于跨国股息、利息等投资所患上1样,采取由来源地国1方优先课征预提税的方式,以解决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将致使的来源国与栖身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失衡问题。依照这类预提税方案,位于缔约国1方境内的互联网交易的买方在向栖身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的卖方支付货款前,应在每一次支付的款额中代对于方先行扣缴必定比例的税款缴纳给所在国政府。因为预提所患上税拥有预先支付不扣除了本钱费用的特色,来源国合用于电子商务的预提税税率应限定在较低水平,以保证栖身国方面在来源国优先征收预提税后,仍有必定的税收利益。[七]Doernberg认为,这类预提税的方案“简单、公平而且可以执行”,能充沛保证来源国的征税权,同时,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负担的预提税可以在栖身国患上到抵免,也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

对于预提税方案的批判主要集中在,这类方案将营业所患上这类踊跃性质的所患上以及消极性的投资所患上1样处理,采用预提税方式征收所患上税,不斟酌纳税人的本钱费用因素,容易致使对于纳税人的不公道的没收性征税(confiscatory levy),与各国现行所患上税法对于营业所患上普遍履行按所患上净额征税的作法相悖。预提税是1种粗拙的所患上税课征方式,难以体现税负公平,所患上税发展的国际趋势是尽量地减少以及缩小预提税的合用规模。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所患上合用这类粗拙的所患上税课征方式,无益于电子商务这类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

四。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

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阿尔维达?A?斯卡尔(Arvid A.Skaar)教授以及卢?希内肯斯教授(Luc.Hinnekens)等人所倡导的解决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的法子。他们反对于守旧性方案所主意的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应继续合用于电子商务课税的观点,认为继续合用现行的常设机构定义将致使网址的所有人仅受其栖身国课税,除了非他自己愿意在栖身国境外的来源国具有1个常设机构。跟着国际商业流动的活动性愈趋增强,那些请求在某个特定地点拥有某种物理存在至少到达必定期限的税收规则就愈显患上不适应。[八]常设机构原则的营业场所请求极大地限制了来源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课税权,这样的结果违抗了常设机构原则实质上体现的“经济虔诚”(economic allegiance)理念。因而,在社会经济流动由传统的物资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化进程中,他们主意对于电子商务进行来源地征税时合用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降低请求,虽然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某种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存在,但只要它们应用互联网、数字技术以及电子手腕,在来源国境内延续进行实质性的营业流动,与来源国领域发生了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络,便可以认定其在来源地国设有“虚拟常设机构”,由此发生的营业所患上应受来源地国的优先课税。形成这类“虚拟常设机构”存在的征税连结点的主要因素包含:(一)企业通过网址进行的流动形成来源国税法规定的营业性流动;(二)这类营业流动必需是延续性地,对于企业自身拥有实质性的首要意义;(三)这类营业流动不属于税收协议范本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筹备性或者辅助性流动规模。

相对于于守旧性的方案而言,虚拟常设机构方案从常设机构原则的本色涵义动身,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不是形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络,反对于以传统的物理性的机构、设施或者场所等有形存在的概念要件,作为衡量判断电子商务前提下非居民纳税人是不是实质性参予来源国经济糊口的客观标志,它主意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情景下,对于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中那类请求在必定时代内在某个固定的地舆位置上有必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形成要件,应予修改、抛却,注意综合有关事实情况,从营业流动的功能作用标准来认定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是不是从事了实质性营业流动,形成虚拟性常设机构存在。这显然有益于扩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更大程度上能够在电子商务净进口国以及净出口国之间实现税基的公平分享。与前述激进的开征新税种的变革方案相比,它并无完整遗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只是主意在合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对于这些传统的概念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调剂,使之适应于数字经济时期国际税收公道分配的客观需要,其实不至于对于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体制发生剧烈的冲击。

但是,主意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的学者们,目前对于形成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行使管辖权征税的连结点,尚未能提出1个明确、统1以及拥有较好操作性的标准。这是此种方案未能患上到国际社会注重以及进1步钻研其可行性的主要缘由。

3、中国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合用问题的对于策思考

中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于互联网的商业利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发布商情信息以及进行广告宣扬阶段,真正通过网络实现交易洽谈、定货、交货以及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范围还较小。然而,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示状其实不象征着跨国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于咱们来讲仍是1个遥远的问题。跟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网络通信安全技术以及网上支付技术的完美成熟,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以及发达国家1样取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迅速提高。如果咱们不是及早地注重以及钻研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对于策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更加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应用它的在经合组织以及WTO中的地位以及影响,踊跃推进以及先声夺人以求在这方面构成1套有益于保护以及扩展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类形式下,中国以及泛博发展中国家更应抓紧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钻研,并在此基础上踊跃介入国际社会制订信息时期新的国际税收法律规则。否则将如有些学者所预计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可能除了了默认这些变化以外,没有其他选择。”[九],终究只能后进以及被动地接受不公道的既定国际规则。

具体到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原则合用问题上,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动身,斟酌到在目前以及今后至关长的1个时代内,中国仍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输入国地位这1实际情况。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咱们钻研制定解决问题的对于策的基本动身点,这也相符泛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其次,应当清楚地看到跨国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的挑战,实质上是虚拟的网络空间对于适应于有形的物理空间的征税规则的挑战,而且这类挑战拥有根本性质。树立在现代计算机数据通信以及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拥有直接性以及非中介化等特色。销售商足不出户便可向网络触及的全世界顾客提供产品以及服务,无须在来源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者拜托代理人从事营业。因而,咱们应当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拥有某种固定的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条件的传统观念,追求更能在网络信息技术时期前提下反应经济交易联络以及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只有循着这样的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公道地解决栖身国与来源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上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内运行的,局限于在传统的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概念标准内寻觅来源国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征税连结点,其结果只能是使来源国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征税权在很大程度以及规模上遭到限制,难以实现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均衡。这1点从前面述及的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二000年一二月发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合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文件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

再次,常设机构概念发生以及发展的历史启示咱们,现行的作为调和栖身国与来源国在跨国营业所患上征税权益冲突的平衡器的常设机构概念,自身是1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以及外延也是跟着跨国经济交易流动的规模以及情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一0](P七二⑺六)当从事跨国营业流动的情势再也不局限于非居民纳税人直接在来源国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机构,而是同时也广泛地采取授权在来源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或者个人代理进行营业流动的情景下,常设机构概念也由原先的仅限于固定营业场所,扩大到同时包括特定的营业代理人流动为形成要素。在跨国工程承包功课、技术咨询服务以及近海石油开采这种拥有活动性功课特色的经济流动成为1种普遍的国际交易现象时,咱们又看到在这种跨国交易行动的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以功课流动的时间持续性取代固定的地舆位置请求,成为现代各国双边税收协议的1个变化趋势。国际税收协议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本色意义以及作用,在于标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流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延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助性的经济联络。在电子商务逐步成为1种跨国经济交易的首要方式的时期,因为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中请求的固定的、有形的物理存在标志,已经失去标识上述这样实质性的经济联络的价值作用,这个国际税法概念内涵以及外延,也应当与时俱进,依据网络商务的特色以及交易模式的变化而相应地丰厚以及发展。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国际税收调和方面,如果要继续保存使用常设机构这1国际税法概念情势,作为来源地国1方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患上行使课税权的“门坎”前提,就必需对于这1概念现有的内涵要件在合用于断定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是不是形成常设机构问题上,作出必要的调剂修订,取缔其中有关“固定的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参与”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请求。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市场空间内,交易主体的存在、交易流动的主要内容及其施行,都是通过网址实现的。因而,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是不是在来源地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应视其网址所拥有的功能作用,和其通过网址实际从事的流动性质、数量范围以及交易流动的持续性,来综合断定该非居民与来源地国是不是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络。在判断非居民通过其网址施行的营业流动是不是形成与来源地国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络方面,可以鉴戒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采取的“功能等同”法子,依据网址是不是实际施展了与固定、有形的机构、场所或者营业代理人一样的功能作用来认定。具体地说,应当针对于某个非居民设置的网址的运用情况,综合采取下列3项标准来断定其是不是形成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是网址流动的时间持续性标准,这是指非居民的网址在互联网上流动存续的时间期限。它标志着网址的主人于必定期限内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市场上的主体存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点击相应的网址走访该网页进行交易。至于网址是不是是设置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其实不影响该网址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由于网络空间自身就是无国界的,跟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宽带通信网络的广泛运用,纳税人的网址是设置在来源国境内的服务器上或者是其栖身国乃至第3国境内的服务器上,对于走访该网址的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而言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但国际税收协议中应当对于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安排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1个最低期限。这个期限的长短,可以参考联合国范本或者经合组织范本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以及与此相干的劳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流动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期限规定,如六个月以及一二个月,具体期限可由缔约国双方在协议中肯定。网址流动存续的时间低于此期限标准的不形成常设机构存在,超过期限标准的则应结合后面将要述及的其他标准来断定是不是形成常设机构。规定网址流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了非居民短暂或者临时性地通过网址施行某些营业流动在来源地国形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由于这种短时间的以及临时性的营业流动其实不足以形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络。此外,明确设定1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提高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议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认定以及获得国际间的调和1致。

其次是网址流动的营业性标准,即非居民是不是通过该网址施行了其全体或者部份的营业流动。此项标准强调的是网址实际从事的流动内容的性质是不是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自身的营业规模内容或者是其中的1个部份,这类流动是不是在该非居民纳税人的赢利进程中拥有首要或者不可或者缺的作用。如果非居民通过其网址从事的仅是1些筹备性或者辅助性的业务流动,例如为本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宣扬,搜集市场信息以及客户反馈意见,提供不属于本企业营业对于象规模的其他信息资料等,因为这种性质的流动对于纳税人的赢利其实不起直接作用,虽然网址流动存续的时间超过了上述税收协议中规定的最低期限,但不足以表明非居民纳税人与来源地国形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络,不能认定形成常设机构。如果非居民通过其网址从事的是提供产品以及服务这样的拥有实质性营业性质的业务流动,只要这样的网址流动持续超过规定的期限标准,在同时知足下述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形成常设机构存在。

第3项是所谓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这是指非居民节制的网址是不是拥有完玉成部交易或者主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际施展了这样的功能作用。1项交易的完成,通常需要触及交易的商量(包含要约以及许诺)、签订销售合同或者接受定单、产品或者服务的交付以及提供,和价款的收付等这样1些主要的交易环节。如果非居民的网址具备实行完玉成部的交易环节或者其中主要的某些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针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施展了这样的交易功能,便可认定该网址的流动相符此项功能系统性标准请求。如果网址仅拥有执行某些次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或者该网址虽拥有完玉成部或者主要交易环节的功能,但并未具体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施展这样的功能,则均不能认定该网址的流动形成常设机构存在。而所谓非居民的网址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施展了实行全体或者主要交易环节的功能,是指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其网址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额、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金额、或者获得后者支付的价款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必定的数量范围。在这方面国际税收协议应定出适量的量化标准,如在六个月或者一二个月内到达或者超过必定金额,便于缔约国税务机构在征税实践中掌握执行。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置的网址从事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只有在同时相符了上述3项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其与来源地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络,形成国际税收协议意义上所指的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从而使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1方按照税收协议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有权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历来源国境内客户支付获得的营业所患上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笔者认为,采取内涵上述3项标准的常设机构概念,能够防止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继续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酿成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严重失衡问题,容易为泛博的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最后应当补充说明的是,上述这样的常设机构概念及其形成要件,仅是针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发生的跨国营业利润的国际税收调和而合用的法律概念,其实不排除了对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获取的跨国营业所患上,继续采取现行的以某种物的因素或者人的因素形成的常设机构概念。因而,解决国际税收协议中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课税问题的公道方案,应是在此类双边税收协议有关常设机构定义规模的条款(如两个范本的第五条)中,具体针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情景,增设1项包涵前述3项标准的网址形成常设机构的条文规定。这样1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既不会损坏或者遗弃长时间以来国际社会在跨国营业所患上的征税权冲突调和上达成的国际共鸣,又能够实现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下发生的此类跨国所患上的税收利益国际分配的基本均衡